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特点与死刑适用.doc

2 女性犯罪特点与死刑适用 2020年4月 女性犯罪特点与死刑适用 本文关键词死刑,犯罪,女性 女性犯罪特点与死刑适用 本文简介截止2013年底,全球198个国家中已有140个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国虽尚保留死刑,但自2006年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正式提出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死刑案件数量大幅减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严格限制对老年人适用死刑.通过 女性犯罪特点与死刑适用 本文内容 截止 2013 年底,全球 198 个国家中已有 140 个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国虽尚保留死刑,但自2006 年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正式提出与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死刑案件数量大幅减少.2011 年 刑法修正案 八 首次废除了 13 个罪名的死刑,严格限制对老年人适用死刑.通过这一系列积极努力,我国减少、限制死刑的适用取得了显着成效,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我们认为,立法机关在逐步继续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可以考虑全面废止女性犯罪的死刑,这对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推进死刑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一、对女性罪犯慎用死刑的立法与司法考察 一 我国法律历来有宽待女性的传统 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虽然较低,却在刑法中享受到了恤刑原则的优待.恤刑是儒家传统思想在古代刑律上的贯彻,主要表现在对特定弱势群体量刑和执行刑罚中的差别待遇.早在 周礼秋官司刺就有三赦之说 “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而女性历来被视为 “幼弱“的代表,在我国历朝刑律中多享受各种刑罚上的减免.如 左传襄公十九年载 “妇人无刑.虽有刑,不在朝市.“汉代的 二年律令具例中规定 “女子当磔若要 腰 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耐者赎耐.“晋书刑法志记载 “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唐律的相关规定更为系统、全面.如唐律疏议贼盗律总第 249 条规定 “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而男性如果犯此罪的话,则要广泛坐其亲属.再如,当女性犯罪处流刑时,也一般不予独流,而是改为留住、决杖、居作.此外,女性若非犯 “叛国“、 “不孝“的死罪,一般均可以其他刑罚代死. 大明律规定 “ 妇人 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 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大清律则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继承 “惟老幼、废疾、天文生、妇人等,得以原照,所以悯老恤幼,矜不成人,宽艺士而怜妇人也.“[3] 至于怀孕的妇女,则法律给予的优待更多.据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二十二记载,早在北魏世祖时即规定 “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唐宋元明清均继承了这一传统,直到大清新刑律亦规定 “凡孕妇受死刑之宣告者,产后经一百日非更受法部之命令不得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历来有体恤、宽待妇女的传统.与男性相比,女性犯罪人在定罪、量刑乃至执行上都能得到从轻处理.一般而言,如果不是犯十恶不赦的重罪,都可以不被处死.诚然,古代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基于男尊女卑等歧视性立场,但即使在今天我们也必须承认,与男性相比,女性在社会上仍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刑法中继承这种传承千年的体恤女性精神,是对女性的尊重和爱护.因此,我们应当吸收和借鉴历史传统中对女性犯罪人从宽处理的合理因素,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科学地沿袭和发扬这一思想. 二 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之借鉴 早在中世纪的欧洲,刑法就对女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宽容.如在德国,犯罪的妇女不用去监狱服刑,而是关在家里,也不会被以五马分尸的方式处死; 再次犯罪的女犯将被割掉耳朵,而男犯则会被处死.在布拉邦特,女犯把肉刑减为罚金要比男犯容易.在法国或英格兰的某些地方,女犯的关押条件也要比男性罪犯好很多.大多数国家都延迟对怀孕女犯的刑罚以保护胎儿的生命.在法国与荷兰,怀孕或哺乳期的女犯不受刑.[4]18 -19当今世界对女性罪犯执行死刑的情况更为罕见.众多国家都已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自然更不会对女性判处死刑.在立法上或事实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有的国家全面取消了对女性罪犯的死刑,如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第 59 条规定 “不得对女性、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行为人与法庭下达刑事案判决前已满六十五岁的男性行为人适用死刑“.采取类似做法的还有危地马拉、阿尔巴尼亚、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古巴虽然保留有死刑,但自 1959 年以来从未处决过任何女性.白俄罗斯和蒙古亦同. 印度有关死刑的法律规范则明确规定犯罪人的性别可以被作为宽宥情节.以谋杀罪为例,从 1973 年至 2012 年底,美国被逮捕的妇女占全部谋杀罪人数的10 左右,但其中被判处死刑的却仅占 2 ,而被实际执行的只有 12 人,仅占总人数的 1 .针对这一强烈反差,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的陪审团、法官与检察官们并不情愿处决妇女,而在相同情况下,他们很有可能处决与其罪责相同的男性. 