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环境服务的概念及其政策推广(律师修正版)

精品文档 合同环境服务的概念(狭义和广义的概念) 合同环境服务广义字面定义是“用规范的合同形式提供综合的环境服务”;

在环保部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于重点发展综合环境服务的一节 大力发展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综合环境服务。制定综合环境服务的技术标准,鼓励政府、企业综合环境服务外包。培育集开发、投融资、设计、设备制造或采购、工程总承包、运营于一体的大型专业环保公司。鼓励开展区域或企业水、气、渣等多要素、全过程污染防治的综合环境服务。

综合的意思包括两方面, 全方面的处理,全过程的服务 试点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面向地方政府或排污企业提供环境综合服务,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这是目前关于合同环境服务最确切的定义,但是广义来说,服务收益与处理效果有关的环境项目合同都可以算作合同环境服务;

如果把节约能源综合考虑到环境保护大领域里面,合同能源管理都是合同环境服务的一部分)。

狭义的定义可以考虑采用参考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 节能(环境)服务公司与用能(实施环境保护工程)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环保)项目的节能(环境保护)目标,节能(环境)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环保)目标向用能(甲方)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甲方)单位以节能(环境保护)效益支付节能(环境)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环境保护)服务机制。

湖南省环保厅发布湖南省环境服务业发展试点方案将环境服务业分为四类,分别进行试点。主要包括环境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合同环境服务以及综合环境服务模式的试点。

在合同环境服务试点方面,由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对服务对象的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测管理设施进行全面评估后,提出整体解决方案,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全部承担包括服务对象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运营在内的全过程环境服务,通过减排所获有利用价值的富余物回收成本。(这个定义非常狭窄,应用范围较小) In a broad context, perance-based approaches to regulation and contracting are those that establish perance criteria that must be met or exceeded in lieu of defining the specific technical path toward reaching a goal. 综合环境服务/合同环境服务的优势和应用方向 我国以往的环保产业政策和企业的环保政策,偏重于关注建成多少环保设施,对环境改善和治理的最终效果重视不够,而这恰恰应该成为整个环境服务目标的重点。如果政府或环境直接责任人关注环境服务的最终效果,将为环境服务提供方创造一个“服务交付”delivery of services的交易市场。合同环境服务可以为更好的环境服务提供更多的经济激励,最终提高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水平。

综合环境服务产业的建立将显著降低由于拆解环境服务产业链各个环节产生的高昂的交易成本,为实现环境服务的全过程成本最小化提供根本动力,从而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同时采用合同环境服务可以促进环服务业的优胜劣汰,提高环境处理的专业化程度,,加强项目的管理水平,减轻政府对相关项目监管压力。尽管存在种种困难,但中国环境行业经过多年探索,综合环境服务应该是大势所趋的选择。越早看清楚这一点,并为此提前谋划和布局,越有可能从中找到企业新的发展方向。激励技术创新,以前的设计中设计方一般采用比较安全保守的方案,难以有新的技术突破降低成本; 而即使EPC项目,设计过程一般也不太愿意设计中采用创新技术降低投资预算, 因为这样反而降低合同金额,承包方收益下降。对于客户来说,处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不会愿意服务商过程中更改方案降低项目实际投资(即使有证据证明通过及时创新,更改方案,可以在达到相同目标下节约成本);
服务商没有技术创新的动力。对于合同环境服务,服务商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决策权更大,可以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能力,促进国家环保技术的进步。

合同环境管理覆盖的范围和四方关系分析 1、 政府综合环境服务采购与环境合同服务外包;

在国外由于城镇水务和垃圾处理业务都是完全市场模式,因此政府环境服务采购主要集中在区域治理和污染地区修复方面。

就国内情况而言,政府在区域、流域治理和生态修复(包括重金属污染区域的生态修复),以及城镇水务和垃圾处理业务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目前采用的BOT等模式虽然也属于服务外包,但是没有将服务质量和收益挂钩,处理效果还有待提高。政府采用服务外包模式可以将行业市场化,降低减排成本,同时大大减轻治理环境和内部监管的压力(项目效益核算清晰,审计检查非常容易)。

2、 区域环境服务试点;
流域(湖泊、库区)合同环境服务模式;

采用合同环境服务模式进行区域环境治理(如工业园区),可以在全区域综合考虑问题,进行更好的规划,避免企业各自为战,降低处理单位污染物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同时采用合同环境服务后,价格和收益完全处决于处理效率,企业的支付费用更加明确化(如根据水质和处理要求制定不同的价格),避免了相互间的争议,确实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外部成本得以内部化。

区域环境生态修复和流域(湖,库区)治理采用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可以提高管理水平,更加明显的反映出存在的问题,彻底为政府减轻了需要自己去制定非常详细的技术化政策的压力,也降低了盲目投资的风险。

