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常见问题探析

“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别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构成都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它与利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区别,成为准确适用罪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

一、职务是认定“利用职务便利”的基础 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职务是基础。职务是指行为人持续、反复从事的工作或岗位所赋予的职责与权限,因而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职务的设置与赋予应当是经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或者是单位进行正式任命、聘任、委派等,或因某个事项的一次性委托,而非单位中某个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例如,出纳员在提取现金后携款潜逃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如果出纳员因其他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提款,而被委托人提款后非法据为己有,则并非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他如保管员、押运人员等把财物的看管委托给他人,单位为销售某批货物或收取某笔货款而与行为人发生的一次性委托等等,都不具有职务的性质,不能构成利用职务之便。但是,对于单位设置的某个岗位,即使所聘用的人员是不具有编制的临时工,也具有职务的性质。

二、对“利用职务便利”内涵的把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具体可将其分为三种情况 一行为人对财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审查、批准、调配、处置、使用、决策等“主管”的权利,例如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管理层人员,国家机关对于财物具有调拨处置决定权的干部等。

二行为人是直接以管理和保管财物为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的“管理”权利。如单位的出纳、会计、保管员、仓管员、材料看管员等,其工作的内容与职责就是对财物的保管与管理,这些财物因其职责要求必然置于其直接控制之下。

三行为人在对财物的加工、修理、装配等过程中,对“经手”的财物具有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权利。

三、区别“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标准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并无职责上管理与支配的权限,仅仅是因为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或偶然情况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财物,或因工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等,对非法占有财物形成了便利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果具有职务上所赋予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无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职责与权利,则属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而构成盗窃罪、侵占罪。例如,单位中的某材料保管员从自己所看护的仓库中偷取物品,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但如果这名保管员到本单位另外一个仓库中去领办公用品时,趁办公用品仓库的保管员不注意,从仓库中偷偷拿走财物,该行为并非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属于盗窃行为。虽然行为人具有保管员的身份,虽然该行为仍发生在本单位内,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但因行为人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不具有管理支配的权利,因此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四、“利用劳务便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在劳务过程中经手或接触到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例如,某手机生产企业职工王某,在车间组装手机时多次将组装好的手机私自藏匿,然后秘密运出厂区,非法出售牟利;某生产企业员工张某利用当班时机窃取生产线上含铜的半成品非法出售,上述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利用工作之便呢 对于利用劳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要看行为人对于劳务中所经手或接触的财物,是否具有监督管理与独立支配的权限。如果行为人所从事劳务的岗位职责,同时包含了对劳务中所经手的财物具有监管与独立支配的权限,也即,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不存在其他障碍,就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在户外安装电线的电工,对于其所领用的电线材料,负有不被他人拿走的保管职责,也同时具有对电线独立支配的权限。如果其将电线材料非法据为己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反,如果对于劳务中所经手的财物,行为人并无独立的支配权,非法占有还需要采取逃避监管的手段,就是利用工作便利的行为。仍以电工为例,某建筑公司电工李某利用在工地上铺设电线的工作机会,不按公司规定将工作中剩余的电线交还给材料保管员,而是将一部分电线藏匿他处,准备等晚上无人注意,将电线偷运出工地,卖给废品回收公司获取非法所得。对于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因为对于领用的电线材料,既有要求李某每天交还材料保管员的义务,又有工地门卫的监管,并不处于李某的独立支配之下,因此李某此时利用的是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使实践中出现因单位管理存在问题而导致监管形同虚设的情况,但失于监管并不等同于无监管,并不能因为监管过松或存在疏漏而改变偷拿财物行为的性质。

需要强调的是,基于职务便利而对财物的控制与支配,必须是一种直接的、独立的控制支配,在财物处于另一种监控之下,间接达到控制支配该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利用职务之便,而应认定为是利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邮政局的工作人员递送信件、包裹,则信件包裹必然是处于其控制和支配之下,但是对于信件、包裹内的物品来说,由于其外面有封口,因而是处于另一种监管之下,邮政人员对于信件包裹之内的财物,并非是一种直接的控制。如果邮政工作人员拆开封口,窃取邮件中的财物据为己有,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也是为什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之规定定罪处罚的原因。

