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经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的法人承担。因此,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相比,既有不同又有简化。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由其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的营业登记申请书;
2.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注册书;
3.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登记实践中,一般要求填报登记主管机关发给的资金信用证明;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经营单位的变更登记 经营单位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由其隶属的法人向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营单位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单位的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注销登记,其登记程序和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可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或盖有企业印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注册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或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要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
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
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向公司登记提交的文件,总的来讲应符合上述要求,但具体应提交的文件,还应就分公司变更事项,相应参照公司变更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
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向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参照公司注销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
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分公司注销登记后,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