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综述及2017年展望.docx

2016年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综述及2017年展望 2016年,广西以全民医保为主线,立足“保基本”,经过顽强拼搏,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2016年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一)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紧紧抓住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积极扩大覆盖面,到2016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096.42万人(其中职工医保530.71万人,居民医保565.74万人),比2015年1077.59万人增长1.75,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跨入全民医保时代。

(二)基金收支平衡并稳健运行 1.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74.60亿元,比2015年140.59亿元增长24.19,其中统筹基金收入105.22亿元,比2015年82.8亿元增长27.08。基金支出138.25亿元,比2015年121.32亿元增长13.96;
其中统筹基金支出84.44亿元,比2015年74.7亿元增长13.04。当期基金结余36.35亿元,当期基金结余率达到20.82,其中当期统筹基金结余20.78亿元,当期基金结余率19.75。结余较多主要是自治区下拨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助3.2亿元和补缴医保费。2016年年末基金滚存结余231.54亿元(其中统筹基金103.94亿元);
比照2016年基金支出水平,基金滚存结余可支撑14.77个月。到2016年年底,没有一个统筹地区发生统筹基金滚存结余赤字。

2.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250411万元,参保人均缴费收入503元,其中个人缴费99元,财政补助404元。基金支出130067万元,参保人均基金支出261元。当期基金收支结余120344万元,当期基金结余率48.06。2016年年末基金滚存结余544090万元,比照2016年基金支出水平,基金滚存结余可支撑50个月。

(三)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职工医保出院次均医疗费从2010年7655元增加到2016年的8915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从2010年71.97增加到2016年的78.57,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从2015年的380元提高到2016年的420元;
城镇居民医保出院次均医疗费从2010年的4143元增加到2016年的6423元,基金报销比例从2010年的48.26增加到2016年的56.04,其中在基层卫生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已达75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四)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所有城市均实施了市级统筹,实现了市辖县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金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待遇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公平性进一步提升。

(五)北部湾经济区医保制度同城化进一步发展 统一北部湾经济区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同城化覆盖1区(自治区本级)6个市,覆盖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自治区本级7个统筹地区518.62万名参保人员,占全区总参保人数的50.3。制度同城化前,钦州、防城港、玉林3个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不抵支,20152016年实施制度同城化后,7个统筹地区基金全部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从运行情况看,制度同城化符合实际,符合民意,运行总体优良,比预期要好,新旧制度衔接平稳,得到社会和广大参保人员的认同与支持。

(六)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普遍建立 广西14个统筹地区已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保障范围从大病延伸到门诊小病,充分体现了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同时促进了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机构改革的机制建设。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全区 城乡大病保险全面覆盖到广西所有城市。从运行情况来看,推进平稳,成效初现,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以上,大大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

(八)全面推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建立自治区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截至2016年年底,广西实现互联互通的定点医疗机构2313家,占总数的91.2;
实现异地购药直接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4233家,占总数的93.5,已贯通自治区、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打通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服务最后一公里;
覆盖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离休干部服务人群,实现了普通门诊、住院、转诊、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购药等异地就医结算。同时,广西还开通广东、云南、重庆等跨省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基本解决参保人“跑腿、垫付”难题,促进了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九)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以基金预算为基础,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基金支出年度付费总额控制指标,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广西建立了以付费总额控制为主,以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日间手术付费等复合式支付制度,实现了基金总体上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十)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明确将新农合归口人社部门统一管理。自治区编委下发关于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桂编〔2016〕110),撤销自治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将卫计委承担的新农合相关职能划入人社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加快了整合的步伐。

二、当前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地区发展不平衡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率不高,部分用人单位回避社会责任,选择性参保问题突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参保率较低。二是各地制度不统一,政策性差异较大,待遇水平参差不齐,互相攀比情况突出。三是部分地方统筹能力较弱,履责管理有待加强。

