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繁多,迫在眉睫的保护重点在哪里?我们现在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称为“非物质”,但与“物”又密不可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在于,前者传承过程不存在“传承人”,而后者的存在与传承离不开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消失,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复存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那么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是指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潮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政府制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那些在非遗传承或弘扬过程中确实发挥过重要组织、领导及协调作用的、那些热心学习传统文化但本身与传统艺人或匠人不具有正式师承关系的,乃至水平尚无法达到非遗传承人标准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都无法获得非遗传承人的光荣称号。
  
  一、多方参与的历史使命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不仅经常发现一些盲区,而且还经常进入一些误区。而那些错误的概念往往让我们好心办坏事。比如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过程中的政府、民间、学界的定位和功能问题上,就常常出现错位。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前,我们必须弄清两个概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如表演艺术的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等等,主要靠他们来进行;而后者,主要指处于外围状态的那些社会群体,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即便在历史上也不曾参与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以其所具有的强大的行政资源、经济实力、话语权和相当专业的保护技术,他们完全有可能为身处风雨飘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搭建起一道牢固的足以抵御外来文化冲击的防护大堤。国外数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告诉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他们的贡献不容低估。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政府的权利再大,商界的资金再多,学界的水平再高,新闻媒体的影响再大,也不可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而政府、学界、商界、新闻媒体的责任不是传承,而是利用自己的行政优势、学术优势、资金优势以及舆论优势,在政策、法律、学术以及资金等各个层面对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给予积极扶持、热情鼓励和真心推动。如果政府、学界、商界、新闻媒体反客为主,甚至以政府取代了民间艺人的传承,则其结果必然会因外行领导内行而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破坏,后果相当严重。
  我们首先必须旗帜鲜明地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如果我们无视这一点,并以自己的强势地位取代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很可能会因外行的过度介入而变色、走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日子也就走到了尽头。是不是在中国的这样一个特殊境地里,只能通过传承人来进行,而政府、学界、商界、新闻媒体以及众多的社团组织就无权干预了呢?显然不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是体制层面的问题,而是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确造成的。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用功能学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政府、学界、商界、新闻界以及社团组织肩负着如下历史使命。
  (1)传承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角色认定:在二十世纪50年代以前,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保护“物”的方式来进行的。对于“物”的保护固然重要,因为只要有了“物”,你就会知道历史上的人类创造是个什么样子;但仅仅保护“物”也有它的局限性――因为它只能让我们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或是不容易知其所以然。“物”只是一种静态的存在,许多制作工艺、技术、过程,仅仅通过“物”是无法安全复原的。但是,如果我们以活态的方式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会使我们知道历史上的优秀文化是个什么样子,同时在传统社会中,民间艺人、匠人及巫师等在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由于各种文化遗产制作、表演难易程度不同,各项文化遗产制作或表演时所需要的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量也会有所区别。有些遗产的传承只需一个人,而有些遗产的传承则需要许多人的配合。因此,在申报国家级非遗名录时,既可以以个体名义申报,也可以以团体名义申报。但即使以团体名义申报,也必须指定出一名具体责任人。
  (2)学界的角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界的作用不是自己亲自参与传承,而是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从理论的高度,告诉每一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望者们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我们有必要再一次告诫我们的学术同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这个问题上,学术界所做的工作并不是以士大夫的心态与审美观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改造,而是尽可能按其固有的样子将他们有效地保护起来。
  (3)政府的角色认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政策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的基金运作体系、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这四大体系的建立,是中央政府有效组织、规划、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政策基础、法律基础、经费基础与组织基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局外人,各级政府部门最忌讳的就是借助自己的权势,以行政领导取代传统艺人,用行政体制取代传统管理模式和组织模式。这种不当介入不但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也会影响到民间文化的自主传承,不但会严重挫伤民间艺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传承规律而将活生生的“民俗”变成千篇一律的“官俗”。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已经证明,各级政府的过度干预常常会造成大保护大破坏、小保护小破坏、不保护不破坏的尴尬局面。例如,有些地方一旦意识到了遗产的重要性,便马上将遗产收归政府,从而使原本极其鲜活的民俗,变成了死气沉沉的官俗,变成了官府旅游开发、振兴地方产业的御用工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政府也好,学术界也罢,至多只能说是个“管家”,而永远不会成为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
  
  二、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传承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形成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建立传承人数据库,在社会地位、经济保障、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给予传承人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如今湟中县8名民间工艺美术艺人被评为民间工艺师就是对代表作传承人的鼓励。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公共领域中不断被边缘化,对其传承保护多只局限于案头书斋,只注重文本体系的编写。因此,要培植和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文化空间,让民众通过各种实践、表演、技能表现等形式,共同寻找一种认同感、历史感和归属感的地方。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不见”、“摸不着 ”,保护起来常常叫人不知如何下手。其实,如果我们明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存在于传承人的头脑中,我们马上就会得出这样一个推论:只要保护好传承人,也就等于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看来,保护传承人正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所在。那么,怎样才能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谈起这个问题,人们一想到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发工资。发工资可能确是个可以参考的办法。据我们了解,在民间社会中确实有很多民间艺人存在着巨大的经济问题。有些甚至连起码的生活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让他们专心传承,无异于痴人说梦。从这个角度来说,通过发工资这个经济杠杆来调动起民间艺人的积极性,对于那些身怀绝技但身体确实不好、生活又很窘迫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来说,确实必要。我认为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通过给著名艺人办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等办法,让他们彻底解除后顾之忧。为什么?因为他们是为国家、为民族传承着一国的优秀文化。只要他们健在一天,我们就可以多得到一天的收获。我们的子孙就能多分享到一份祖先留给他们的文明。国家应该为传承国家遗产的艺人们买单。但由此而引发出的一系列问题我们也不能不加以深入思考。譬如,在利益驱动下,在传承人的遴选过程中选出假传承人怎么办?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以群体传承的方式在民间传承,如果只给其中的一个人发工资,其他传承人闹情绪,破坏了传统的人际关系怎么办?这些都是问题。对此,我们又应做出怎样的判断?所有这一切,似乎都需要我们进行彻底地反思,并在反思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制度层面的建设,否则,一个制度一旦制定下来就很难改变。
  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集中表现在“传承危机”,而解决传承危机的关键是“传承人”的保护。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成一条永不断流、奔腾向前的河,“人”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一旦老艺人离世,他身上承载的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之消亡,所以,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乃是当务之急且重中之重的大事。
  
  (作者单位:西宁市群众艺术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