3、 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合同环境服务模式;

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目前环境服务模式处于试点阶段,而根据目前湖南实际情况,政府推行的试点的范围肯定就是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合同环境服务。(在环保部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初稿试点范围描述有所提及。) 专栏1 运营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 重点领域 重 点 区 域 废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社会化服务 全国范围内推行。重点在广东、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浙江等排放总量以及处理总量居全国前列的省份。

危废处置社会化运营服务 (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试点示范) 全国范围内推行危废处置社会化运营服务。

工业减排领域污水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服务 行业领头企业以及工业园区较多的省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服务(工业领域脱硫脱硝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试点示范) 长株潭城市群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等区域性社会化运营服务 江苏、湖南、宁夏、辽宁、重庆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

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服务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重有色金属采选业在湖南水口山、湘潭竹埠港等29个重点区域;

湖南石门县雄黄矿地区等重点区域。

4、 工业企业减排领域合同环境服务模式;

5、 其他企业排领域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农业和服务业等);

6、 其他内容。协助政府制定减排规划,协助企业制定全面的环境管理措施和项目规划,签订合同帮助政府和企业完成规定的减排任务;

总的来说“以结果导向的环境服务”为交付标的物的综合环境服务市场,包含了企业-政府B-G、企业-企业B-B、企业-用户B-C三类细分市场,目前B-G和B-B市场是重点。

企业-政府B-G市场有市政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固废处理、环境修复与管理,它的实质是政府环境服务外包采购。企业-企业B-B市场有烟气脱硫的合同减排、污水集中处理、固废集中处理、合同能源管理等等,它的实质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外包及服务购买。企业-用户B-C市场有市政供水、城市供热等,是直接面向环境终端用户的服务市场。除了具有普遍服务性质的B-C市场,由于有政府颁布的供水条例、供热管理办法等法规支撑下的隐式合同关系,而不需要专门构造合同外,B-G、B-B市场中服务供求双方都需要具体的环境服务合同来规范相应的权利义务,形成所谓“合同环境服务”的法律关系,涉及较少。

本文主要讨论B-G和B-B市场,四方关系是指服务商,企业和政府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具体关系如图所示。

意见建议 需求压力 环境服务外包和采购 规则制定和政策支持 环境服务商 政府 污染者 利益相关方 项目合作 协助规划管理,承担减排任务 减排任务或相关协议 综合环境服务中不同合同模式的比较 前期调研,制定减排目标 项目规划,立项 经济性分析 可研性研究 环境效益评估 方案论证 项目招投标 项目合同签订 建设质量评估 项目融资 项目设计 运行效果评估 设备采购 建设安装 管理水平评估 调试,验收 环境效益评估 运行管理 运行维护 . 服务价值,收入计算 效益计算 产权移交 项目实施 环境综合服务流程图 合同环境服务的特点是环境服务提供商不但要提供左边方框内的全流程服务,而且服务的收益水平取决于项目的环境效益评估结果(如右边方框所示)。

EPC EPCC为“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英文缩写, 即服务商承担系统的规划设计、土建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后将系统整体移交业主运行。

EPCC模式 EPCC为“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Commission”的英文缩写,即“系统建设EPC总承包+系统托管运营”。在具体模式上即同一环保工程服务提供商在同一环保工程上为业务连续服务在系统建设阶段采用EPC总承包的服务模式,建设验收完成资产所有权移交回,在运营阶段再采用系统托管运营模式。

托管运营即具有运营业务资格的服务商与业主签订托管运营协议,服务商以托管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节能和减排指标达到相关标准,在服务期内定期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托管运营服务通常在服务商承担了系统建设任务的工程上进行,单独存在的托管运营服务较少见。

DBO模式,(适合社会效益比经济效率高的公共设施项目) (Design –Build-Operate) DBO指的是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回给公共部门。

DBO项目不涉及融资,从而减少了开发机构与项目融资相关的一些风险,相对于BOT合同来说结构更简单些。这是DBO与BOT根本的不同。从合同制定的角度上来说,由于不必考虑到融资、资本性支出的补偿等方面的复杂问题,相对更为容易。DBO合同下,设计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时由政府全额支付或者有些情况下在竣工后分期支付,而不会在设施的使用年限,例如20到30年的期间内分摊到运营费用中来支付。在运营期,政府部门只需要对承包商的运营服务付费,而无须象在BOT项目中那样需要考虑对承包商资本性支出的补偿。

BOT模式 “BOT”为“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即,业主与服务商签订特许权协议,特许服务商承担工程投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服务商向业主定期收取费用,以此来回收系统的投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结束,服务商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业主。

BOOT模式Build-Own-Operate-Transfer BOOT DBFO模式(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在该模式中,私人部门投资建设公共设施,通常也具有该设施的所有权。公共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私人部门支付一定费用并使用该设施,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