(二)基金安全存在风险 截至2016年年底,广西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90.44亿元,统筹基金结余127.6亿元,个人账户大量结余、无法发挥保险共济作用。医院按市场化运作,使医疗服务成本和医药价格不断攀升,广西职工医保住院率从2005年的8.8增加到2016年的21.4,防城港市高达25.8;
居民医保住院率从2010年的3.4增加到2016年的7.52,河池市高达15.51,增加了基金支出。2016年广西职工医保15个统筹地区中,百色、贺州、河池3个统筹地区出现当期统筹基金收不抵支,基金面临压力。

(三)老龄化影响逐渐加深 2016年职工医保,在职退休比从改革之初的3.55∶1下降到目前的2.42∶1,退休老年人员增多并不用缴费,在职缴费人数减少,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出占总统筹基金支出68.11,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险支出带来深远、持久影响。

(四)依法行政有待加强 在制度层面上,虽然对进城农民工等群体参加医疗保险已经没有政策性障碍,但依法主体不清,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强制性参保措施比较软弱,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需要,保护低成本的投资环境,不准到企业动员参保,对不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不敢动真格。

(五)缺乏标准化管理 目前,对年度医疗费用的增长率、住院率、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医疗费用、转院率、最高报销比例等指标没有顶层标化;
对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冒名顶替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串换项目、虚假治疗用药等行为的界定、缺乏判断标准,医疗机构随意性较大。

(六)医疗服务监管难度增大 目前医院使用的诊疗项目和用药缺乏适应症标准,包围检查治疗用药等过度医疗无法判定;
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虽然取消了药品加成,但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提高t疗技术服务价格给予补偿,为医院滥检查、过度治疗提供了方便。

三、2017年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发展展望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广西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医疗保障统筹城乡发展,以提升全民医保质量为主线,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今后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围绕加快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目标,实现经办精确管理,适应城镇化、城乡统筹、人口流动性,建立全民参保登记制度,实现登记管理模式从以单位为依托向以社区为依托、以个人为对象的转变。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参保标识、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并实时更新,可进行全区联网比对查询,以提高参保率,防范重复参保。

(二)加快统一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以构建统一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为目标,按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原则,从自治区层面逐步规范统一各市政策,重点先行统一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适时再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从制度分割走向制度相同或接近,实现制度、政策一致,实现广西参保人员同政策、同待遇,实现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定型。

(三)继续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并轨工作 按照“人随职能走”原则,整合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资源,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行政和经办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档案和办公设备等成建制归口,统一移交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四)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继续巩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提高服务质量等措施,促进劳动者参保,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农民工、新增从业人员等对象为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

(五)建立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 职工医保,重点在费基费率等环节定政策、立标准,控制最低费基,解决费基差异过大问题;
规范缴费基数的构成,以全额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保证基金筹措总量;
探索开展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淡化个人账户功能,规范划入个人账户比例,逐步减少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以增加统筹基金收入、减轻统筹基金支付压力,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加强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制定适宜发展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在筹资方式上,逐步从绝对数额改为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使筹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

(六)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着力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七)进一步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 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以基金预算为依据,将医疗费用支出的增长幅度控制在基金收入增长范围以内。在付费总额控制前提下,开展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的付费方式,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参保人负担。

(八)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 帮助各地查找基金收不抵支问题,深入分析基金收支变化原因,分类指导,强化政策导向,合理控制待遇水平,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并把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摆在医保管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基金征缴环节上,要规范行业缴费基数的核准核定,重点稽查医疗机构、学校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构成,防止少报漏缴,做到应收尽收。在支付环节上,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细化协议管理措施,全面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做到奖优罚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九)推进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建设 要加强依法行政,坚持按照程序依法监管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医生协议管理的内容和方式,明确医保医生责任和义务。要充分利用“欺诈骗保入刑”契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联合有关部门查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

(十)要建立医保相关管理标准 制定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