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

  一部《水浒传》,论者夥矣!然我与大多数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不同的是,我对梁山好汉的反抗行动始终持一种同情甚至是赞赏的态度。我认为,当一个政权利用暴力确定无疑地、系统地侵害着每个成员的生命安全时,他们中的任何一员都有权利起而抗争。即使这种抗争带来了某些不可避免的破坏性后果,这后果也首先应该由它的批量生产商――独裁者和专制政府本身负责,而不应该由反抗者负责。
  比如,就“武松杀嫂”一案而言,有指责他的道德主义立场的,也有指责他的私人执法的,但在详细考察了武松从取证到告发,再到手刃潘金莲、西门庆的全部细节之后,我仍然认为武松的私人执法情有可原。虽然在梁山的一百单八将中,武松远远不是我所喜欢的英雄。
  首先,武松杀嫂以及西门庆是迫于无奈。据《水浒传》第二十六回上说:武松从东京出差回来,进门便看到了胞兄武大的死亡牌位。虽然觉得蹊跷,但他并没有鲁莽地向潘氏发难,而是在详细地询问了胞兄的死亡时间和原因后,就地为亡兄守灵。夜及三更,有武大的冤魂化为戾气向他泣告冤情,他仍然没有发怒,而是再次好言动问亡兄生前的治疗情况以及抬棺人的姓名等细节。作为阳谷县的刑警队长,他深知仅靠一些装神弄鬼的东西,根本无法给一个人定罪。只有当验尸官――本县团头何九叔拿出亡兄武大的酥黑骨殖和西门庆用于堵嘴的十两银子,并正告他武大死时“七窍内有淤血,唇口上有齿痕”时,他才相信,胞兄武大确系被人药鸩而亡。随后他根据何的指引,找到本县退伍军人子弟、个体雪梨经销商郓哥先生,并从他的口里知道武大生前曾和他同仇敌忾,“布阵”捉奸,不幸在这场团结御侮的战斗中含冤牺牲。
  这时,凭借武松的一身本事以及县刑警队长的身份,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犯罪嫌疑人潘金莲和西门庆拘押起来,听候发落。但他没有,在这一回中,我们只看到,遇难者家属武松带着两个人证――何九叔和郓哥以及作为物证的一包酥黑骨头和十两银子,来到县衙前起诉潘金莲和西门庆。这显示了这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基层干警起码的法律意识。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作为本县的纳税大户、青年企业家,同时也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西门庆先生和县里所有的官员都是“有首尾的”,因而,本县知县只是一味推托“从长商议”。而等第二天早上,武松到县衙上班并要求“拿人”时,这位集司法和行政于一体的“一元化领导”,却因夜来收受了被告西门庆的贿赂,不仅连“从长商议”的话都不说了,反而退回了作为重要物证的骨殖和银子,并明确表示: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这等于把武松从成文法管辖的社会彻底推到了自然法的状态里。而在自然法的状态里,武松可以自行执法、自我裁判,直到他认为公正地惩罚了飞夺他哥哥性命的凶手为止。
  我们知道,人类为什么要放弃自然状态下的某些自由,去建立由官长统治的公民社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个成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一旦一个由纳税人自觉供养起来的政权,不但背离了当初组建它时设定的维护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的目的,反而异化为吸吮民众膏脂,无端伤害民众生命的机器,而人们又在地上找不到救济的方法时,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然赋予的良知与理性,将投诉的目光指向上苍,而上苍在人间的意志就是自然法。它是一切明文法的根据,是地上所有宪法的永恒故乡。
  中国人讲的“替天行道”就是这个意思,“天”就是“上帝”,“道”就是“自然法”。在地上最早的明文法出现以前,居住在不同地方的人们就有了一些不约而同的规矩。比如,本文的主人公武松遵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其中之一。
  其次是武松杀人后有自首行为。自首虽然不能洗清罪犯的一切罪孽,但至少表明了犯罪者有勇于负责的精神。人类历史上第一起谋杀案,发生在上帝创世不久。亚当和夏娃同居,生出该隐和亚伯。年底供献时,上帝喜欢亚伯的畜牧业产品,而对该隐的农产品则表现冷漠。该隐就恨弟之心发动,假装邀请其弟在田间谈心,把亚伯杀了。当上帝质问他把弟弟藏哪里时,他还以“不知道”和“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吗”来欺骗年轻的上帝。而武松比该隐诚实的地方在于,武松杀了嫂嫂和她的情人后,不但没有假装不知道,反而对四家邻人拱手说道:“小人因与哥哥报仇雪恨,犯罪正当其理,虽死而不怨。”遂提头去县里“首告”。这表明武松在哭告无门的时分,被迫将自己扔回自然法的境地里,可一旦手刃了凶犯,他仍然愿意承认社会仲裁机关的存在。这也说明,一个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意“自绝于政府和人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