[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禁酒”与“榷酒”] 榷酒

  酒自古就是中国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酒文化更是中华传统文明传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酒的传说更是可以追溯到很久远的年代。据闻在部落联盟时期的大禹时代,便有了中华最早的关于酿酒与禁酒的历史传说。“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①大禹关于饮酒误国的传说普遍被认为是后世之统治者将“酒禁”作为法令写入律典的最权威的历史依据,也是他们借口法先王之立法原则的理论出发点。关于“禁酒”的法律规范,在中国历史上各朝代的法律文书以及史籍中均有体现,它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古代国家权力机关对于酒事经营活动的强制性干预。通过下面对中国古代“禁酒令”的简要分析,我们可以窥探出前人对酒及酒政之观点和态度,洞悉其间所产生的思想变迁。
  
  一、《尚书・酒诰》――周公命令康叔在卫国宣布禁酒的诰词
  
  周朝统治者看到夏、商饮酒误国的历史教训,深刻领悟到醉酒荒政必然导致国家衰败,于是下令禁止官员、百姓无故酗酒。《酒诰》中认为只有在祭祀庆典的时候才允许适量饮酒,因为上天教人酿酒就是为了祭祀之用。“‘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② “越庶国,饮惟祀”,③ “惟”是只有的意思,只有祭祀的时候才可饮酒。这一禁止性规范明确告诉周的臣民,禁止无目的的饮酒,更禁止酗酒。《酒诰》还提到商因滥饮而误国的事情,希望本朝的官民能够引以为戒。“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④ “在今后嗣王,酣,身厥命,罔显于民抵,保越怨不易。诞惟厥纵,淫佚于非彝,用燕丧威仪,民罔不�伤心。”⑤说的是商纣饮酒乱政,最终误国的事情。所以上至诸侯,下至万民,都要自觉戒酒,官吏更是要严查、严办社会上的酗酒事件。“‘群饮。’汝勿佚,尽执拘……”,⑥要对酗酒的人给予严厉的惩罚。对酿酒的人要进行教育,使之规化王命,自觉接受国家的行政管理。《酒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篇具有法律效力的酒政禁令,也是第一次站在官方角度将酒以及酒事纳入国家法律调控的范围内。《酒诰》对后世影响极深,凡后代王朝立法涉及酒政,无不引《酒诰》为立法之历史材料渊源。
  
  二、战国时的秦国,在商鞅的辅政下实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国策
  
  酒作为消费品,自然是在限制之列的。《商君书》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⑦意在加重酒税,使税额比成本高十倍,让商人无利可图,从而限制酿酒与卖酒的行为。《秦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⑧,颁布禁令严格控制民间酿酒行为。秦国酒政的特点是:禁止百姓酿酒,对酒实行高价重税。其目的是用经济的手段和严历的法律抑制酒的生产和消费,鼓励百姓多种粮食;另一方面,通过重税高价,国家也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达到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变法目的。
  
  三、汉朝伊始,统治者仍然对“酒”施行严格控制,萧何曾经制定法令“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⑨
  
  和《酒诰》相比,将肉体刑改为经济刑,虽是历史的进步,但终究还是以禁令的方式来控制酒事。但是社会饮酒之风甚靡,再加上随着汉朝政权的巩固、经济的发展,饮酒已经不是能否禁绝的事情,而是如何加以控制的事了。于是,汉武帝时,桑弘羊得到官方的支持,开始推行酒类由国家专卖的政策,这便是“榷酤”。史载“三年春二月,……初榷酒酤”。⑩榷酒制度给国家带来丰厚的经济收入,于是统治者不再一味谈“酒”色变,而是以立法加强对酒政的社会管理。当然,造酒也要顺应天时的变化,因为酿酒需要消耗很多的粮食,故在饥荒的年月要厉行节省、限制酿酒,“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11)而遇丰年,则对酒政管制较松,对官员和百姓饮酒的限制也相对较少。由于酿酒一般获利甚丰,所以必然发生酿酒者大量采购粮食用于酿酒,与民争食的现象,法律就必须实施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在养民与酒政之间寻求稳定和税收、秩序与利益的平衡点。总之,有汉一代,禁酒之令虽存,却不是周代那样严格;相反,国家将酒类的经营管理纳入其调控范围之内,所制法令也多为以行政手段干预酒政事宜,以图牟取丰厚的利润。
  
