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钱的私铸问题探究 私铸咸丰当千

  中国历代的货币问题中,私铸的问题占有很大的比重。私铸,或称盗铸,是指犯罪分子或犯罪集体为了牟取利益,模仿国家法定金属制钱,私自铸造一种貌似真实的铭记,但其重量和纯度都大为降低的假币的行为。不论哪朝哪代,私铸都是危害国家币值稳定的祸患。就清朝来讲,清初制钱内郭完好,重量也准,私铸现象尚不是很严重;嘉庆、道光年间小钱杂出,钱法渐坏,私铸盛起;咸丰年间私铸进一步严重,到达了泛滥的程度,为清末币制的崩溃埋下了伏笔。
  
  一、私铸的概况
  
  太平天国运动,这场几乎与咸丰朝相始终的内乱,导致了清朝原本弊端重重的货币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地丁、盐课、关税、杂赋一直是清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此地区被太平军占领后,课税所收无几,但同时军饷开支剧增,国家财政已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连内务府所藏的金钟铜器也被大批熔化,以充军饷。制钱铸造的主要铜源――滇铜,也因运输交通线被太平军切断而无法运达,币材空前紧张。封建统治集团内部有人提出了改革货币制度、铸造不足值的大钱、聚敛社会财富的主张,清政府接受了这一主张,将铸造大钱、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作为应付军事财政开支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却引起了私铸的盛行,进一步加剧了币制的动荡。
  咸丰年间不仅铸有铜制钱,而且还铸有铁、铅制钱和各种币值、材质的大钱,钱币流通极其混乱。结果“私铸铅沙薄板,日充斥于宇宙间”;“通州河西务一带地方,私铸更多,竟敢明目张胆,于白昼闹市之中,公然设炉,毫无忌惮。地方官畏其人众,不敢查问”;“京西山一带,宵小潜设炉匠,私行销毁,官吏恐其拒捕,不敢过问。”
  从咸丰元年到咸丰十年(1851―1860),全国共上报私铸事例31个,涉及北京、直隶、湖南、福建、陕西等地,其中以北京地区最多,高达22例。因为“此等匪徒,踪迹颇称诡秘,凡持银往换者,收银在一处,发给钱条取钱另一处,设炉又在一处。”未被发现者还有很多,以上数据也仅是冰山一角而已。私铸的盛行给国家和人民都带来了损失,国家的币制濒临崩溃,人民生活倍加艰难。“自行使大钱,而贫民流为乞丐者不少,乞丐之至于倒毙者益多”;)“从前十日之资不能供此时一饱之费”。
  
