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轮承包放弃耕种

一轮承包放弃耕种,二轮承包未签合同,村民能否要求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轮承包放弃耕种,二轮承包未签合同,村民能否要求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郝某、计某诉颍上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计某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行初字第002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3、诉讼各方 原告郝某,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江店孜镇某村331号。

原告计某,女,1990年10月10号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律师,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慎城镇城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德超,县长。

委托代理人屈律师,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计某某,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颍上县江店镇双集村双集村民组。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丽,审判员杨国敏、张黎。

审结时间2011年5月23号 二、诉辩主张 原告赫某、计某不服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计某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郝某、计某诉称 1994年农村土地承包时我们分得耕地2.24亩及园地0.3亩,被颍上县人民政府错误登记在第三人计国红名下,我们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035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判令被告确认第三人耕种的2.24亩承包地经营权归两原告所有及为原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判令被告确认第三人计国红侵占两原告园地(宅基地)0.3亩归原告所有。

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辩称政府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颁证机关,为第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基于第三人与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只要该合同真实合法,被告的颁证行为就是合法的。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该村就该宗土地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与颁证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计某述称原告郝某是我嫂子,土地一轮发包时,嫂子及侄女计某都在生产队分得了承包地,当时她不愿耕种,因为种地亏本,他们分得的土地由我耕种并交纳各种费用。二轮承包时我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继续耕种。现在土地增值,她们想要回耕地我同意,但是我不同意给她宅基地。

三、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的丈夫与第三人计某系同胞兄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时,原告和第三人以家庭承包的形式分得了承包地。1994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第三人计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耕种至今,原告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2011年3月原告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判令被告确认第三人耕种的2.24亩承包地经营权归两原告所有及为原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判令被告确认第三人计国红侵占两原告园地(宅基地)0.3亩归原告所有。

四、判案理由 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计国红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基于第三人与所在村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合同至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至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第(3)项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五、定案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赫某、计某的起诉。

六、解说 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条件包括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3、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起诉符合法定期限和其他法定条件。关于“事实根据”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告要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依据;
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权利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本案原告没有“事实根据”证明被告的颁证行为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就颁证行为而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证行为的性质 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证行为是政府根据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予以确认的,不具有对他人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本案中原告只有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时才能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因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确认第三人耕种的2.24亩承包地经营权归两原告所有及为原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与第三人的纠纷的解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中第三人如果承包的土地超过了应该承包的亩数,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与所在村委会协商,通过村委会与第三人解除承包合同得到解决。至于原告诉请的宅基地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障其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