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是在广东省林业职业技术学校的基础上,于2014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广东省林业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53年,是根据我国著名林学家、首届林垦部部长梁希的提议在广东筹建的。学校几经易名,原名为“林业部番禺林业学校”,1956年更名为“广东省广州林业学校”,2000年更名为“广东省林业学校”,2005年更名为“广东省林业职业技术学校”。

学院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技能、彰显特色”为办学理念,立足广东,辐射华南,面向全国,培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林业生态生产、科研、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院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林业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Eco-engineering Polytechnic。

学院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297号,邮政编码510520。

学院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创强创优,促进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成为以生态林业、园林、经贸与管理等专业类群为主体,多学科多专业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成为我国华南地区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同行知名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林业生态科技创新的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院主要任务是承担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
承担林业行业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开展林业生态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开展国内外、校际教育的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九条 学院设置农林牧渔、生化、财经、土建、电子信息、艺术设计、旅游、文化教育类等专业门类,并可根据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树立生态文明观,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和创造能力。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充分发挥行业背景和自身优势,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有效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专门机构,对学院的教学质量实施宏观管理与指导。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学、实习实训、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学院有计划地实现数字校园与教育技术现代化。

第十四条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水平,为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 学院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社会特点和生态文明的校园文化;
注重文化育人,持续提升师生的人文素养、审美情操和价值追求;
吸收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生态文明,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和智力支持,建设青山绿水蓝天的环境,促进区域发展。

第三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二十条 学院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依法依规对学生、学员进行教育、管理与奖惩;

(三)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政府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党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节 院 长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审议与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审议学院重大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项目
审定教学科研成果;
审议院级科研课题的立项及资助金额;
审议教职工申报职称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