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齐鲁医院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规定

关于执行医院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卫生部卫规财发[2006]227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通知要求,我院于2006年12月份制发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1月份已正式执行。经院领导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现将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明确如下,请各 部门、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医院固定资产集中统一管理问题 1、全院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论证审批、登记入帐、维护维修、使用管理、处置报废等相关工作岗位和岗位管理责任制度。履行全院固定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职能。

2、物资采购供应处、总务处、图书馆等单位,现行的专业设备、房屋建筑、交通工具、家具、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入帐工作,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物资采购供应处、总务处、图书馆等单位不再履行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论证审批、登记入帐、处置报废管理职能。

3、医学工程科隶属关系的变更,由隶属于物资采购供应处变更为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4、房屋建筑、交通工具、家具、一般设备由国有资产处统一负责购置预算计划审批、登记入帐等以后,总务处负责维护维修、使用管理工作。其购健、采购工作按照“我院资产、材料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大修改造及改扩建后,原有资产价值部分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价值变更登记手续。

5、各种设备维修需要的零配件,按照台(件)设备维修需要采购使用,纳入设备维修费报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实施。大型设备维修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6、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院的固定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后,所需要的登记入帐会计人员列入计财处资产核算管理科编制,人员和会计业务工作由计财处统一管理。

二、关于医院资产及材料物资采购集中统一管理问题 1、全院的资产及材料物资采购,由物资采购供应处集中统一管理。物资采购供应处根据我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材料物资采购计划编制、资产及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签定、执行审批、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处置报废等相关工作岗位和岗位管理责任制度。履行全院资产及材料物资采购的集中统一管理职能。使用部门及科室定期向物资采购供应处遍报需求申请

2、总务处现行的其他材料、专项物资的计划编制、采购管理移交给物资采购供应处统一管理。总务处不再履行材料物资的计划编制、论证审批、验收入库、处置报废管理职能。图书采购工作由物资采购供应处统一管理,图书馆不再履行图书采购职能。

3、全院各种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由物资采购供应处验收入库、登记入帐、确保质量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未经授权的其他部门和科室不得擅自采购医院的资产及材料物资。各部门、各科室领用的各种材料物资,统一到物资采购供应处仓库领用,按医院规定计入科室成本。

4、医院后勤各项维修工程,按照财政部卫生部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总务处及维修科负责工程项目计划、预算编制,施工合同签定,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决算审核,付款结算等工作。维修工程所需要的材料物资由施工单位负责,医院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维修工程项目结清工程余款。零星维修材料纳入物资采购供应处仓库统一采购管理,总务处及维修科不再履行维修工程材料的采购工作。

5、物资采购供应处要加强库存物资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采购预算计划审批、采购执行、验收入库、登记入帐、仓储保管、使用发放等工作岗位,以及相应的岗位责任管理制度。所需要登记入帐会计人员,列入计财处资产核算管理编制,人员和会计业务工作由计财处统一管理。

6、业务科室在医疗服务中所需要的特殊物资,如血液、氧气、氮气等,由使用科室按照需用量采购,定期向物资采购供应处提供采购计划,物资采购供应处进行监督管理。

三、医院财务支出的审批制度手续问题 1、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医院的各项财务支出,申报单位必须填制“医院财务支出审批报销单”,有关批准人在“医院财务支出审批报销单”签字审批。

各种责任人不再在发票上签批。

2、资产购置、房屋修缮工程支出,要严格执行医院的年度预算,在付款前必须填写“医院资产购置申请单”或“医院资产购置报销审批单”,并提供资产购置或修缮工程合同书。未经主管部门和院领导批准的购置、修缮支出财务不予付款。严格控制超出预算的支出。

3、医院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工程、一次采购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购置支出,采购部门应提前1个月向计财处书面提出用款计划申请。计财处审查后根据医院资金状况筹备安排资金。

4、医院各项财务支出审批的程序是经办人在报销结算前应将发票和有关单据整理粘贴好,按规定填写好“医院财务支出审批报销单”并签字;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
财务负责人签批;
院领导签批。主管会计审核后付款结算。

四、附则 1、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与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相关的有关事项及移交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

3、与材料物资采购统一管理相关的事项及移交工作,由物资采购供应处牵头负责。

4、其他有关部门和科室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做好相关工作。计财处要认真做好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5、我院国有资产和材料物资采购的统一管理工作(包括部门之间的工作调整),结合目前医院开展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一并进行,在未完成调整以前计财处暂停资产购置及材料物资采购付款,待统一管理就绪后再行付款结算。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