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方单独为“一方”,合称为“协议各方”。
鉴于甲方使用单位有使用派遣人员的需求;
鉴于乙方具备人才派遣资质,能够提供符合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派遣员工;
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于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定义的含义 11“人才派遣”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将其职工派遣到其他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经济收入的经营活动。
12“派遣人员”是指与人才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被该企业派遣到其他单位从事劳务的劳动者。
13“人才派遣企业”是指通过将与其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派遣到其他单位从事劳务而获取经济收入的企业法人组织。
14 “甲方使用单位”是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输出的派遣人员实际提供劳务工作岗位的甲方使用单位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
15“关于需求派遣员工的函”是指由甲方向乙方开具的载明以下内容的文件岗位、岗位素质要求、需求数量、使用期限、劳务费用标准等内容。
16“不可抗力”是指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阻止本协议的履行,及相关方法无法合理控制,及在采取合理审慎措施后相关方仍无法完全或部分避免或克服的任何事件、情况或状态。“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恐怖行动、内乱、暴乱、封锁或禁运、火灾、爆炸、地震、流行病疫、洪水、风暴。
17“规章制度”是指企业就其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劳动纪律管理、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等方面制定的规范劳动者行为的准则 18“派遣期”是指派遣人员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的时限。该期限等于派遣员工需求函上载明的使用期限。
19“关于派遣费用付款确认的函”(见附件3)是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出具的应付派遣费用的函。该函载明应计派遣费用的劳务量、计费单位、总价等内容。
第二条 协议目的 协议各方承认,本协议的目的是 21规范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揭示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不具备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依法免除甲方及甲方相关责任诸如招聘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等。
22乙方通过甲方派遣专技人员以及对派遣到甲方的专技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意义上劳动用工管理,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 声明保证 每一方其他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 31该方系为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具有有效的法律地位,根据其营业执照、章程,以及根据该方向其他方提供的、确认其正式成立、权力和授权的官方文件中所述的其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具有全权经营与协议相应的业务;
32该方具有全部权力和受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可能导致的任何和全部损失,该方须赔偿其他方。
第四条 需求计划 41协议各方承认,甲方所需专技人员的岗位、岗位素质要求、需求数量、使用期限、派遣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确定,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关于需求派遣人员的函。
42乙方须在收到派遣需求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是否同意派遣。
第五条 派遣费用 51 乙方应获取的派遣费用是指乙方将其职工派遣到甲方从事劳务而获取的所有经济收入。
52派遣费用的构成包括“派遣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应为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相关管理服务费用”、“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四个部分。
53上述“派遣人员工资”是指乙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付给劳务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54 经甲、乙双方约定,派遣人员管理费用为每人每月 元。
55 派遣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等费用视社保机构缴费基数变更及实际工资额的变更而变动,由乙方及时将变动情况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社保规定支付给乙方。
56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以关于派遣费用付款确认的函提示甲方上月应付派遣费用。派遣费用的核算与支付由甲方负责。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关于派遣费用付款确认函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57乙方收到甲方对关于派遣费用付款确认函的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派遣费用划入乙方书面指定的账户。
58协议各方承认,甲方可依本协议及协议各方商谈确定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对派遣人员的工作质量(含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并依据考核结果直接调整派遣费用。
第六条 劳务派遣流程 61甲方的人事部门向乙方发出关于需求派遣人员的函。
62乙方书面回复甲方同意派遣。
63乙方考核面试并在及甲方共同商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联系甲方考核面试。
64乙方将与拟派遣人员的花名册以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送甲方备案。
65乙方签发人才派遣函,派遣人员持函到甲方报到。
66甲方开始对派遣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派遣人员上岗后将报到回执单送回乙方。
第七条 退回和更换 71 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
7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12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7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1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15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72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22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23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2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7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731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32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733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3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735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提前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75派遣协议终止时,若甲方不再续用乙方员工,若按劳动合同法需要向乙方员工支付补偿金时,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员工主动不愿意在甲方处继续服务的除外。
第八条 工作时间、休假 81派遣人员在甲方每天、周、月的工作时间与甲方员工同等待遇地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82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周休息日、法定节日的休息权利与甲方员工同等待遇地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83派遣人员的休假诸如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医疗期等待遇,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与福利 91乙方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为派遣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其中派遣人员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代扣缴。
92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其他福利(如有)原则上由甲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办理。
93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其相关待遇,未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甲方支付;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死亡后的有关待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日常管理 由乙方履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教育、安全、考勤、工作成果质量考核、计划生育管理、劳动报酬发放等等;
乙方应督促、教育、保证派遣人员遵守甲方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离厂手续等。
101乙方应指定专人对其派遣到甲方的派遣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并出具关于授权对派遣人员实施日常管理等事项之授权书(见附件2)。
102派遣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由甲方安排;
甲方可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及派遣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等情况调整劳务工岗位以及根据岗位的变动调整劳务费用,但甲方有告知乙方和派遣人员本人的义务。
103甲方对派遣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