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处罚 这回“严惩”“处罚”谁?

  记得几年前从媒体上看到,“在某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做电工已近4年的50多岁的民工崔某,因讨要公司所欠他近7000元工钱未果,万般无奈之下跳楼身亡”这样一条消息时,我就想:老百姓有句口头禅――“金窝银窝不如自家的草窝”,外面的世界再精彩,也不如一家老小相聚在一起更令人留恋。民工们所以抛家舍业别妻离子外出打工,那是为生计所迫,最起码证明他们不想死,还想继续活下去――呆在连温饱都难以解决的贫窟寒窑只能坐以待毙,外出打工或许多少可以挣些血汗钱聊以糊口。可是,流血流汗为老板卖了近4年命,到头来却被黑心老板恶意拖欠、苛扣工钱乃至得不到分文,在求告无门、万般无奈之下,却被逼走上了跳楼的绝路。可怜!
  然而,在另一端,我们看到的却是这样的事情:深圳市南山区警方对一起起的民工被逼跳楼事件不耐烦了,就此发出警告,将对以跳楼等“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者“进行严惩”,“甚至刑拘”;后又获知西安市公安局也下发了类似的《通知》,要求对走投无路的跳楼者“处罚”云云……果然奏效,虽然仍是讨薪难,但为了不被警方严惩,近来便不常听说有跳楼的了,改成了自焚――2007年11月8日,21岁的刘小丽和她23岁的丈夫杨增朝,一起进入深圳龙岗平湖长满手袋厂,从事车位工工作。为给放在云南老家刚1岁的小孩治病,11月25日上午10时,两个人去找老板辞工并领取工资。两个人的工资加起来大概有1100来块钱,老板不给。尽管他们跪求老板,“你少抽几根烟就可以给我们了”,并主动提出扣掉30%,只要剩下的几百元,老板还是不给。万般无奈的杨增朝猛地拿起大厅角落里的一桶白电油(无色透明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往身上一浇:“老板你是不是要我死?我死给你看!”老板对此无动于衷。于是,杨增朝自焚,造成全身90%面积烧伤,其中深度烧伤86%的严重后果。(2007年11月30日南方网)
  以我之浅薄的语文知识来理解,上文那种“警告”的发布者似乎是将“个人目的”当做贬义词用在警告中的。而民工们的所谓“个人目的”,不过是希望拿到他们的劳动所得。劳有所得,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该受到贬斥。跳楼,这“手段”自然不能说“正当”。然造成他们冒着生命的危险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的,则是他们正当的合法权益受到黑心老板的侵害,却又找不到正当的解决途径所致。那么,真正应该受到严惩的无疑该是恶意苛扣、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的黑心老板。其次呢,还应该受到惩处的便是那些本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却占着茅坑不屙屎、拿着俸禄不干事,致使民工求告无门被逼上绝路的有关部门――假如其真正负责的话,黑心老板们敢那样放肆吗?民工们至于那般的无助无奈吗?现在看来,这些真正应该受到惩处的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否则,像深圳龙岗平湖长满手袋厂老板何以还敢如此黑心、冷酷?杨增朝为讨工资自焚事件发生后,其妻刘小丽去平湖劳动站反映情况,对方却以她和杨增朝还没有领结婚证为借口不予处理;平湖街道办相关负责人居然对就此进行采访的记者说,这是杨增朝拿打火机“不小心把自己身上点着了”。此事经媒体曝光后,11月29日下午,长满手袋厂老板跟着深圳龙岗区总工会和平湖街道工会的领导前往杨增朝正在接受治疗的医院,交给了刘小丽1000元钱……看看平湖劳动站的冷漠,听听平湖街道办相关负责人不无袒护嫌疑的说法,再瞅瞅长满手袋厂老板把原本早就该付给杨增朝夫妇的工钱送到医院时还有当地工会领导陪着的那气势,便不难推断――其所以如此无恐,实乃有恃所致!
  一面受着黑心老板的坑害,一面还要受着警方的“严惩”,寻活求死皆不成。唯不知这回自焚事件发生后,官方准备“严惩”的将是谁?如果“严惩”的对象仍是以自焚这种“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人,那么,被黑心老板恶意拖欠、苛扣工钱,乃至得不到分文,在求告无门万般无奈之下,民工们今后就只有趁着自己还没咽下最后一口气儿,赶紧跑(跑不动就走,走不动就爬)到火葬场直接往焚尸炉里钻了。可他们离别故土,风餐露宿、千里迢迢地来到城市,难道是为了寻死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