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修)设计合同课件(律师修正版)

精品办公 合同编号 装饰(修)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设计人营业执照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二 0 0 年 月 日 装饰(修)设计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勘察设计任务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及规章。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经甲方正式盖章签字,发送给乙方的本项目各阶段设计任务书(见附件一)或招标文件。

2.3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执行国际最新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及当地法规和甲方根据现场勘察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来的合理建议及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3.5 其它经甲方确认的书面资料可构成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及设计阶段性内容 4.1 工程名称 4.2 设计规模 4.3 投资规模 4.4 设计内容 4.5详细设计阶段文件名称、及交图事宜见下表 序号 设计成果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相关说明 注本合同按阶段设计节点工期控制。总工期为 天。其中概念报告 天 ,方案设计 天,初步设计 天,施工图设计 天,甲方各阶段设计评审共 天。

第五条 设计取费标准及设计计费支付进度 5.1 本合同设计费为 元, 大写人民币 元。

合同总设计费用组成表(见附件二)。

5.2 双方同意设计服务酬金严格按设计费支付明细表执行(见附件三)。

5.3 付款约定 5.3.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如无特殊说明均不做调整。

5.3.2乙方每一阶段办理结算款均需提供全额发票及甲方认可设计成果确认单,(见附件四)甲方才予以支付相应款项的设计费。否则甲方可延迟付款直至收到发票和合格的设计成果确认单,且不视为其逾期付款,而乙方不得借此而中断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第六条 各设计阶段设计成果 严格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阶段性设计成果要求(见附件六)执行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7.1.1 甲方派 ,职位 。组织与乙方谈判设计合同事宜,按期组织阶段性设计成果跟进,及时将设计成果组织各专业工程师进行评审优化,有必要时聘请技术专家参与评审优化设计成果,监督设计成果必须是听取了各方意见后确定优化了的设计成果;
督促乙方按期提交设计成果。

7.1.2 甲方负责及时提供本工程项目设计的部分通用做法及装修标准,以设计任务书的形式提供给乙方;
如有延误由甲方负责重新调整设计进度。

7.1.3 按期组织设计方案、初步、施工图纸评审,及时提供设计审图书面评审补充、修改意见。并在乙方分次交图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图书面意见,提交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7.1.4甲方应对乙方递交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时回复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及其他甲方出具的文件须经甲方加盖公章或由甲方相关专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视为有效。

7.1.5 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7.1.6 甲方有权审核各设备专业中非通用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厂家。

7.1.7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7.1.7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自身原因而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乙方实际完成设计工作进行阶段。

7.2 乙方责任 7.2.1 乙方项目设计总负责人 ,职位 。负责主持项目设计(包括现场技术配合)全程跟进。阶段性设计成果提交,设计图评审,按甲方设计图纸评审通知完成图纸、补充、更改设计、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参与所有与本合同设计内容有关的工程例会并配合甲方项目施工全程技术指导,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7.2.2 应甲方要求提出设计进度及说明报告、必须指定专业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络本工程设计及解释说明等相关事宜。

7.2.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展思路、设计任务书和工程所在地区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最终提交的设计文件应达到甲方设计任务书要求(或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执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7.2.4 乙方在不同的设计阶段(初步阶段、施工图阶段)应随时提供与该工程相关的电子版图,并依此作为双方协商和沟通的依据。其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7.2.5 乙方应邀请甲方参与技术方案优化评选。

7.2.6 当设计优化意见可以通过施工图审核时,并确定其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设计规范后,乙方(设计院)必须无条件接受,且在较短时间内将优化意见落实到施工图纸中。否则按违约条款处理 7.2.7 为了各阶段设计成果顺利的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在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应协助甲方向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进行诠释,乙方有责任及时与审图部门沟通,并保证及时交图。

7.2.8 乙方应负责向承建商进行图纸的技术交底及提供一切所需的设计技术资料并做好工地技术配合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9 乙方在进行设计之前应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如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成果不满意,乙方有责任进行修改,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补充、修改设计,如设计方逾期一天完成修改的,按合同第8.5条约定处理。

7.2.10 乙方在收到甲方送交的书面文件后24小时内予以回复意见,口头回复的需24小时内补充书面回复,需修改或补充设计答复的工程联系单,单一专业答复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多专业答复时间不应超过72小时。

7.2.11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工程设计有关标准执行为 年。

7.2.12 乙方严格执行本合的设计内容、交图份数、交图时间、设计进度和设计成果要求等规定。

7.2.13 为保证设计文件的时效性,应甲方要求或设计本身违反规范或错误或不周,甲方以书面设计变更单的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变更,乙方做出变更后应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及书面依据报甲方备案。

7.2.14 乙方将不得擅自对已甲方已审核确认后的设计做出任何使投资增加的设计修改。有必要修改时,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在本项目设计过程中,设计成果获甲方审核确认之前,甲方在任何时候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如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及行业规范,都应视为有效,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调整;

7.2.15 乙方在开始本项目设计工作之前,需将本项目设计组成人员有关资料见附表五主要设计人员名单提交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在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时,不得更换或减少本项目主要设计成员,若有更换书面通知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7.2.16 为保证设计质量,乙方参加本项目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应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设计,在本项目正式施工图设计结束之前不应同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其他工程设计。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图纸评审会议并根据甲方审图要求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7.2.17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7.2.18 甲方付清合同各阶段设计费之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属甲方,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自行处分。

7.2.19 乙方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按甲方设计委托书造价的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并按合同阶段性设计要求提交工程设计估算、概算书,以控制项目施工建设总造价成 本。

第八条 履约承诺及解约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签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随意宣传、推销、出售与本合同 有关的设计成果。

8.2 甲方在付清乙方各阶段设计费用后立即拥有相应阶段本项目设计图纸的全部知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均为甲方所有),甲方承诺乙方拥有对该项目成果的署名权与广告宣传权。双方在业务合作过程对对方的一切信息资料、方案理念均应保密。乙方不得改变、泄露经甲方审定的图样。乙方不得转让甲方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由此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8.3 乙方在各设计阶段未及时提供电子版作为与甲方沟通与协商的依据,所造成的甲方决策失误及下一阶段的设计隐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4 甲方需在乙方完成并提交图纸及说明后,予以审核设计图纸,在未收到甲方上阶段审图确认意见书时,乙方不得进行下一段的设计工作

8.5 因乙方设计延误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无法完成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回已收的设计费,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6 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任意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不得拖延合同设计工作的进行。如若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设计费,如有其他损失,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8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期限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