对孕妇禁止执行死刑更是人权的基本要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 美洲人权公约均明文规定 禁止对孕妇执行死刑.关于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护的保障措施则进一步规定,对孕妇与新生儿母亲均不得执行死刑.而美国的 24 个保留死刑的州与联邦司法系统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禁止对怀孕的妇女执行死刑.[9]579 -580不过,正如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的第八个五年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应把处决孕妇与新生儿母亲这一问题放在对妇女判处死刑这一更宽泛的背景下处理.既然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能够在刑事立法或实践中给予女性各种优待和宽容,尤其是不对孕妇与正在哺乳的母亲判处或执行死刑,为什么不能对所有女性都废除死刑的适用或执行呢 至少已经有部分国家走在这条道路上了. 二、女性犯罪特点与死刑适用 一 理论概述 与男性犯罪相比,女性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数量远低于男性犯罪,不过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第二,除了结伙之外,女性犯罪的攻击性、暴力性、灵敏性远较男性犯罪为弱.第三,女性犯罪大多具有恶逆变倾向,即由受害人转变为加害人.第四,由于女性更易得到人们的同情,故其刑罚通常要轻于男性罪犯. ①基于这些特点,国内外有不少学者总结出女性犯罪人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的主要原因,兹简述如下 1. “骑士精神理论“ 该说认为,在当今这个仍以父权主义为主宰的社会中,女性被定型为被动、弱小、需要男性保护的对象.因此,将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适用于女性是不人道的、有损社会道德的.如有学者认为,决定死刑判决的关键是罪犯的遭遇能否引起公众,也就是陪审团的共鸣.“死刑犯总是被人们视为恶魔,但女性在人们心中往往不具有这样的形象.“[10]而在美国着名的 EithelSpinelli 一案中,30 位男性罪犯均自愿以抽签的形式代替 Spinelli 女士被执行死刑,以换取她的生命.他们在请愿书中写道 “对 Spinelli 女士执行死刑将是令加州人民厌恶的一件事情.处决女性将会有损加州在世界上的形象,法律和人民的意愿都反对对其执行死刑.我们加州从未处决过任何女性这一令人骄傲的记录绝不允许被破坏 “[12] 2. “邪恶女性理论“ “邪恶女性“是指那些被执行死刑的极少数女性犯罪人.只有严重违背了社会主流对女性形象的认知,实施与该形象完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女性罪犯,才能被认为偏离或 “越轨“了她们所应扮演的社会角色,被法律评价为 “邪恶女性“而执行死刑. 通常而言,女性杀人犯只是杀害包括父母、配偶、孩子或被照顾者在内的亲人或熟人---之所以会选取这些被害者,往往是由女性所扮演的孩子、妻子、母亲或保姆等角色所决定的; 实施杀人行为的动机也多是由基于上述角色所引发的家庭、婚姻内部的矛盾.因此,这些女性不能被评价为 “邪恶女性“,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死刑裁量上的性别差异.只有当她们的犯罪行为超越了社会可以容忍的界限,人们才有可能将其视为罪大恶极的 “邪恶女性“,认为她们已不再配享受女性身份所带来的优待,而应当受到死刑的严惩.如美国的 Judias Buenoano 一案中,被告人 Buenoano 女士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先后与多人交往,并通过毒杀自己所照顾的丈夫与男友获取了他们留下的高额保险金,最终在试图谋杀其现任未婚夫时被抓获.法官在判决中指出,Buenoano 严重破坏了与丈夫、普通法的配偶与未婚夫所建立的密切关系,违背了他们的信任,这种纯粹为了经济利益而与无辜者结合的行为玷污了人们对照顾者、共同生活者这一角色的印象.Buenoano 最终被执行了死刑. 3. “减轻与加重情节理论“ 该说认为,前两种观点过于强调 “女性“这一天然身份所产生的影响.在当前 “性别中立“的司法制度中,应主要从女性犯罪所可能具备的量刑情节出发,分析女性通常不会被判处死刑的主要原因.如有学者认为,在影响判处死刑的情节上,有关犯罪人本身的下列要素可以作为加重情节 1 先前是否有暴力犯罪记录; 2 将来再犯严重暴力犯罪的可能性; 3 犯罪前是否预谋并精心策划.与男性相比,妇女具有上述加重情节的几率并不大,相反,还可能具有一些减轻情节 如受强烈刺激而精神失控、被受害人长期压迫等等. 还有学者认为 “在一个以侵略性和武力为主导的刑法世界中,女性和男性的地位并不平等.“女性缺乏攻击性,力量上也有所欠缺,难以像男性那样在犯罪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也不易起到主要的谋划作用和实施作用.而且,她们的再犯可能性很低,更容易改变自己的情感和态度. 我国也曾有学者进行过抽样调查,在男女共同作案的 20 起杀人案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男性高达 24 名,女性只有 1 人.理由在于一般而言,女性在男女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地位较低,处于辅助地位; 再考虑其他因素,处罚自然要轻很多.[16]30 -31上述论者的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从我国中部与南部地区三省法院的终审判决中,搜集到了近年来被判处死刑的女性犯罪案件 81 个,共涉及女性罪犯 83 人,这些案件基本上勾勒出上述省份判处女性犯罪人死刑案件的概貌; 并以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 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 67 个女性犯罪案件进行对照,展开简要的实证分析 见表 1 . 二 数据分析 在涉案的 83 名女性犯罪人中,有 20 名终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①,约占总人数的 24. 1;其余 63 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约占总数的 75. 9.81 个案件共涉及判处死刑的罪名 82 个,其中故意杀人罪占 73. 2 的绝对多数,加上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 、绑架 致被绑架人死亡与抢劫 致人死亡 等暴力致死犯罪,合计约占总数的 82. 93; 因实施毒品犯罪 走私、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