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是 [浅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政府的权力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制度与法律的自身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要达到这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必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作用,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策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管理完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清楚地表明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只有成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民主与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而维系公平正义,安定和谐有序的前提必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秩序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依法行政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
  
  建立政府与社会、与公民的新型关系,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关键。首先,适合社会主义和谐要求的政府关系,表现在责、权、利三个方面,即合理分担的责任关系,相互尊重的权利关系,合理整合的资源配置关系。提高执政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从而为市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其次,建立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曾说,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因此,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来说,人本身才是评价社会活动和社会进步的最终尺度。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据和效力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法治的政府应该以服务优化作为行使管理职责的指导思想,提高政府在公费教育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医疗服务、科技服务、公共设施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在整合平衡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上,除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此外,还要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坚持效率、公平和利益的相对均衡是实现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处于关键的发展时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对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来实现和谐发展,这已经成为共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它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行为,调整市场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另外,社会主义法治在维护社会公正、关注困难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亦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至于整合机制除了宪法作为根本依据之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利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种组织之间的利益和利益矛盾,例如利用税法,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利用社会保障法,保护全社会成员,重点是保护那些需要帮助与救济的困难群体的基本利益。
  整合平衡机制的法律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他必须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体现权为民所用的人文关怀和价值,体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佳互动与合作关系。当公民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者其他人侵害时,利益救济机制就应该启动和运行,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奋斗。利益救济机制的法律形式除了各类实体法之外,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内的各类实体法。因此,各类诉讼制度都要体现公正和效率原则,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
  在现代文明社会,必须树立起司法权威,社会大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司法权威,而且在感情层面上信仰司法权威;在利益救济机制中,公民体会到的不仅是实体公正,而且享受到程序公正。社会主义法治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在一个平等、自愿、有序、规范的竞争环境只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公平占有社会资源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因为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能达到依法治国,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人的美德是难以维持的。因为,人的素质、思想境界千差万别。所以,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是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 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这样就需要以法律来规范,就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人大”每年都在不断地立法,如物权法等。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现有法可依的具体步骤。有法可依后,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五、可持续发展强制规范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保证
  
  众所周知,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的内部关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两大基本关系。这两大关系的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价值追求,要求法律规范人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处理利益分配时,把人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员,在生态自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之间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并在法律规范体系与价值理念中体现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终极关怀,注重生态关系的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在法学界形成共识。它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类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正发挥者巨大的积极作用。实现天地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和自然法学追求的理想境界。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应该有生态伦理力量来支持。传统的部门法学理论很难承认、无法容纳这种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环境道德和生态理论,才能将环境道德、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国家和环境法治社会。
  总之,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实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而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和谐的社会关系牢固地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对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推进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睦顺畅。相反,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就此而言,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