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管理)湘潭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运行情况

(行政管理)湘潭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运行情况 湘潭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运行情况 一、 行政处罚(共77项) 1、事项名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及标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湘潭县城管局执法队员 流程图 受 理 1、案件来源⑴上级交办;
⑵其他部门移送;
(3)举报;
(4)检查发现 2、填写案件受事记录 3、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立 案 1、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城管局分管审批,决定立案、撤销或移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2、指定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

调 查 取 证 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当事人不在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
(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4)必要时在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审 查 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对调查结果及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1、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

2、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2日内) 申 不需或放弃听证 的 辩 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天)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

需 听 证 进入听证程序 处 罚 1、城管执法局对调查结果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 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 行 1、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结 案 1、制作结案报告。

2、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2、事项名称在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及标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湘潭县城管局执法队员 流程图 受 理 1、案件来源⑴上级交办;
⑵其他部门移送;
(3)举报;
(4)检查发现 2、填写案件受事记录 3、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立 案 1、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城管局分管审批,决定立案、撤销或移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2、指定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

调 查 取 证 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当事人不在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
(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4)必要时在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审 查 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对调查结果及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1、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

2、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2日内) 申 不需或放弃听证 的 辩 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天)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

需 听 证 进入听证程序 处 罚 1、城管执法局对调查结果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 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 行 1、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结 案 1、制作结案报告

2、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3、事项名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及标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湘潭县城管局执法队员 流程图 受 理 1、案件来源⑴上级交办;
⑵其他部门移送;
(3)举报;
(4)检查发现 2、填写案件受事记录 3、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立 案 1、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城管局分管审批,决定立案、撤销或移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2、指定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

调 查 取 证 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当事人不在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
(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4)必要时在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审 查 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对调查结果及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1、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

2、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2日内) 申 不需或放弃听证 的 辩 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天)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

需 听 证 进入听证程序 处 罚 1、城管执法局对调查结果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 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 行 1、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结 案 1、制作结案报告。

2、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4、事项名称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及标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湘潭县城管局执法队员 流程图 受 理 1、案件来源⑴上级交办;
⑵其他部门移送;
(3)举报;
(4)检查发现 2、填写案件受事记录 3、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立 案 1、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城管局分管审批,决定立案、撤销或移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2、指定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

调 查 取 证 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当事人不在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
(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4)必要时在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审 查 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对调查结果及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1、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

2、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2日内) 申 不需或放弃听证 的 辩 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天)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

需 听 证 进入听证程序 处 罚 1、城管执法局对调查结果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 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 行 1、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