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广厦)(律师修正版)

精品文档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南京市江宁区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南京德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快江宁区的建设步伐,促进南京市房地产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遵循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建设开发的“广都苑”(下称该项目)商品房由乙方代理销售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销售房地产项目概况及委托范围 该项目位于江宁区东山镇大街东路168号,原江宁客运总站地块,为4幢多层住宅,总销售建筑面积为19000平方米,其中商业房900平方米,多层住宅19000平方米,汽车库 平方米,自行车库 平方米。(面积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甲方指定乙方为上述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甲方不得销售该项目的所有房屋),乙方将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要求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和进度 1、 委托权限甲方将该项目以代理销售形式委托给乙方独家代理销售,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在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情况下,可以调整销售价格。乙方在组织人员开展营销代理业务时,可以以甲方名义进行。在营销代理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委托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止。

(1) 自领到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售到30。

(2) 项目封顶后一个月内售到70,并回款达到60。

第三条甲方责任与权利 1、 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2、 保证该项目具备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条件和相关证件,保证购房业主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3、 负责售房款项及预定金的收取。

4、 若客户购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时,所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

5、 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协助乙方为购房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6、 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对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

7、 提供乙方现场售楼部壹处(利用现有售楼部)。

8、 负责制作小区模型及一套小区套型模型。

9、 提供甲方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0、 负责买卖契约的登记。

第四条、乙方责任与权利 1、选派高素质的专业销售队伍负责楼盘现场的销售工作。

2、负责该项目甲方所提供的住宅商业用房的市场策划,广告宣传和代理销售,其中所发生的本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具体销售人员的开支及销售所需其他日常支出由乙方承担。

3、 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有关房屋的特性向客户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向客户作出承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 与客户洽谈及签订江宁区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但所签契约必须经甲方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

5、 建立南京市内售楼部,乙方自配一辆10座以上的看房专车,负责售楼人员的配置与管理。

6、 负责办理购房业主的银行按揭手续。(按揭银行由甲方确定) 7、 乙方在整个策划、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国、江苏省及南京市相关的政策法规。

第五条、整合营销传播的策划执行及费用承担 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营销策划与执行及各种推广活动的策划与执行并承担广告费用。

2、 营销及推广须报批的有关手续、批文由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具体办理。

3、 乙方费用 (1) 售楼处的日常办公管理费用及所属人员的薪资、佣金和福利等;

(2)有关该项目需在南京市进行展销的一切费用;

(3)媒体广告宣传费用;

(4)乙方在整个项目销售期内,投入该项目的广告费用;

(5)有关该项目的售楼书、宣传单、广告效果图、展板、认购书、认购须知等相关资料的设计制作费用。

第六条、 价格的制定 1、 销售底价由甲方确定,其中住宅房2700元/m2,自行车库600元/m2,汽车库2000元/m2,阁楼赠送,以上价格作为一价清价格给予乙方销售。

2、 如遇团体购买或其他特殊情况,具体销售底价可另行协商。

3、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制定的销售底价,编制楼盘各层次户型销售价格。

第七条、 保证金 1、 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将伍拾万元人民币打入甲方帐户,作为该项目代理销售的保证金。

2、 待所委托销售房屋的最后一套销售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返还伍拾万元保证金。

3、 如到期乙方未完成销售任务,剩余房屋由乙方以2500元/m2的价格收购,保证金自动转为购房款。

第八条、 营销代理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1、 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按底价销售总额的1.5,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底价部分由双方五五分成。

2、 乙方于每月2号前,将上一个月的销售业绩一览表上报甲方,按揭购房以客户的按揭购房款到达甲方财务帐户,不按揭购房的以总房款付至70以上且契约鉴证手续完成作为结算标准(原则上不做分期付款销售,如确需分期付款的应在房屋交付前付清余款)。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无论客户以何种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每月6号前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遇节假日顺延至此后第一个工作日。

3、 如遇客户退房,乙方所得相应服务费须退还甲方,客户交纳的违约金按甲方得70、乙方得30比例分配。

4、 上述服务费以人民币方式支付。乙方开具正规发票向甲方收取,广告费可冲抵(广告费发票需有经营和发布许可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甲方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结算方式按时支付服务费,如甲方未能按时缴付有关费用,所拖欠金额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 在销售中,乙方指导其售楼人员按楼盘的实际情况与客户讲解并引导客户购楼。如因乙方售楼人员对客户作出未经甲方认可的承诺而造成客户的误解并引起客户的经济纠纷或其它纠纷,或超出代理范围进行销售而引起客户纠纷,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力,但若因甲方原因,如物业质量问题或对客户的承诺不能兑现等造成客户退房,甲方仍需按客户退房前成交金额计算服务费给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承担守约方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应得利益及为此支出的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认定的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单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在该项目所在地申请合同仲裁或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共同履行完结本合同条款,处理完所有经济责任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本页无正文) 开发商(盖章) 代理商(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委托人(盖章) 委托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可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