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律师整理版

----------------------------------------- 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可解除合同 林某于2000年8月应聘到苍山某公司工作,2008年9月因与丈夫离婚造成精神失常,随后请假住院治疗,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时常还会复发,无法正常工作。该公司多次通知林某及其家属让林某回公司上班,但因林某并未完全康复,无法回公司上班。该公司于2010年10月以邮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寄给林某,由其家属代签。林某家属认为林某是精神病患者,而且还没有康复,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认为,林某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且也已经不能再工作,应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家属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应该按照规定支付林某经济补偿。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林某家属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同意支付林某1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必须有劳动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仍要支付赔偿金。

1、“某人在单位工作,单位并不知起是精神病 ”也就是说,此人一直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发觉此人有不适合其岗位、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如此看来,此人即使是有“精神病”,也不是在录用时就有、也不是在发病期而且并没有影响工作。

2、“病人不想继续工作想辞职,单位应该有补偿吗 ” (1)如果真的是精神病人其辞职的表示不具有效力。应由其监护人向单位履行辞职手续。

(2)如果经鉴定不是精神病人职工想辞职一般情况下单位没有补偿,但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时,职工辞职时单位应当给予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你说是“职工自己想辞职”不管职工是否有病,主动辞职能够获得补偿的情况只有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一种情况,但职工【因病辞职】却不是给予补偿的法定条件对于在工作期间患病(包括精神病)的职工应给予的优待只能是由单位给予法定的医疗期,如果经治疗能正常工作的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给予补偿。但患病职工主动辞职,却不会得到补偿。

3、“需要如何鉴定是精神病 ”是否精神病,不能只凭单位说、也不能只凭病人说 (1)如果只是单纯想鉴定是否精神病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7条来确认(内容楼上菩提树学者已经列出)。

(2)但是,我认为解决你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只是鉴定是否有精神病的问题【关键是劳动能力鉴定】即使是得了精神病,如果在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可以胜任工作,单位仍 不能解除合同的。

4、“如病人直接不来上班,属于自动辞职吗 ”不属于自动辞职,应是违法辞职,要对违法辞职给单位带来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不管是否有病,职工辞职都应按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前)或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
如果是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病、丧失了行为能力,也应由其监护人向单位请病假。

5、如果楼主是职工、又想辞职没必要再想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只要是自己想辞职,有病没病都可以、有病没病都应按法定程序提出辞职、有病没病都不会有补偿(除了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形外) 如某人在单位工作,单位并不知其是精神病 如果说是录用前就有精神病,则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辞退。

病人不想继续工作想辞职 这不是正好了么。赶紧给他办离职手续费。

单位应该有补偿吗 录用前就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辞退的没有补偿,转正后的有补偿。

他自己提出辞职的没有补偿。

另外需要如何鉴定是精神病 最好别找这个事,当心家属讹上你们。

赶紧找个别的理由辞退或动员他自己辞职就算了,要补偿就照顾他一下,以后别找麻烦就好。

要知道,精神病人杀了人都没死罪的,别惹他。

如某人在单位工作,单位并不知起是精神病病人不想继续工作想辞职 单位应该有补偿吗 如何鉴定是精神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想继续工作想辞职,单位是不给补偿。但就你说的情况而言,劳动者都是精神病人了那么他的行为能力一定是有问题了,一个行为能力有问题的人提出辞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1994年7月14日) 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省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如下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5]1号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的复函 (1995年1月3日)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制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复。

综上,法律法规表明 第一,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病情得到控制,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反之病情没有好转并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贴及经济补偿金。

第二,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补充 如病人直接不来上班,属于自动辞职吗 用人单位不知道你的员工有精神病呵呵 ,你说出来不怕别人笑话吗你的员工你不了解有没有病,有没有前科,是什么文化水平家庭粗步的了解情况,性格特点,业务能力,健康情况。。。。。。这些你了解多少再有,和所说的你的其它员工的关系如何这些你不清楚你不会是刘姥姥吧)没见过什么世面吧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5号)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是否适用医疗期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精神病患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可能存在两种情形(1)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病却隐瞒实情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宣告劳动合同无效,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精神病患者已经治愈或者病情很轻并得到控制,到用人单位复发,或者该劳动者本来没有精神病,到用人单位以后因为某种原因患上精神病。对于这种情况第一,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的,可以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医疗期内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医疗期满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发给相当患者本人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五,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患精神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应当按 照劳动部如下意见处理 精神病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 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