  四、唐朝是我国封建王朝立法趋于并达到成熟的时代,有关唐人对待“酒”的态度也十分清晰地体现在唐代的律典及史书中
  
  唐初时,由于天下未平,统治者尚未站稳脚跟;同时战后生产需要恢复,国库仍不充盈,故对于酒事采取比较严格的调整方法,颁布禁令,限制酿酒与饮酒。“以谷贵禁关内屠酤”(12),唐高宗咸亨年间亦下令禁酒,直到国力丰盈,才渐去禁酒之事。唐中期开始,统治者看到酒可为国家税收带来重要的利益,遂通过财政立法施行对酒的经营垄断,从此确立唐代的“税酒”与“榷酒”制度。历史记载“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税”,(13) “不问官私一切禁断”。(14)国家授予有资格的人或组织从事酒类专营并依法纳税,除此之外其它人不得经营酒事。国家授予酒类专卖的人往往具有财力丰厚且资本集中的优势,所以国家可以在短时间内聚敛起丰厚的财政收入,到唐德宗建中三年,“初榷酒,天下悉令官酿。”(15)政府采取了对酒类的官卖政策,最终落实了“榷酒”制度,后人评价说:“自此名禁而实许之酤,意在榷钱而不在酒矣。”(16)《唐律疏议》中关于专卖的制度体现在《厩库》中,该律文对私盐买卖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虽然德宗时才出现的酒税与茶税无法在唐初法律中有所体现,但从官方对盐、酒、茶以及竹木等特种物之买卖管理愈发严格的趋势看来,唐中后期立法必然会对“榷酒”制度加以规定,对违犯者给以严厉的惩罚。
  
  五、宋朝的社会经济十分发达,酒类规范也最为繁琐
  
  宋朝时各地的酒务、酒坊、酒库等,或由官府经营,或由军队经营,或由官员私人经营,或由民间向官府承买经营,一般都实行专利、划分销售区域,不得互相侵越。广东、福建等地虽不实行榷酤,实际上也由当地豪民专擅酒利,官府征收酒税。凡民间私自造、酿酒或携带外地酒进入本地,都须判以苦役、徒刑甚至处死。国家通过严密的行政立法使酒税成为宋朝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宋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全国共征收榷酒和卖铜铁钱326万贯。历史记载“太宗即位,以赦复授旧官。时初榷酒,以承恭监西京酒曲,岁增课六千万。”(17)可见酒类的税收在当时是十分可观的,其酒利收入甚至超过了唐朝。至南宋初年,因财政困窘,四川又创立隔槽法,也称槽酿法。官府酒坊设置隔槽四百所,百姓酿酒者,米一斛须纳钱三十文,以增官府赢利。后来出现亏欠,又强迫纳米之家认定每月酿酒钱额,而不再计酿米多少,造成了更深的祸害。纵观两宋,一方面较唐朝形成了更完善的酒政立法,因而收入也更加丰厚;另一方面,正是看中垄断酿酒的暴利,统治者几乎疯狂地追逐眼前的利益,而对酗酒的弊端置之不顾。有宋一代,真正行之有效的禁酒令鲜有出现,而官方法律调整的重心几乎都偏向了“税酒”和“榷酒”之上。“设法劝饮,以敛民财”,对私自酿酒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从而使民不敢与官府争利。
  
  六、明清时期,官家对酒的控制有所松弛,对百姓私自酿酒、饮酒的行为大都采取了宽容和默认的态度
  
  《明律》只对卖酒而偷逃税的行为给以惩罚,“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18)对私自酿酒的禁令之解除,使酒更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成为普通的日常需要。清代时,由于酿酒之浪费粮食、国库之储量不足,国家曾经试图对私酿行为加以限制。但事与愿违、愈禁愈酿,清王朝不得不放弃禁酒令,改为:“除原有烧锅之外,不准再有增添。”(19)这与其说是限制民间酿酒,不如说是调整传统的酒政,对私人酿酒的客观现实加以确认。自此之后,国家对酒类的专营政策便再也恢复不起来了,民间行为愈禁不止,造成偷税漏税、酒质低劣等现象,给国家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国家从酒身上获得的利润也大不如前朝了。
  总而言之,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酒不仅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还和国家的财政税收、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从大禹禁酒到周初《酒诰》,体现出对酒的调整范围从个人及于集体、国家,从将禁酒看作是个人行为上升到政治统治、国家安危的高度。至汉代,人们对酒的态度又发生了变化,将注意力从饮酒的弊端转移到酿酒的经济价值,通过“榷酒”将酒类经营国有化,把酒政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大计。此时的禁酒令不再是“禁饮”,而是“禁酿”,明为禁酒,实为榷酤。到明清时期,民间酿酒的行为屡禁不止,官府不得不将经营酒类的活动让之与民,同时加强财政税收方面的立法,通过加征特种税来调整民间酿酒行为,而通过宣传“礼”来约束民间的饮酒活动。另一方面,人们对酒的象征意义也在千百年来发生了变化,从一开始作为祭祀之物,到脱去它身上神圣的外衣,走入世俗生活,再到后来成为普通百姓生活必备的日用产品。这些变化都折射出酒对中国人世世代代的影响,把握住这个主要的线索,对于我们研究中国法律文化中关于酒类的律令和规范,弄清这些法律背后的立法意图,有着深刻的意义。
  
  注释:
  ①《战国策・魏策》
  ②《尚书・酒诰》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同上。
  ⑦《商君书・垦令篇》
  ⑧《秦律・田律》
  ⑨《史记・文帝本纪》
  ⑩《汉书・武帝纪第六》
  (11)《汉书・食货志》
  (12)《新唐书・高祖本纪》
  (13)《新唐书・食货志》
  (14)《杜佑通典・食货典》
  (15)《旧唐书・食货志》
  (16)【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五下》
  (17)《宋史・列传第三十五》
  (18)【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五下》
  (19)《清实录・卷二八五》
  
  (作者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