如何审核票据 1.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报销凭证所附票据除机构、保险、航空、铁路等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外,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发票一律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或印制章),并附有防伪标记;
收费票据套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或印制章)。另外既使符合有关票据合法条件,但税务和财政部门已宣布作废的票据仍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2.审核凭证所附发票的行业性和版式。报销费用类别应与所附发票一致,发票开据内容应与所属行业一致,不能运用跨行业、跨种类票据;
发票的版式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发票按行业分为产品销售发票、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发票、餐饮服务行业发票、建筑装饰行业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发票、出口货物统一发票、沙石销售发票等等。发票按属性可分为特种和普通两种,日常报销发票以普通发票为多,普通发票按版式分为手写版、电脑版、卷筒式三种,其中手写版普通发票分填开式普通发票和剪裁式普通发票两种。

3.审核凭证所附票据的真实性。

(1)审核票据抬头名称与本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凡对公业务不署名本单位名称的一律不能报销。

(2)审核票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或缺项。大写数字金额一律以汉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为准,不得以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来代替,不得任意运用自造简化字;
小写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标点符号要规范,币种符号与数字之间不留有空白。以“元”或“角”结尾应当写“整”字,以“分”结尾不能写“整”字。对票据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对大小写缺项的,应退回予以补齐。

(3)审核票据印章。一看有无财政或税务部门票据印制(或监制)章,二看有无收款单位财务专用(或发票专用)章,三看有无收款人签章。正常情况只有印章齐全才视为有效票据。

(4)审核票据票面清晰程度。票据应为上联的复写件,其正面应无涂改、挖补、刮擦等痕迹,背面无文字内容,只有正面复写痕迹,无其它任何更改、涂改痕迹。票据的书写字迹应连贯,前后字迹一致、粗细均匀、书写流畅,无“大头小尾”情况。

(5)审核票据基本内容。发票的基本内容一般为发票名称、编号、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购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计、大小写金额、开票日、开票单位、印章等;
行政事业性票据的基本内容为收据名称、收据联次、编号、交款单位(或个人)、支付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计、大小写金额、开票日、开票单位、印章等。对于内容不全的票据不予报销。

(6)审核票据真伪。通常情况下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国税监制的发票加盖椭圆形发票专用章,地税监制的发票加盖圆形发票专用章。上环刻“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中央。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肉眼可见发票联清晰的菱形水印图案,中间标用“SW”,对着光线可见水印图案呈透明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用紫外线灯照射有橘红色反应。凡是伪造票据一律不能报销。

(7)审核票据笔迹。看抬头、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字形、运笔、笔顺、倾斜、压痕、笔画粗细、字间排列等是否一致、连贯,有无添、涂、刮、擦或药剂褪色痕迹。根据习惯原因,伪装的字迹可能会出现变形、扭曲,不可能完全以书写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无懈可击的伪装是难以存在的。

(8)审核票据填写是否移位。票据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固定位置,并相应对齐。如果某联次填写的字迹有不正常的移位,可能就存在。一般说来假数字在书写过程中往往需要停顿观察,书写速度较慢,容易出现出格现象。

4.审核票据的合理性。一般情况,在购置货物、商品时,要就近不就远,对数额较大的,要了解与市场行情是否存在较大偏差,对质次、价高、舍近求远等情况,在没有搞清原因的基础上,不予报销。对限额发票,如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等不能超限额度,否则是无效票据。对定额发票要在定额范围内,根据实际发生数予以报销,不能让报销人有可乘之机。

5.审核票据报销审批手续。正确签批报销票据是建立各级领导人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要求各级领导人在各自所管理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对报销票据进行审批。签署的意见明确表态,不得模棱两可,所签署的意见可认定为对该费发生负责。因此,对签署意见的地方、签字笔迹、签字等均列入审核范围。

6.审核报销票据的付款方式。同城结算千元以上金额采用转账方式结算,千元以下可以采用现金付款方式;
异地购置货物、商品可通过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建设或维修项目,根据合同上所介定的银行账户信息给予转账;
人员工资、奖金、课时酬金、人员劳务、出差可以采用现金结算。

7.审核报销票据的附件材料。报销票据的附件材料是对报销票据的补充、说明和介定,如购置一批商品和材料的发票,其发票上不可能明细注明所有东西,只能通过所附清单予以说明;
基建工程报销凭证后所附的合同、工程决算报告、工程形象进度、工程监理意见等均是支付工程款的重要依据。这些仔细核对,在取得信息准确无误的前提下方可支付。

8.审核固定资产入账情况。为确保单位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在报销票据中只要存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都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