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投资市场 当一位投资者买入或卖出一支股票,就要透过证券市场。广义来说,证券市场是一个结合着多间上市公司(PUBLIC LISTED COMPANIES)股份买卖的地方。基本上,市场可以分为第一市场(PRIMARY MARKET)、第二市场(SECONDARY MARKET)及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第一市场是买卖新发行证券的市场,而其后转手买卖之证券市场,称为第二市场。以物业为例,直接由地产发展商卖出之物业,是第一市场,若从其他业主买入物业,就是第二市场。新证券之发行是为了筹集资金,筹集而来的资金是新资金,第二市场只是股权的转让,所以发行公司根本无法获得新资金。当第一手市场之证券售出后,就自动成为第二市场之证券。
证券市场之存在,对发行股份之公司及投资者都有利。对前者而言,让公司从外界筹得资金作资本,透过其经营而获得更多的利润,使公司成长不会因资金不足而受到限制。对投资者而言,则让有赚取利润能力的人,在自己不熟悉的商业活动内赚取利润,自己得益,亦不会让资金闲着。
(一)第一市场 当一间公司因为某种原因,需要从市场向投资者集资,就会透过投资银行,发行公司之股份或债券。这种由上市公司直接将证券售出之方式或系统,称为第一市场。
这些证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一个官方机构或半官方机构,例如美国政府债券、香港地下铁路公司债券等,亦可以是私人商业机构,例如一间新公司,或一间已上市之公司,或将要上市之公司。对上市公司而言在大部分情况下,集资是会透过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ER,或称作MERCHANT BANKER),根据公司的情况而选择由投资银行所建议的方法及数量例如发行股票、债券或认股证,以何种为佳;
发行股数过多会否引起其他公司吞并的可能,股数不足又是否能够达到集资的目的等。其他如发行价的取舍,亦需要它们的意见例如过高则引致认购不足,过低又不能达到最高利润的目的。此外,投资银行亦会协助有关公司宣传,销售,甚至包销集资的股数,以保证配售行动一定成功。此外,贷款的安排,邀请其他财务机构加入贷款,向基金经理提出认购邀请,在市场上维持及稳定股价在一个特定水平内一段时间,亦是投资银行工作之一部分。
在一些情况下,发行公司可选择不经投资银行而自行直接将证券配售(DIRECT PLACEMENT)予投资者,例如一些具规模的公司,主动及直接地与一些财务机构,或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公积金公司等,邀请它们购买其证券,这种做法有如下好处 1最大的好处就是无需支付一笔为数不小之佣金予投资银行,当然它亦不能享有前述投资银行之服务,并可能相对地减少了配售价。
2配售所需之时间、手续较短,对紧急集资之发行机构有利。
3若是配售量小,或发行公司是小公司、新公司,未必受到投资银行欢迎。
4配售出去之证券,因为未经投资银行之讨价还价(投资银行为了避免包销未能成功配售所余下之股份,都会为自己争取有利价格及条款),其配售条款对公司较佳。
5直接配售予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可以与他们建立一种关系,对公司的政策、管理及将来再集资,有着一定好处。
(二)第二市场 当投资者买家或卖家透过其代表,在一个存在之地点,以拍卖形式达到交易或证券买卖的目的,就属于第二市场,例如证券交易所STOCK EXCHANCE),就是一个存在的市场,它也是一个法人公司或机构,成立的目的是给予投资者一个流动及可以随时套现的机会,并在市场上,透过供求关系而获得公平市价。此外,亦可透过市场的活动及表现,让投资者对市场加以观察及收集有关之金融资料,以帮助投资决定。
(三)场外交易市场 在一些国家,有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场外市场并不一定是存在的实体市场,可能只是有一群相当数目之代表,分别代表买家或卖家,以不同的电子媒体如电话、电报、路透社电子交易系统等,向对方议价及进行证券交易;
价格亦不是以第二市场的拍卖形式而达成,却是以商议方式达成,其形式有如外汇及本地伦敦金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所交易的证券种类,可以是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亦可以是未能够符合证券交易条例而不能挂牌的公司股票,但它们仍符合一定之最低标准,如相当之资产值及盈利能力,始能在市场内集资及交易。同时,证券之种类亦可以是公司股票、债券,或银行、保险公司及省级政府之债券。
第二节 债权投资工具 投资之媒介或工具,可以是真实资产(REAL ASSET),亦可以是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真实资产是指一些可以看到,可触摸到物件,如物业、名表、黄金等;
