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采信标准_关于证据的采信标准的探讨

  证据的采信,是每个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都要遇到的问题,不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都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有一个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过程,从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证据采信中的"采":简而言之便是指收集证据;"信":是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我国诉讼中,案件的客观真实是根据证据来证明的。在证明过程中,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往往有真有假,有的准确,有的不准确,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等。如何采信这些证据,证据的采信应有个什么样的标准,这直接关系到对案件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标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和所审查的证据经过对证据客观、公正的分析,研究找出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结论应具备的准则。它的特征是:其一是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判断过程中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其二、这种理性认识的形成是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收集和审判判断中,按照证据的要素从感性认识开始的;其三、对证据的采信,不仅是司法人员的思维审查判断,同时也是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采信实际上也就是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的过程,其中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既有交替进行的也有同时进行和单独进行。办案首先要收集证据,它是相信证据的前提。司法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总是及时进行初步的审查判断,这种初步的审查判断又指导着进一步采集的证据与原有的证据联系分析,又可检验原先的判断,发展原先的判断。司法人员正是在收集证据、审判判断证据、再收集再审查判断的过程中,最后形成理性的认识案件得以确定,使事实水落石出。
  由于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因此,笔者就分别从这两方面来阐述各自的标准,虽然收集和审查判断有时是在同时中进行,二者之间不可分离,但鉴于便于说明,故而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谈自己的拙见。
  一、收集证据的基本准则
  收集证据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为了发现和取得证据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达到这些诉讼活动的目的。
  1、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为了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防止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的工作取得成效,刑诉法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防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刑诉法第5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加以收集,决不允许以客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或者偏听偏信、随意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制造伪证据。收集证据还必须全面。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认识。为此,对于凡是有关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过程、造成的危害、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人的动机、目的,犯罪嫌疑人责任能力,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罪轻和无罪的证据都应加以收集。
  3、收集的证据必须主动、及时。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往往想方设法破坏现场,销赃灭迹,甚至伪造现场制造假证据,极力阻碍和破坏收集证据工作的进行。同时犯罪时留下的痕迹、物品,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其他原因,也可能发生现场变动痕迹消失,物证丢失或变化等情况。因此收集、固定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抓紧进行,力求做到积极主动、行动迅速。如果行动拖延迟缓,事过境迁,错过有利时机,就会给收集证据造成困难,甚至无法取得难以补救,以致造成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
  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鉴于每个案件都有一些特殊情况、各种关系,在收集证据中,无论进行实地勘验,还是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都要非常细致深入查询,决不可放过任何疑点和蛛丝马迹,有时很小的失误和不仔细,会影响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这不仅需要对工作的责任心,同时还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要充分相信群众,证据一般都是从群众中来,只要深入群众调查访问,给群众以充分反映情况的便利条件,认真倾听知情人意见,不仅能够发现破案线索,而且也有利于取得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在调查访问中,要善于根据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提高认识,消除顾虑,如实讲出自己所知道的全部情况。
  6、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很复杂的情况和专门性问题,如果单靠司法人员的经验,采用一般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很难发现和取得证据的。例如:现场遗留下的某些痕迹并不是很容易发现的,有时光靠人的视觉还发现不了,即使发现了如不采取科学的提取方法,也会取不下来,固定不了。再如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和狡猾的犯罪嫌疑人,用提前录音录像的方法固定证据为今后的翻供提供了有利的、不可辩驳的音像证据。因此,必须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才有利于发现和固定所需要的证据。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审判判断证据是一个主观经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能不能如实地反映客观,怎样才能如实反映客观,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主观条件。
  1、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同一事物与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就会产生不同的情况。因此,我们认识事物必须研究和分析与他相联系的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才能正确认识它的本质。在具体分析时应从以下儿方面着手:")有关的人员是否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2)有关的人员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的证据。(3)是否因环境的特点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据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4)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中有无错误。(5)是否因司法人员、鉴定人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6)翻供翻证的原因是否符合情理,有元其他证据佐证。
  2、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要反对主观性、片面性。必须揭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上实际存在的联系,反对主观臆断、想当然、凭感觉,把一些本来并无联系的事实生拉硬套,牵强附会地认为有联系必须考察案中全部证据Q要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因此,决不能通过部分事实片面对案件全部事实做出结论。
  3、认真分析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矛盾。每个案件中,由于人的思维的不同,记忆、语言表达的不同,在各种证据中,某些证据本身以及某些证据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有矛盾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解决这些矛盾,这种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也正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深化的过程,即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而解决的方法一方面要靠证据的本身来去伪存真,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司法人员的分析判断,不论用排除法还是使用归纳法。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有时也不能局限于案卷材料之中,还应在必要时亲自参加勘验、检查,并尽可能直接询(讯)问有关人员。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可以自行侦查以收集证据。
  总之,证据的采信标准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题,既要靠理论指导实践,又要凭多年的实践经验来充实。证据的采信标准也只能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既不能按固定的模式去衡量,也不能用一个标准去分析,要靠人去综合分析和判断。因此,一个人的基本素质也是不可忽视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