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_人民调解调研文章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
有的是稳步上升;
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
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
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
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
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
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
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
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
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