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昆明市质监系统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汇总表)-昆明精品

昆明市质监系统行政部门(参公管理和实施行政行为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 单位(盖章)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填表日期2010年4月12日 关键 岗位 重点 环节 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监督防范措施 责任人 分管 领导 计 财 处 财务 管理 经费 报销 政府 采购 经费 拨付 财务 核算 1、不按党组决定制定预(决)算;

2、不按财务批复执行预算;
经费扩大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不专款专用。

3、不执行现行国家及省财政政策及质监局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人员不实行定岗定位;
不账款分离。

4、经费使用随意性大,经费列支无预算,费用报销无审批程序。

5、现金与各类支票及票据的不规范使用与管理。

6、不按管理规定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

7、经费拨付不按规定;

8、数据不真实、准确、完整。

1、科学制定预(决)算;

2、财务公开到位,完善财务管理系统。

3、理顺单位内部财务关系,做到责权力相统一。

4、建立实时全面动态的财务预警体系。

5、严格执行质监局财务管理办法,科学制定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真实决算;
严格遵守经费使用的预算申报程序和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

6、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
出纳会计稽核人员严格分离,定岗定位。

7、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工作规定,杜绝吃请、收礼、接受贿赂和收受回扣等;

8、落实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会计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出纳员的分离;

9、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提高学习。

刘 碧 明 彭李 琪勤 食品生产 监管处 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及食品安全监管 1、受理及组织实施证前核查把关不严;

2、证后企业组织生产原料入厂及产品出厂出现质量问题等。

1、认真进行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审查;

2、加强证后监管力度。认真抓好并实施食品风险预警工作,积极配合并做好对食品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

赵 俊 昆 陈 向 明 行 政 审 批 办 行 政 许 可 1、申请受理环节资料不全不履行一次性告知;

2、不严格执行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相关要求;

3、不严格执行受理、考核、审批三分离;

4、未经审批私自发放许可证。

5、违反程序、规定审批;

6、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7.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等未公开。

1、严格执行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相关规定;

2、严格按照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审批时限要求实施;

3、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4、坚持和完善各项审查审批规章制度;

5、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

6、加强岗位人员的教育监督;

7、严格按行政许可权限开展工作。需局领导审批的,按审批程序进行;

8、加强对具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杜 丽 黎 赵 文 昆明市质监系统行政部门(参公管理和实施行政行为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续) 单位(盖章)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填表日期2010年4月12日 关键岗位 重点 环节 风险主要表现形 式 监督防范措施 责任人 分管领导 质量管理处 实地 核查 不按有关规定派员参加实地核查 根据省局安排参加实地核查工作。市局委派1名审查员,县局委派1名观察员。

董 莅 李 勤 申请 受理 不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严格材料审查程序,由质量管理处人员对企业申证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签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材料补正齐全后,再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出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情况,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下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人事处 干部任免 考 察 失 察 严格执行任免条例 李 晋 萍 彭李 琪勤 干部调配 提 名 岗位不匹配 坚持原则、按岗调配 出国出境 资格审查 审查不严格 严格按规定审核 人事档案 归档保密 资料缺失、泄密 严格按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 来信 来访 1、不及时登记;

2、不认真办理。

1、建立来信来访登记簿,加强痕迹管理;

2、凡有来信来访,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

3、不滞留、不积压、不隐瞒。

罗 林 王 会 元 案件 检查 1、袒护包庇;

2、徇私舞弊;

3、宽严失范。

1、加强教育管理;

2、严格执行案件检查工作纪律;

3、认真落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工作要求。

稽查 大队 行政执法全过程 1、 受贿、索贿;

2、 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裁量;

3、执法程序不 规范。

1、行政执法必须2人以上;

2、行政执法全过程不得与行政相对人单独接触;

3、案件的处理必须经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刘 建 云 陈 向 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