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 中信信托理财产品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国人的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如何通过理财让财产不断升值保值也开始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市场的需求下,我国信托理财业务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
  【关键词】信托 理财
  一、信托理财产生背景
  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发行初期,投资方向大都为大中型企业,由于具有优质信贷资产做支撑,所以此款理财产品以其良好的收益与风险组合获得广大投资者的欢迎,但是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也随之大增,这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与信贷政策有很大关系。在美国金融危机向更深层次、向全球演进的背景下,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的中国受到不小的冲击,这首先表现在企业资金不足上,由于企业的主营不是融资,如果全靠自己去努力融资,一定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虽然在银监会的全力推进下,全国各类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企业提供资金,但寻求银行贷款的途径融资,手续非常繁琐,除担保条件过于苛刻以外,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也是各大商业银行在提供资金时优先考虑的问题,企业贷款利率和其他成本也很高,面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门槛,这些企业仍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
  一方面是国家信贷紧缩政策,另一方面是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问题,怎样才能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呢?在这种背景下,信托理财产品产生。
  二、信托理财概述
  (一)信托理财概念
  据笔者初步查证,目前有关实务界及理论界至少在三个层面上使用信托理财的概念:专指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投资理财产品,以区别于商业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以信托公司的某一信托计划为基础资产而设计并向银行客户发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属于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一种理财产品设计类型;是指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意义上的商事信托。笔者认为,如果将信托理财概念中的“信托”一词界定为信托公司,这其实是对我国信托制度的一种极为狭隘的解读;信托理财概念中的“信托”一词应指信托关系,用来反映该类代客理财业务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大信托”观念下的信托理财可以作为我国金融机构各种代客理财业务的统称。
  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空间是极为广泛的,例如我国己经开始在股票表决权信托、雇员持股计划、养老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之特殊目的信托(SPT)等领域积极尝试。信托理财属于商事信托的范畴,从理论上来看其范围应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本文基于资料来源、研究目的等方面的考虑,只将其界定在金融机构代客理财的范围内,目前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金融。从近几年信托公司年报看,无论是信托资产、收入、利润等绝对规模指标,还是从增量、增幅等相对指标看,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均实现了超常规发展。截至2006年,信托公司都清理了原有的负债业务和委贷业务,卸掉了历史包袱,资产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信托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资产质量的改善,潜在的风险化解有利于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信托产品的开发和研究。
  (二)信托理财产品发展有利因素
  政策因素。2003年10月的《中国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明确把信托公司提高到与银行、证券、保险同等重要的地位。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指出:信托业今后要加快发展,健康的发展。2004年10月银监会非银司司长高传捷在长沙信托国际会议上称:第一个5年,实现信托业的恢复性发展,第二个5年,追上银行、证券、保险,让信托真正成为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之一。2007年4月刘明康主席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专业特色和功能作用正日益被人们发现和认同,应当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和科学发展。信托公司尤其是在直接融资市场上应成为主力军。
  2006年11月,银监会下发了《集合信托创新试点建议》,针对机构投资者的集合信托可突破200份限制;异地信托业务可以进行私募形式路演。可以看出,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支持和鼓励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为信托产品的创新提供了保障。
  信托产品的需求潜力大。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产阶层及富裕阶层人数不断增加,个人理财服务的需求潜力巨大。我国高达17.6万亿元的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也急需找到新的投资渠道,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社会中的保险资金、公益资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等来自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也面临寻找投资渠道的问题。从当前新股申购冻结的巨额资金就可证明。据测算,当前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规模不低于2万亿元,并且每年将以不低于15%的速度递增。
  另一方面,我国的资金市场仍处于供给远远小于需求的局面,加之一直处于宏观调整周期,银根紧缩,大多数企业很难从银行渠道取得资金,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融资需求,目前过度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银行贷款,将民间资本和社会闲置资金引入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改变此局面,信托可以充当管道角色。
  三、信托理财产品发展现状
  2011年全国信托公司发行了732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募集信托资金1043亿元,平均每个信托产品的规模为1.69亿元,平均信托期限2.03年,平均年收益率4.71%。与2008年、2009年、2010年相比,2011年信托产品的数量和规模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与2008年相比,2011年产品数量增加了56%,总规模增加了132%;与2009年相比,2011年的产品数量增加了15%,总规模增加了58%
