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专业版)(律师修正版)

精品文档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以依法出租的物业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区 路 号 房地(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房屋的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根据租赁房屋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规定的租用面积为基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证书号码 ;

第二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含税价),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含税价)。

第四条 租赁房屋租金按每 □一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为一期结算。乙方应在每期的 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期租金;

第五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六条 甲方账户信息为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如甲方变更账户信息,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

第七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八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保证金于租赁期满后返还。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
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甲方承诺在出租前租赁标的物上未设定抵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如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导致乙方无法行使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时,甲方应向乙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二条 甲方维修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
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租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租赁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非因乙方的行为,过错或过失,租赁房屋损毁、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均可通知乙方要求收回租赁房屋,并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

(二)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导致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三)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对房屋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有效期内,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并要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7天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10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甲方特此陈述和保证,以下声明截至本次租赁期限到期日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

(一)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甲方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批准或授权。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公司章程、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二)甲方是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的合法拥有者。租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任何权利归属争议。

(三)租赁房屋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并经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四)租赁房屋不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冻结、查封的情形,租赁房屋亦未设定任何权益负担或其他类似的限制目标股权的权利;

(五)如果租赁房屋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甲方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则甲方出租该不动产的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并将该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视为向该不动产所有的权利人交付租金。甲方保证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授权,由其代为受领租金。甲方保证该书面授权的真实性,并且将书面授权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六)甲方保证租赁房屋交付使用时水电等相关计量设施可正常使用及应缴费用已结清。

(七)租赁期间,若甲方出现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损失,则该等或有负债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因上述原因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完整履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搬迁费用、因本合同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30天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一条 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