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此 总经理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违章治理 第三章 隐患查处规定 第四章 事故治理 第五章 作业治理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七章 文明生产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治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运营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法规、条令,结合我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人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存在危及人身、设备、物业安全的违章行为或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有责任落实整改,必要时纳入奖惩考核。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每月工资总额中按人数预控100元/人为安全风险金;
凡违反本细则,视情节轻重,均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关于责任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金,并可依照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事项,均须由安全治理部门填写违章处罚通知单;
事故追究处罚则凭事故处理报告,按权限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执行考核。
第五条 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概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并同意相应处罚。
第六条 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 反违章治理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安全治理部门例行监督检查,照章处罚,达到规范化治理。
第七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1.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类具体行为,由安全治理人员记录姓名、工种、所在单位、违章时刻、地点、违章事实。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进行停岗。
2.“三违”人员被停岗,应强化学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交底、事故案例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停岗学习期间适用最低工资处遇。学习结束后,由安全治理部门开具鉴定书交所在部门。
3.“三违”人员案例能够在宣传窗、警示栏等载体进行曝光,必要时也可勒令公开检讨。拒绝检讨、阻止曝光的一次罚款100元。
5.视违章情节和认识态度按细则给予“三违”人员处罚;
对处罚结果不服且持正当理由的,同意当事人在限期内向公司办公会议提出复议。
第八条 现场隐患及违章的处置 1.对现场发觉的“三违”现象,应当由安全治理人员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联;
安全治理部门、人事部门、被罚单位(个人)各一联。
2. 对现场发觉的其他隐患现象,应当由安全治理部门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联;
安全治理部门、隐患所在单位各一联。隐患所在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应在回执上签字。
3.违章处罚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书等送达当日未签字的,可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签确认。
4.安全治理部门应当针对隐患明确具体整改时限、要求;
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按期进行复查和向上级进行汇报。
5、对举报“三违”现象提供的信息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一般“三违”给予奖励50元,重大“三违”报公司办公会议论定。
第三章 隐患查处规定 第九条 各级单位不按时传达、部署公司、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条 安全会议、教育不开展、安全活动记录不真实、不齐全,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实习人员没有申报备案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二条 作业前对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不落实交底,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三条 发觉“三违”不制止,查实“三违”不及时处罚,单位负责人与“三违”人员同等考核处罚。
第十四条 作业规程不明确和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现场混乱无序的,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指挥员50元/次。
第十五条 消防重点部位违反防火规定,其他场所违反安全用电制度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六条 无视现场管操纵度,纵容外来人员参与装卸作业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七条 作业吊具选配不正确,起吊物超载、斜吊、凌乱堆放存在安全隐患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八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罚要紧责任人50元/次 。
第十九条 生产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涉电作业不挂警示标志者,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 条 随意丢弃在用设备部件、吊具材料、维修物料或破坏安全设施,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一条 作业中擅自脱岗、擅自替岗、操作中接打手机,罚责任人50元/次;
造成事故的依照情节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交接班,有意不填写相关记录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三条 消极对待隐患整治任务的单位,罚要紧责任人100元/次,并可申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干部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按连带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检查和监督行为进行言语攻击或打击报复的,罚责任人100元/次,情节恶劣的申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十不吊十条禁令装卸作业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检修、安装等高空作业不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防范、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九条 生产作业场所发生互殴对打,或先以肢体挑衅他人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非本岗位设备器具,违禁闯入特定、限制场所的,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论处。
第三十一条 酒后上岗,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处100元/次罚款,其他类岗位酌情处理,造成后果的按事故严厉处罚。
第四章 事故治理 为了加强事故操纵,落实“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制定以下治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事故报告程序 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均有义务积极参与抢险、施救;
班组长、调度、生产治理人员、专兼职安全员有责任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同时做好爱护现场工作。
2、 事故部门接到报告,必须尽快落实操纵措施,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3、 事故部门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依照事故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4、 如事故重大,部门无力救援,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请示。并迅速按照顾急预案制度安排现场有关人员做好外部救援的预备工作(车辆、通道、场地、备用金、救援物资等)。
第三十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及时限 1、事故报告内容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时刻、地点、简要通过、伤亡情况、现场动态、初步缘故、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援的措施。
2、事故报告时限生产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值班室,事故当日不报者,按隐瞒事故处理,要紧责任人罚100元/次,对事故单位领导连带处罚。
第三十四条 非工伤事故等级划分 1、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严峻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15000元以上;
(2)或者造成设备停工七天以上;
2、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较大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6000元以上;
;
(2)或者造成设备停工三天以上;
3、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一般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2000元以上;
(2)或者造成设备停工一天以上;
4、凡具有事故特征,尚不足认定三级事故者,为轻微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2000元以下;
(2)或者造成设备停工一天以内;
5、虽具有事故情节,实际损失不足500元的,可不以事故论处。
第三十五条 工伤事故等级划分 1、死亡 因事故损害丧失生命体征的。
2、重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为重伤(严峻等级)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峻,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峻外伤、内伤。
(4)严峻骨折(胸骨、脊椎骨、锁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峻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损害大拇指轧断的;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轧断两节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损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损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其他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的。
3、轻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为轻伤(较大等级)处理 (1)人体非要害部位外伤、内伤。
(2)轻度骨折(肋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等。
(3)有肢体部位损害,尚不足以论定重伤等级 (4)其他经医院或劳动保障部门诊查确认的。
4、微小伤 凡劳动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人身损害;
视作为微伤(轻微等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追查与分析 1、公司安全治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首先要进行事故登记,并及时进行事故现场查看和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2、发生微小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治理部门单独调查,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当班班(组)长、现场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实施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3、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治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分管领导、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当班班(组)长、现场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实施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4、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治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当班班(组)长、现场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实施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5、发生死亡事故,事发一小时以内报属地安监、港航等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协助调查和实施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6、发生非工伤类事故,由公司安全治理部门组织调查,结合事故损失程度或事故阻碍情况,报告公司相关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实施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不分析总结事故缘故,不采取纠正防范措施,不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或责任人100-300元/次。
第三十八条 造成严峻等级以上事故的 l、全部门扣罚本月全额安全风险金。
2、罚事故单位人均200元。
3、事故责任人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4、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5、依照调查结果,视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700-10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1、全部门扣罚本月50安全风险金。
2、罚事故单位人均100元。
3、事故责任人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4、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