  二、私铸泛滥的原因
  
  (一)不足值大钱的开铸
  咸丰钱大小错出,轻重倒置:当五十重于当百,当百重于当千;各局铸币文字不同,重量不等;铸币所题之字,或满或汉或蒙或杂之;币制材料又有紫铜、红铜及黄铜之别。空前绝后的计值等级造成了私铸日增。
  大钱的实际金属含量与面值的比较相差甚远,为私铸大开方便之门。咸丰三年三月首先开铸当十铜钱,八月宝泉局增铸当五十铜钱,十一月更开铸当百、当五百和当千大钱,还铸有铁大钱。清自雍正以来制钱的标准重量是每文一钱二分,咸丰二年降为每文一钱。咸丰当十钱每枚重六钱,实际只抵制钱六文却当十文使用,面额越大的铜钱强行增值越众。如当千铜大钱面额价值规定每枚等于制钱1000文,但它的实际金属含量则仅值38文,即每枚钱强行增值962文,获净利达780%。王茂荫对于此事评论说:“最大之患,莫如私铸,……旧行制钱每千重百二十两,熔之可得六十两,以铸当千,可抵三十千之用。”毁制钱一千文可铸成当千大钱三十枚,当三万文之用,如此的高额利润当然让私铸者趋之若鹜。私铸之频繁甚至带动炉匠所用的风箱砂罐都随之涨价,进一步验证了私铸日多。
  (二)官钱本身不统一以及铸造技术上的漏洞都为私铸提供了机会
  清朝中央的铸钱机构分工部宝源局和户部宝泉局,地方的铸钱机构省、镇或府,称“宝×局”,当中一字为代表所在地的文字。宝泉局当五十重宝重一两八钱,当百元宝则只有一两二钱,当五百元宝也只重一两六钱。一局所铸尚如此颠倒复杂,各局铸钱又互不相同,以福建宝福局为例,其当五十大钱重二两五钱,当百大钱重达五两。一国之内币制混乱至此,私铸能不起乎?
  各局的铸钱除了币值混乱外,低劣的制钱技术也为私铸提供了便利。铸钱技术不精导致了无法防伪甚至官钱难与私钱区分的弊病。中国造币之法自春秋到光绪年间都是范铸,即用钱模铸钱,不仅造成钱币品质的良莠不齐以及铸造费用的昂贵,还会出现错范和流铜等现象,使钱币无法保持整齐美观,甚至在重量和成色上都是千差万别的。先不论全国各官局铸钱重量名称不一,就是连一炉所出都无法保证整齐划一。“户部每月发饷,其中即有轮廓破损,字迹模糊者,且近时户、工两局所铸当十铜钱,与初铸者轻重大相悬殊,是官铸大钱先自不能划一,又何怪私铸之得以夹杂其间”。
  (三)官局也存在私铸的现象
  私铸咸丰钱之利也刺激了一部分官局加入私铸之列。官局匠人鼓铸时偷工减料,私积铜以铸小钱,甚至与钱铺勾结,收购大钱改铸轻薄沙板小钱。私钱之不能禁很大一部分在于官局也铸有小钱,民间用钱不加以辨别,只因之出于官局就与国家铸钱并用,但实际上官铸小钱与民私混淆难辨,甚至有的不如民私之便用,坠地则碎。
  咸丰年间官局私铸的现象在黄钧宰著《金壶遁墨》中有这样的描述:“咸丰五年秋,道过清江,闻车声辚辚然来,视之钱也。问何为?曰铸钱。曰曷为以钱铸钱?曰帑金不足,官府费用无所出,今毁制钱为当十大钱,计除工费十可赢四五,则何为而不铸。是年冬,再过清江,闻车声辚辚然来,视之大钱也。问何为?曰铸钱。曰曷为又以大钱铸钱?曰大钱不行,报捐者买之,当十只值一二。今毁大钱为制钱而又小之,和以铅砂,除工费一可化三四,则何为而不铸。”
  (四)民间无小钱可用也是私铸得以存在的现实原因
  咸丰年间几乎停止了小制钱的铸造,大钱开铸后的私铸又以使得大数制钱被毁,几乎绝迹。而民间市井小民每日糊口一切米、盐、蔬菜皆零星购买,仅需要数十文或数文即以足用,当五十、当百的大钱,买者无法分拆,卖者无法找零,贫乏之家倍觉难堪,竟有人“手持大钱不能易米而食”。现钱不能充足,难免出现“奸徒藉钱缺私铸小钱搀和行使”)的现象。而且“私造小钱,俗名水上飘者,今反通用,较国宝易用。”就是因为大钱实在
  不适合民间日常使用的缘故。
  
  三、咸丰朝私铸情况的特点
  
  咸丰年间的私铸现象有其鲜明的特征。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私铸的对象是不同的,先是小钱,再有大钱,再有制钱。这完全是由利润所决定的,私铸何钱有利可图就私铸何钱。咸丰初年制钱的私铸一般采用的是将足值的官钱化一为多,“私销私铸沙板质薄,官钱一文可铸私钱三文,搀和混用获利尤多”;三年后折当过重的大钱开铸,私铸大钱获利甚厚,私铸无不将目标转为大钱;不久大钱的通行受阻,迅速贬值造成了毁大钱铸制钱的现象极度蔓延,咸丰九年“京中铜当十钱一文,仅抵铜制钱二文,若改铸制钱,可得三四文”;十年“有奸民将当十大钱,毁质私铸,计当十大钱一枚,可作轻薄制钱五六文。”
  其次,查禁私铸私销的过程中出现了执法不力、甚至包庇犯人之现象。“各部院及旗营给发公费兵饷,均有蠢吏奸役,私行抵换官钱等弊,尤为官私混杂之害。”)在缉拿犯人之时,授受贿赂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有使用抄获小钱的事情发生,“关隘处所奉文盘查,偶有�获,藉词充公销变,而钱则官自行使,犯则任其逃逸。”)这样的吏治当然无法有效贯彻国家查禁私铸私销的法令,国家禁令虽多,但收效甚微的原因大抵在此。
  再次,私铸现象绝大部分出现在北京及其附近地区,甚至有他处私铸却运至京畿附近出售。这主要是因为大钱和发行的户部官票及咸丰宝钞主要在北京城畿附近流通,“京中市肆遵法勉用当十当五钱,而一出京门竟不能用。”大钱的流通范围决定了咸丰朝私铸案件大都集中在京城附近。
  
