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30002_1992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SJ/T30002-1994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 总则 2.3 厂区布置 2.3.1 电子工业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各类工厂的生产性质、工艺特点、建筑类别、人流物流、防火、卫生等技术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合理进行布置。

2.3.1.1 改善原有不合理的布局和不良的生产条件;

2.3.1.2 减少对现有生产影响;

2.3.1.3 合理利用旧有建筑物及有关设施。

2.3.2 厂区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按功能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厂前区、主要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仓库区和动力区。

2.3.3 工厂主要建筑宜呈南北布置。应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

2.3.4 工厂入口宜人物分流。厂区主干道。应将主要人流与较大物流。

2.3.5 由厂部办公室、多层厂房、厂区主入口等组成的厂前区,宜置于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3.6 显象管涂敷、总装、电子枪装配,集成电路制版光刻等对洁净度要求较高的主要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在四周留有绿化场所。

2.3.7 电镀、酸洗、喷漆、制版、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会向大气中排出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臭气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与厂前区、洁净度高的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2.3.8 放散大量余热的车间和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厂房四周不宜建披屋;
确有必要时,应避免建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2.3.9 厂区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远离厂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2.3.10 仓库区的布置应避开人流通道,靠近生产区及货运入口,并应留有足够的货物装卸和汽车回转场地。

2.3.11 汽车库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避开人流密集处。有条件时,可社专用入口或利用货运口出入口。

2.3.12 化学危险品库、油料库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远地区,应远离火源,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的规定。

2.3.13 对于氢氧站、氮氧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锅炉房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应布置在厂房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氢氧站、氮氧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等,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各类气罐、气柜、气瓶库,应布置于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烟囱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要求留有必要的消防间距。

2.3.14 玻璃溶解生产有含铅烟气排出时,厂房外应有足够设置净化装置的场地。

2.3.15 工厂电源配(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用电负荷中心、高低压线进出方便及远离人流密集的地方,应与散发烟尘、酸气的厂房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对于大容量的总降压站、开关所,尚应在其周围加围墙。

2.3.16 对于含氟、含铬、含镉、含氢氟酸以及含各类酸碱等废水处理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靠近污染源,远离水源构筑物及空调气入口,四周应留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2.3.17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工业企业厂运输安全规程和厂区道路设计规的规定。主要生产厂、仓库、区动力区的道路,应呈环形布置。厂区尽端式道路,应有足够的消防车辆回转场地。

2.3.18 厂区道路两侧植树不应妨碍行车安全。道路上部管架和栈桥等障碍物,在干道上的净高不小于4.5m,对于通过集装箱车辆的道路不应小于5.0m。

2.3.19 工厂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的规定,不宜与人行主干道交叉;
与道路交叉处,应设平交道和标记;
人流密集处应设防护栏。

2.3.20 厂区应进行绿化。应在道路及围墙沿线植树,空地上种植灌木、乔木和草皮。厂前区可布置花坛、水池以及厂标、雕塑等建筑小品。

2.4 生产工艺与设备的选择 2.4.1 工程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生产组织、先进的工艺流程及生产技术,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减至最低程度。

2.4.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简化生产工艺,宜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2.4.3 电镀、喷漆、印制电路版、热处理、氢氧、氮氧、氧气、煤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生产等,危险和有害因素严重又难以治理的工程项目,宜组织专业化协作或适当集中。

2.4.4 电子工业生产中,不宜使用氟氯氢作为溶剂、制冷剂、和灭火剂。

2.4.5 对于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或采取隔离措施、密闭式生产。

2.4.6 对于劳动强度较重的装卸运输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宜机械化、半机械化。

2.4.7 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和经济节能的原则。

凡危险度比较大或事故率高的生产设备,均应选用带有安全设施并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家的产品。

2.4.8 非标准设备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产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设备安全设计标准的规定。

2.4.9 常有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准设备及联动生产线的设计,其机械传动装置必须同时设有防护罩。

凡人员必须跨越或从下通过的联动生产线、有危及人员安全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固定安全桥。安全桥应设防护栏。

2.4.10 机械设备防护罩,应符合国家现行机械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

2.4.11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及有腐蚀性气体或液体的管道、管件、阀门,其材质、连接方法等,必须分别有密封、耐压、防腐蚀、防静电等相应措施。

2.5 厂房布置 2.5.1 厂房布置应按工艺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工序衔接紧密,物料传输距离短,操作检修方便。

