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线标准是个权利问题]贫困线标准2018

  国际小额信贷之父、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尤努斯教授在中国小额信贷高峰论坛上指出,虽然中国经济近年来飞速发展,但仍然有2亿贫困人口低于世界银行贫困标准。目前,中国城乡差别巨大,有些贫困农村比发达大城市落后几十年。(中国新闻网2009年10月30日)
  “中国仍然有2亿贫困人口低于世界银行贫困标准”是一个值得解读的信息。我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贫困线比同期国际贫困线标准都低,仅相当于其66%,由此造成低估了实际贫困人口规模的结果。即使如此,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贫困人口已经停止下降。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目前农村的贫困线比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农村真实的贫困状况。我国的贫困线标准相当低,曾经引起政协委员的注意,建言要求提高标准。如全国政协委员萧灼基曾向全国政协提交过一份关于提高中国贫困线标准的提案,希望国家把625元的贫困线标准提高到1000元。按人均收入一天一美元的国际通行标准和购买力评价折算,我国的贫困线为年收入924元人民币,那么,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有7580万人。如按世界银行贫困标准测算,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有2亿人。笔者以为,应始终把贫困作为一个动态的比较概念,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赋予它不同的内涵,这样才能真正缓解和消除贫困。
  贫困线标准过低,不但造成实际贫困人口规模的低估,也导致农民“可行能力”和社会经济权利的缺失。可行能力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提出的一个概念,意指一个人免受痛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等,可以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以及能够识字、有尊严地生活的自由。人们在所处的社会条件下,拥有多大的可行能力,去享受他们根据自身的理由而珍视的那种生活,阿玛蒂亚・森把它称做实质自由。比如说,失业者有资格得到救济,收入在最低标准线以下的人有资格得到补助,每一个孩子有资格上学受教育等。贫困线标准低使农民无法享受公共福利、因病返贫和子女享受教育的困难,这些都是实质自由缺失的必然。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意味着公民有权分享稀缺的社会资源或某些特定商品,如医疗和教育。与民权和政治权利相比,社会经济权利结合了自由与能力两种属性。它使公民不仅具有做某事的自由,而且也具有了这样做的能力。贫困线标准低,实质上意味着公民自由和能力的丧失,社会经济权利的微弱。
  生存权是一面永远舞动着的“社会弱者的权利”的旗帜,而发展权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给予弱势群体和弱势个人提供缩小与强势群体及强者间差距的机会。笔者以为,提高贫困线标准是保证公民发展权的条件和建设和谐社会应支付的成本。提高贫困线标准是缓解由市场导致的不平等,进而达到社会公正的必然,更是国家对整体社会利益进行再分配,促使公民在地位、尊严和收入上平等的要求。当然,也是尊重人权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