  四、咸丰政府禁私铸的措施
  
  虽然咸丰政府通过降低货币成色、不顾及信用的办法来暂时获得少许利益,减轻政府财政困难,但并不想让私铸者分享利益。所以,针对私铸大规模泛滥的形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禁绝私铸。
  (一)严刑峻法以绝私铸
  尽管各朝统治者无不制定了严刑峻法以杜绝盗铸现象,但是历朝历代铸伪钱的记录不绝于册。其实严刑峻法的本身就标志着私铸现象的盛行,咸丰朝也不例外。面对日益严重的私铸形势,官员一再主张加重刑罚,咸丰皇帝采纳了这一建议,四年颁布“加重私铸罪刑”上谕 :“为首及匠人问�斩候之犯,无论钱数,次数,均著入于秋审情实。”但是加重刑罚并未减少私铸现象的发生,只能再次加重刑罚,五年谕“凡私铸大钱人犯拿获到官,除将该犯按新定律例讯置重典外,仍将该犯家产入官,并准军民等首告,诬告仍反坐。”六年又谕“如查有私铸匪徒即照所议无分首从,均于讯明后,就地正法,以儆刁风。” 实际上私铸现象并未因为严刑峻法的存在而减少,清政府一再加强对私铸的惩罚就是一个证明。
  (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约束
  咸丰元年就钱局发下小钱事谕“著严饬该监督等随时稽查,有犯必惩。如有扶同讳饰,经该侍郎等查出,除将舞弊之炉头工匠交刑部治罪处,并将该监督严参惩处。”四年又谕:“私铸罪名业经加重,任恐差役等有得钱卖放之弊,著顺天府兼尹府直隶总督饬令所属,于私铸大钱人犯务应严密查拿,毋任漏网。天津通州等处私铸甚多,并著严饬各属认真查拿,按律惩办,如有奉行不力者即据实严参,毋许徇隐。”
  (三)对官钱严定规式
  针对官钱式样不精,造成私钱得以混杂其间的弊端,咸丰四年谕:“惟官局制造若不精良,仍恐私铸得以混淆,著该管钱法各堂官,严饬监督司员等督率工匠,所铸当百以下大钱务须加工磨炉,色泽光润,俾私铸不能相混,而市侩奸商亦无所借口,倘查有偷减工料及搀杂破碎者,即行严参惩处。”
  
  五、私铸泛滥的危机
  
  假币的泛滥,市场上鱼目混珠,使人民对政府的货币信心下降,商民挑剔,不愿使用,使政府的钱币流通陷入困境,清初白银一两易制钱七八百文,嘉庆年间可换到一千多文,咸丰年间甚至可以换到两千文,钱贬值了两倍不止,一钱不足一钱之用。
  私铸现象就像封建社会内部滋生的恶性肿瘤。咸丰政府大力加以整顿,希望可以解决或缓解私铸现象,最终都失败了。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清朝币制上的缺陷。清朝银两与制钱的比价完全取决于货币材料价值的变化和供求的矛盾,按市场价格自由浮动,没有主币与辅币的关系,形成一种跛行的货币制度,使得政府无法对银与钱的价格实行宏观调控。所以当大量私钱冲击的时候,除了任钱价滑落外,别无他法。私钱的加入使得钱币的供应量大于需求量,引起自然经济下的商品物价飞涨,紧接着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更大规模的私铸,大量金属价值很低的私钱涌入流通领域,再次验证了格雷欣规律――“劣币,如其数量不加限制,将驱逐良币”。按照格雷欣规律,在价值相同的所有铸币的流通价值水平逐渐降低时,最先高于流通水平的是铸币的金属价值,因而最先被销毁的是成色最好的铸币,然后是次好的,最后留下最坏的,当人们普遍对铸币失去信心后,就会使用比“劣币”更有价值的布帛、粮食作为交易的媒介,迅速回到以物易物的阶段,最终使货币经济一溃千里。
  咸丰朝饮鸠止渴,滥铸大钱,把私铸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也将其货币经济推到崩溃的边缘,为以后留下一个难以收拾的烂摊子,清王朝的灭亡在此就已经埋下了伏笔。
  
  参考文献:
  [1]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户政[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
  [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Z].北京:中华书局,1964.
  [3]清文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72.
  [4]席裕福,沈师徐.皇朝政典类纂.钱币[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
  
  (作者单位: 江苏省泰州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