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合同法》笔记(整理版)

------------------------------------------------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等的交易关系。合同法为交易法、任意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证、定金、押金及保证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解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均属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法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法律武器。在中国,合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合同法的作用1、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2、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予以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实行意思自治,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合同法把意思自治视为交易的内在构成要素,就是在交易中注入了合同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意味着承认合同权利为自治权,意思自治是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3、合同法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合同法首先通过确认合同主体平等地缔约来落实,并通过对当事人各方真实的合意(自由合意)的全力保护来进一步实现。合同法作为交易法、任意法,主要是体现、贯彻和保护这种形式的公平,除非不得已,不直接寻求实质的公平。以合同正义为基本原则,强调双务合同中两个给付等值、合理分配风险即其他负担是合同法的基本任务。事实上确实存在不得已的情况,合同法需要承担起追求和保护实质公平的重任。(1)在合同系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一方当事人违背真意并遭受损失的场合,合同法对此类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有的允许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合同,有的直接规定合同无效。(2)在合同主体不合格场合,合同法将此类合同划归为效力未定,授权有关人(如法定代理人)确定合同有效或无效。(3)规制格式条款,承认强制缔约,确立产品责任制度,强化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周到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公平。(4)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形成附随义务及其理论。4、合同法与经济效益合同法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源于合同为交易的本质,交易自然导致财产会向最有效地使用它的人处转移;
同时其也源于合同自由。合同法设置清晰、确切的订立程序、履行规则,是交易便捷,从而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合同法创设的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违约责任三项制度,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而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是随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关系,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制度,也是效益原则的体现。效率违约理论主张,在违约比履行合同更有效益时,宜以损害赔偿取代实际履行,是效益原则的极端体现。5、合同法与道德伦理市场经济具有一种内在的非理论性,一般而言,合同法是在冷静地计算利害的基础上规律交易的,伦理具有不可计算的特性,不排除它就不能实现合同法计算和预测的技术性功能。合同法重视道德伦理,把效益与伦理适当地结合起来。市场竞争确实是靠主体的利己心来驱动,但同时交易活动以等价为原则,证实等价交易构成了伦理的基础,并通过对无偿利用和剥夺的一般性禁止,强调遵循交易规则、诚实信用等道义规范,从而形成市场秩序。6、合同法与社会发展合同法是促进社会发展之法。

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于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具体原则,如适用于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全赔偿原则等。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等。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合法原则等。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违反这一原则的约定大多无效。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一般条款,不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具体规范,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加以有效变更。

合同法专有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使用的术语是自愿原则,但自愿原则属于合同自由原则,自愿原则重在强调事实法律行为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自由原则昭示着国家允许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和自由度。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社会公平、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中国邮政、电信、水电等领域存在强制缔约、保险、运输领域多为格式条款、法律限制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都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具体包括(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医院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又可以分为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前者指是否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自由,后者指是否接受他人的要约以成立合同的自由。缔约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享有其他方面的决定自由的前提。(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所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混合合同。(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2、合同正义原则,属于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应的,而不考虑其身份与地位如何。(1)表现A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合同法应采取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通常所说的合同正义主要是指形式的或程序的,即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的公正,一般不涉及内容客观上合理或正确性的要求,即不涉及实质上的公正;
只有在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之际,合同公正与否才可依照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即追求实质的公正。B风险的合理分配。C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如附随义务的合理配置,债务履行所付费用的分担、减轻损失义务的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转移、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等。(2)其中属于强制性规范的附随义务规则原则上应予遵守;
免责条款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则;
任意性规范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风险负担规则;
视情况而定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规范,只有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或者系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情况下才表现出强制性。3、鼓励交易原则,首先应当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是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最后是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1)合同法贯彻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A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限定在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公序良俗方面。B通过规定合同订立的程序以体现鼓励交易的精神。C在可撤销可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D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2)鼓励交易原则强制性最弱,主要不在于据此判定当事人的约定有效与否,而在于合同立法时应贯彻其精神,设计合同制度时应当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鼓励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的体系,是指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为基本要素,以它们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而构成的合同法整体。一个完善的合同法体系应包含全面的合同制度和严密的合同规范。前者是指在合同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相应的合同制度。后者是指每项合同制度中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合同规范,同时还设有一般性表款以补充法律漏洞和解决适用具体规范时违背立法目的问题。我国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龙头,加上担保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的合同规范以及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构成合同法的体系。

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1、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优先考虑合同法分则关于各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范,无相应规定时可视合同类型适用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规范。但在适用具体规范解决系争案件会出现极不适当的结果时,应依据基本原则处理纠纷。2、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发展阶段,当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适时地设置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合同法的历史是非典型合同不断向典型合同转变的过程。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及合同法的总则有适用余地,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具体适用(1)纯粹非典型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内容不符合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其法律关系应依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确定。(2)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a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b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同其命运。(3)混同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a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负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b类型结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积分的合同。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其歧义。c二重典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d类型融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中所含有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原则上适用不同的合同规范。

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对待给付因为,但要承担次要义务,亦为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是指双方虽各负有债务,但其债务并不居于给付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