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审批项目信息采集表doc-附件4:精品

附件4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采集表-1 单位名称 (签章)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请在选择项上打“√”] 窗口接件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接件窗口 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2号窗口 昆明市西山区房产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网上预审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收费标准 无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是(√) 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申请书(原件1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立项批复和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七)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八)商品房预售方案(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九)测绘报告书(初测面积)(原件1份);

(十)民政部门小区地名命名批复(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前置条件 (一)立项批复;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五)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地价款和土地开发投入)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已拟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七)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办事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并通过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验受理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备 注 填表说明 1、窗口接件。指该事项所在部门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若无则不填。

2、接件窗口。如果该事项所在部门已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则可直接填写该窗口的名称,如“工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委窗口”、“39号窗口”等,如果没有设立窗口,则无需填写。

3、网上预审。指该事项将来是否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4、入驻政务服务中心。是指该事项办理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办理窗口。

5、需提交的材料。如果该事项有模板文件、样本文件、说明文件,则请提供相应电子文件。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采集表-2 单位名称 (签章)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及拆迁许可证(市级保留部分)核发 事项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请在选择项上打“√”] 窗口接件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接件窗口 直管公房拆迁许可证核发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拆迁管理处 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房产交易分中心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核发 昆明市企业所在地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主城区的,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拆迁处或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房产交易分中心交件;
企业所在地在其他各县(市)区的,到所在县(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件 网上预审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承诺时限 直管公房拆迁许可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核发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说明 收费标准 无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是(√) 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需提交的材料 直管公房拆迁许可证核发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下达的拆迁计划;
(复印件1份)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原件) (六)拆迁实施方案;
(原件) (七)拆迁申请表及明细表;
(原件各2份) (八)评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的初评报告(原件)。

(九)拆迁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和保留的,须提供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核发 (一)资质申报表;
(原件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
(原件1份)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及劳动合同;
(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件、岗位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前置条件 直管公房拆迁许可证核发 (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二)有足够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三)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

(四)拆迁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和保留的,须提供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核发 (一)名称中应当标注“房屋拆迁”字样;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

(三)取得房地产、建筑、财务等相关类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四)取得房屋拆迁岗位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五)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办事流程 直管公房拆迁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拆迁处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发证。同意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核发 四个主城区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
其他各县(市)区申请人到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市房产管理局审批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直管公房拆迁许可证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核发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六条;

(三)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备 注 填表说明 1、窗口接件。指该事项所在部门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若无则不填。

2、接件窗口。如果该事项所在部门已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则可直接填写该窗口的名称,如“工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委窗口”、“39号窗口”等,如果没有设立窗口,则无需填写。

3、网上预审。指该事项将来是否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4、入驻政务服务中心。是指该事项办理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办理窗口。

5、需提交的材料。如果该事项有模板文件、样本文件、说明文件,则请提供相应电子文件。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采集表-3 单位名称 (签章)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事项名称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房屋权属、房产抵押登记 事项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请在选择项上打“√”] 窗口接件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接件窗口 房屋权属登记 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12号窗口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2号窗口 昆明市西山区房产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房产抵押登记 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10、11号窗口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2号窗口 昆明市西山区房产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网上预审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承诺时限 房屋权属登记7个工作日 房产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收费标准 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其他房产每宗100元 房产抵押登记 房屋他项权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其他房产每宗100元。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是(√) 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需提交的材料 房屋权属登记 (一)初始登记(原房屋未进行过权属登记或新建的房屋) 1.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原件各1份);

4.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原件1份);

5.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

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1、4项文件。

(二)预登记(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 1.投资立项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注明(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

购买预登记的商品房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可以持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1.买卖、交换、分割、合并、投资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原件各1份);

2.赠与、继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原件各1份);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转移的,提交法院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原件各1份);

4.拆迁赔还房屋的,提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拆迁协议、补充协议;
赔还房屋交接文件;
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各1份);

5.已购公房交易的,提交登记备案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赠与需提交公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清土地收益金清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各1份)。

(四)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姓名改变或房屋翻建、改建、拆建的)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

2.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
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3.翻建、改建、拆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书(原件各1份)。

(五)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 1.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