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的几点讨论] 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

  [摘要]2012年8月最新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一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证据的种类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这不仅符合了当前社会发展的潮流,也方便了司法公平,促进我国法律建设的进步。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
  作为新增的证据种类,目前在立法方面关于“电子数据”的解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和争议之处,当然我们不可否认它存在的便利之处。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
  有民警提到在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之前,QQ记录、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只是作为调查的线索,一般不会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将电子化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既方便了事实查证,有利于弄清法律事实,又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法律意识不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电子数据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民诉法第63条已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证据类型,明确写入法律,确立了电子数据的独立地位,可见,电子数据不是物证、书证,尽管在某些时候形式上体现为物证、书证。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时,采用罗列的方式分别明确了对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即要审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是否载明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五项内容,这种罗列也说明,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类推于民事诉讼法来看,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法中也不同于物证、书证。
  二、手机短信的归类
  有相关解释将“电子数据”定义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并未明确将手机短信涵盖在内。有观点认为手机短信往往是通过文字形式内容表现的,在出庭时这些证据也多是由其文字表述内容做为证据的,因此应将手机短信归为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是书证在形式上具有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持的特点。手机短信同样易于长期保存,但是在形式上并不固定,具有数字化的存在形式可多次原样复制,易篡改的特点。很显然将手机短信归为书证是不恰当的。
  也存在将手机短信归为物证的观点。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破坏程度的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而手机短信则是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来证明待证事实,明显区别于物证。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并在通信营运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与电子邮件类似,既然将电子邮件归为电子证据,那么把手机短信归为电子证据也是无可厚非的。
  三、怎样确认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一出台就有网友调侃:如果在QQ上看玩笑说“你欠我的10万块钱什么时候还?”对方也玩笑着说“过两天”。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对方,法院是否会支持?
  电子数据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电子数据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会对电子数据是否会和原件一致进行核实,并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进行删减、增加,保证其完整性。
  其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电子数据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电子数据证据,查看原件的,甚至保存原件的时候,是否会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呢?很难保证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例如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时,法院是否要求当事人将手机卡或者手机一同提交?在此期间法院如何保证不会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是否会出现法院连同对方当事人篡改原件的情形,导致当事人手中的复制品将失去证明效力的情形?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在解决这些问题还须法律建立完整的证据制度。
  五、学会保护好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电脑中被删除的数据和文件可以借助相关软件恢复,而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被删除后就很难取回,一定要注意保存。
  警方提醒: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学会保护好电子数据证据,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