  从产品的资金运用方式来看,虽然2011年贷款类产品的占比萎缩,但仍然居于前三位,其产品数量和资金规模占比分别为16%和9%,与2008年相比,分别降低了35和58个百分点,且远远低于信托新政规定的30%的限制。另一方面,受证券市场的影响,证券投资类产品的数量和规模较2008年则增长了45和55个百分点。这一起一落成为2011年信托产品发行的主要变化。而资金运用方式的另一个特点则是信贷资产受让这个在以往成为信托机构竞相采纳的方式到2011年基本上销声匿迹了。在信托新政的影响下,股权投资、权益投资则成为信托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之一。   从产品的投资领域来看,基础设施仍然是信托投资得重要领域。另外,金融市场在2007年取代基础设施成为信托产品投资的最大场所,而房地产信托则出现了严重萎缩。但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进一步紧缩和证券市场的调整,房地产等领域的投资有望迎来新的发展。
  2011年的房地产信托市场受到国家宏观调控以及银监会54号文出台的影响,表现不尽如人意;而证券投资信托则受到证券市场多种利好的刺激,发展势头强劲,这就决定了2011年信托产品的基金化在两个领域截然不同的表现。
  四、信托产品发展方向
  (一)个人业务
  现代信托财产的种类几乎包罗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股票、债权、现金、专利、特许权等一切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但我国对信托财产及管理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乃至政策,信托税法仍是税法中的空白地带。税收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信托公司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另一方面成为制约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信托税收无法可依可能降低信托业的信誉度,同时重复征税造成总体税负过重。譬如,目前各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做法不一,对投资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尽早建立与完善信托税收制度,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财富管理理念宣传,提高财产信托意识,不应把信托局限于项目融资和社会投资中,强化宣传信托机制在复杂财产事务管理中的优越性,使公众认识信托、认可信托。但由于信托公司普遍实力弱,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人员少,而个人信托业务单笔规模小、收入低,根据收益成本的原则,信托公司对个人信托业务缺乏动力。只有待信托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实力增强之后,信托业务才有可能蓬勃发展。
  (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无疑是一个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行为,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在既无精力也无技能的条件下,委托专家理财,无疑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信托作为一个典型的财产管理制度,面对国内目前巨大的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以证券投资信托的方式积极介入,不仅有利于拓展自身的盈利渠道,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竖立自身在证券投资领域的“理财专家”的行业形象。
  作为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参与者,信托公司在面临着巨大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其面临的竞争对手不仅包括了曾经的竞争对手,在信托整顿时期已经发展壮大的证券公司,还包括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政策扶持下成长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非规范的民间“私募基金”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通过对这一庞大的市场进行细分,确立自身独特性能够保证自身在这一细分市场的相对竞争优势,在此前提下,通过创新性的差异化产品赢得市场份额。
  (三)产业投资基金
  基金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之一,是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也是最高级、最典型、最具前景的信托业务。由于我国信托业以前定位模糊,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本属于信托业核心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已与信托公司擦肩而过,产业投资基金则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的重要突破口,也是信托公司能否真正成为金融四大之一的关键。产业投资基金是以个别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属成长及收益型投资基金。
  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既能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又能介入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既可以采取银行的贷款方式,也可以采取各类投资方式,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等,还可以采取一般企业使用的出租、出售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入项目公司中形成股权,是银行无法具备的业务范围;投资于实业,也是证券公司无法跨越的领域。信托制度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必须的基础法规制度安排。信托金融平台凭借其广泛的信托投融资方式、财产登记、破产隔离三大法律制度规定,可以有效化解产业基金存在的风险。设立和运作产业基金完全有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该条规定为信托公司将来从事此类投资基金业务留了口子。
  五、结论
  中国作为最大、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多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国民财富不断增加,尤其是富裕人士资产的急剧增加,需要利用信托制度在风险隔离、权益重构等方面的巨大作用来实现自身多方面的需求。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只有信托公司才具有管理非现金资产的资格,随着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得到认可,资产、业务规模逐渐壮大,这类业务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未来的日常的、标准化的业务。有关机构应该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制度,为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做好基础准备。
  信托作为唯一可跨越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利用自己的优势参与一级资本市场,尤其是发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和产业基金业务具有充分可行性。经过前两年的实践,多家信托公司的私人股权业务受到了市场积极反响,监管层也鼓励信托公司发展此类业务。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公司丧失了本属信托业务的证券基金业务,产业基金业务是信托公司另一重要的业务领域,可能成为信托公司最为主要的,盈利能力最高的专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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