2.5.2 电镀、酸洗、热处理、配料及外延、扩散等腐蚀性、毒气、粉尘危害比较严重的工序,应与其他的生产工序隔开布置。不同有害生产之间应互相隔离。

2.5.3 危害相同的生产,宜集中或相邻布置。

2.5.4 对于热加工、散热设备的布置,当厂房设置天窗的时候,应布置在天窗的下面。

2.5.5 厂房应设有原料、废料及成品的存放场地。

2.5.6 厂房高噪音生产与低噪音生产分开布置,并宜布置在单独的隔间。

2.5.7 对于多厂房,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2.5.8 厂房各种管线及风道、管沟等的布置,宜集中平行排列。地下管沟应避免平面交叉。难以避免时,必须做好防水处理。

2.6 建筑设计 2.6.1 工程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物结构及防火设计规的规定。

2.6.2 一般厂房建筑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

2.6.3 位于炎热地区的工业辅助建筑,宜采用通风屋顶;
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2.6.4 建(构)筑物设计,应在高温和低温部位设置隔热措施;
易腐蚀的部位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易受油浸蚀处应采取相应的防油措施。

2.6.5 对于生产有毒和有害物质的产房,厂房部应采取便于清扫、刷洗以及防止毒物附着和积蓄的措施。

2.6.6 对拟利用的旧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加以安全复核。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方能利用。

2.6.7 厂房架空平台、走道、钢梯的设计,应方便生产操作和检修,应符合国家现行固定式工业平台、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等标准的规定。

2.6.8 凡使用直梯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相邻两层的直梯宜错开设置。

2.6.9 厂房(建筑)管道夹层的设计,应考虑安装、检修方便和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通风、采光和防火措施。

2.6.10 厂房的各种明沟道,应加设盖板。

2.6.11 动力机器基础宜设计为整体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的有关规定。

2.6.12 地震及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构)筑物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设计规的有关规定。

2.7 辅助卫生设施 2.7.1 电子工业企业应按其生产性质、人员编制以及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根据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浴室、更衣室、洗衣房、开水间、休息室、厕所以及妇女卫生间等。

2.7.2 生产过程中工作服污染严重、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洁净度要求严格的厂房或车间,应设置洗衣房。

2.7.3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厂,厂房,车间,应设置妇女卫生间,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 2.7.4 全厂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工厂,应设置乳儿托儿所. 乳儿托儿所的位置,应在女工比较多的厂房附近,但不得设在有危险和放散有害物质厂房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建筑应保证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并应有户外活动场所. 2.7.5 辅助卫生用室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

3.3 化学工艺安全 3.3.1 凡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进行化学清洗的设备,必须装设局部排风系统。使用三氯乙烯等有毒溶剂进行清洗的设备,尚应采取密闭措施。

凡使用电气的化学清洗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3.3.2 彩色显象管用荧光粉生产中的硫化氢储罐室,应设置硫化氢气体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机联锁。

硫化氢控制室应保持正压。

硫化氢植被反应釜的加料与放料操作,应与反应釜搅拌机联锁。加料后启动,放料前关闭。

3.3.3 荫罩生产中的液氯罐储存间,应设置氯气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机、废气处理装置联锁。排风吸口应靠近地面。

储存间应设起重设备及稀碱液池,池的深度应能浸没液氯罐。

3.3.4 使用酸液量大的生产,宜采用管道输送酸液。管道应采取防腐蚀防泄露措施。

3.3.5 凡使用氰化物的生产工艺,其排风排水系统必须与酸性排风排水系统严格分开。

3.3.6 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的工作间,应设置紧急冲淋装置及洗眼器,并保证不间断供水。

3.4 机械加工安全 3.4.1 机械加工宜采用自动化、或自动或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重件机械化翻转吊运装置和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

3.4.2 机床布置应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为防止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冷却液飞溅影响其他设备工作,必要时应设置挡板。

3.4.3 木工机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应有送料夹具或推板。

3.4.4 各种碾压机械的施压部分,应安装可靠的安全装置。

3.4.5 压力机宜采用进出料机构代替手工操作。当只能手工操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3.5 热加工安全 3.5.1 玻璃池炉、隧道窑、退火炉、烧结炉等使用的液体或气体管路,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减压阀、安全阀、自动调节系统、锤峰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窑炉工作区应设置防火、防毒、防爆等设施。

3.5.2 窑炉等加热设备应进行隔热。人可能触及的设备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度。否则应加隔热保护装置。

3.5.3 电焊作业点宜隔离。小件焊接宜设置固定作业点。无条件时也宜设置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 并距离地面有50100mm的间隙。

3.5.4 气焊、气割宜采用瓶装溶解乙炔;
无条件时可采用乙炔发生器,但必须带回火防止器和防爆装置。乙炔发生器宜安装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场所,禁止安装在明火的车间。

3.5.5 铸造车间设备的安全,可按照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3.5.6 玻璃池炉应设置放料溜槽,在槽边设置冷却水供应点,并应在附近设置消火栓。

3.5.7 注塑机按钮台上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
加热装置应绝缘可靠,裸露的电阻丝必须设置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