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意教训”致人死亡的“同命不同价”|十五条人命,带来的教训足够深刻了

  因为对公司总监不满,安徽省政协委员、阜阳市政协常委、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曹春风授意下属将其教训一下,然后将其清理出公司。然而,年仅36岁的公司总监在公司会议室被一顿暴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春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另有9人分别获刑。(5月29日《楚天都市报》)
  “政协常委”、“授意教训”、“伤害致死”,让我联系到另一起有着类似关键词的案件:2008年10月,某地政协副主席、中学校长被人持刀刺死。法院审理查明,主犯陈军对凶手阮驭铭、李忠言二人称,因某人收钱后迟迟不办事,遂想叫阮、李二人持刀去教训某人一下,帮他出口气。陈军又交代阮、李二人只能刺某人的腿部,千万不能把事情搞大。
  这两起案件的相同点都是“授意教训”他人,都说“只是教训一下”、“出口气”,“把握分寸,不要过头”或“千万不要把事情搞大”,而最终结果都是要了被害人的性命。不同的是,一个是政协常委授意教训他人,一个是政协副主席被授意教训;授意教训他人的政协常委因故意伤害罪,仅判3缓5,而授意教训政协副主席的人则被判处死刑。两起有着共同犯罪性质与特征的故意伤害罪,适用的是同一个国家的刑法,量刑竟天壤之别,我们该怎样理解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权”呢?
  笔者不敢深究法律专业层面的深奥问题,然而,某些带有常识性的问题也许并非都有多么玄虚。其实这两起案件的真正不同之处,无非一个是政协副主席、校长被“教训死”,另一个是政协常委、公司副董事长把别人“教训死”;就算还存在某些情节与性质恶劣程度的不甚相同,可以认定为“从重”与“从轻”的理由,可怎么也不至于相差到一个天上、一个地上吧?如此天壤之别,除了普通人与政协头衔、老板的不同,有钱人与没钱人的不同,还能找出什么更有说服力的答案吗?
  4月30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题为《最高法院向“干预司法”宣战》的文章,说“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被写入不久前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并认为是“司法系统最高改革文件直接向干预司法的行为宣战,史无前例”。据说,最高法院正在调研,设计一套非法干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给案件遭受干预的当事人以合适救济,给干预司法的人员制定有震慑力的戒规。
  向“干预司法”的行为宣战,听起来很是义正词严,但拥有大权的最高法院到底该向什么行为宣战并向谁要司法公正?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妨碍司法公正的只能是司法系统内部而不是表达看法的外在力量。如果最高法院向“干预司法”行为宣战并取得成功,只会将司法系统建设成谁也不能说三道四的“山头”。
  事实上,“干预司法”的行为在民主国家也同样存在,并且比我们国家还要“公然”。很多最高法院向谁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