金融资产则只是一种合约,保障持有人获得协议内的权益。两者有一个很大的分别,就是资产套现或变卖之能力(LIQUIDITY)。套现能力是指当市场产生变化时,投资者将资产转回现金之流通能力及时间。真实资产的套现能力较金融资产低,前者在变卖时需时较长,又需要一些专业人士如律师的协助,而且每件资产的规格亦未必统一,再加上折旧及磨损的考虑,金融资产实在存有一定之好处。本书讨论范围将包括债券、股票及由它们所衍生而来的各种投资工具,真实资产则在讨论范围以外。
金融资产由不同合约形式组成,合约内条款保障了投资者应有之权益,经客观环境变化后,这些权益的价值便有提高或减低之效应,从而令投资人士获得额外利益或损失。但是,不同合约有不同的条款,故投资者实在有需要了解金融资产内之条款,以保障本身利益。虽然金融资产的种类繁多,但经过了多年的淘汰,已形成了一套固定模式,只要加上一段熟习期,对各式各样的金融资产投资工具,就不会感到陌生。基本上,金融资产分为债权工具(DEBT INSTRUMENTS)及股权工具(EQUITIES)。前者为债务权益之证明,后者则为业务参与权益之证明。本节将集中讨论债权投资工具,股权投资工具将在第四节详细讨论。
债权投资工具的种类 债权投资工具是一些以接受条款DEPOSITS或借款LOANS而发出的债权证明书,让持有者按期收取固定之利息外,到期时亦会获得发还面值FACE VALUE数目相等之本金。发行机构可以是银行、政府或私人企业。债权投资工具有以下类别 (1)存款证(CERTIFICATE OF DEPOSIT) 存款证被简称为“CD”,有一定之还款期,例如一年两年不等。存款证的利率较银行定期存款略高,有定息的,买后利率不会更改,直至期满为止;
亦有浮息的,会按货币市场(MONEY MARKET)之利率或银行最优惠利率(PRIME RATE)之变动而更改。存款人若急需现金,可将存款证向发行银行或指定之财务机构以当时市场价格出售,当然价格上会有所不利,但却获得随时套现之能力。存款证亦有记名与不记名两种记名之存款证,存款人之姓名是会记录在有关财务机构内;
不记名之存款证,投资人宜将它放在银行保险箱内或由有关财务机构代为保存,拾获不记名存款证之人士是可以将存款证向有关财务机构出售而获取现金。
(2)政府债券(GOVERNMENT BONDS) 顾名思义,政府债券是由政府向公众发行之存款证明。在香港,由政府发行之证券无论在种类上及数量上都很少。在美国,此类证券会由联邦政府,省级政府或市政府个别发行,作为控制货币供应、利率、各项发展、弥补开支不足等用途。政府债券被市场认为是最低风险之投资,除了政府垮台外,它的偿价能力是绝对的,故风险是零;
因为无风险,其收益亦是最低。
在美国,政府债券根据其还款期长短而分为下列三种 (ⅰ)国库短期票据(TREASURY BILLS)它是一种短期的政府债券,还款期少于一年,分别为三、六及十二个月三种,利息是以贴现形式支付,面额分别为一万至一百万不等。
(ⅱ)国库中期票据(TREASURY NOTES)它是一种中期之政府债券,年期由二年至十年不等,面额则由一千至一百万不等。
(ⅲ)国库债券(TREASURY BONDS)它是一种长期政府债券,期限由十年至三十年不等,面额由一千至一百万元不等。在美国,购买长期债券可在薪金中扣除来支付。
国库票据国库中期票据国库债券 年期3,6及12个月2,3,4,5,7,10年10-30年 面额10,000 15,000 50,000 100,000 500,000及 1,000,0001,000 5,000 10,000 100,000及1,000,0001,000 5,000 10,000 100,000及1,000,000 (3)企业债券(CORPORATE BONDS) 企业债券将会在本书内简称证券,是由私人企业向公众人士筹集资金所发出的债权证明。债券又因个别条款不同而产生不同种类之债券,将在下节详细讨论他们的分别及其用途。
第三节 企业债券 债券是由一间企业向公众人士发出的债权证明,以证明从证券持有人借入一定之款项,并会以半年或一年不等之期限,按期向持有人支付已议定之利息,并于到期日全数返还予持有人。既然债券是债权工具,持有债券之投资者,在法律上亦是有关公司之债权人。当该公司无力偿还本息,债权人有权将公司清盘,证券持有人并获得优先返还款项;
又因为债券要承担有关公司无力偿还款项的风险,所以债券的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定期存款、存款证及政府债券来的高。
企业发行债券的原因,主要是需要筹措资金,以供发展之用。虽然它可向股东集资,但新发行债券的之股数,会冲淡公司之控股比率,亦会分薄每股盈利,若所需资金属中短期性质,更无必要发行新股集资。本来,它亦可以向银行借款,但财务机构贷款条件较严格,公司可能已有一定负债,而且银行的借贷利率高于公司向股东发行债券集资之利率 ,所以向公众人士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是有其必要的。
债券可以是记名或不记名,记名方式会按期收到有关发放,不记名方式则将利息存根(COUPON)附在债券上,然后在到期日让投资者凭存根领取利息。不过,有些投资者在买入这类债券后,会将所有存根撕下保留,然后将债券以贴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