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最新政策的解读

解读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最新政策 王桦宇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税务法律部主任 法律财税杂志主编) 日前,上海市政府召集人社局、总工会、企联/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召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会上获悉,目前上海劳务派遣员工总数已达到100万人以上,但存在部分企业派遣员工比例过高、同工不同酬以及40劳务派遣工没有参加工会等问题,局部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上海将力争用23年时间逐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下半年起国有企业将率先尝试。

会上,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联/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联等四单位达成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3800字,就“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二、准确把握原则,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三、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落实工作任务”、“四、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以及“五、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下面就若干要点作相应解读 1、规范工作的指导原则。意见规定,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指导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研究实施规范工作措施,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坚持依法调整的原则,二是坚持以市场调节和行政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也就是说,意见精神强调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既要考虑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又要维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把握规范与促进中的适度原则。

2、规范工作的工作重点。意见要求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1.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下简称“三性”岗位)问题、2.同工同酬问题、3.劳务派遣员工参与民主管理问题作为当前规范的三个工作重点,明确要求、落实任务、逐步规范、切实加以解决。根据意见精神,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接下来会适当定义三性岗位、明确同工同酬标准,并进一步细化派遣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具体办法。

3、规范工作的执行操作。意见要求柔性过渡,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当前,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历史性遗留问题,有些是改革派生的新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要区别情况予以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稳妥实施,要柔性引导、创新方法、依法规范,促进劳动关系整体和谐。也就是说,目前市政府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并不是一刀切式的整顿,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确保稳定。

4、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意见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在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指导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行(企)业适合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范围,引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要积极推动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对劳务派遣员工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意见还就三方机制下人社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下一步工作重点作了明确的要求。

5、加强自律基础上的监管。意见要求人力资源行业要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并提出五点要求。一是积极动员组织派遣机构参加行业协会,扩面。二是推动形成行业市场标准。三是推荐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四是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升派遣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五是形成行业优胜劣汰机制。行业协会要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法循规,探索行业谴责、通报制度和合格单位公示制度,形成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总体而言,该意见从较宏观和抽象的角度明确了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的一些观点和方法,并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下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要点作了相应安排。但并未制订具体的强制性规范和惩罚性措施。“规范”用语远比以前常用的针对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用语而轻微,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上海市对劳务派遣“在规范基础上对劳务派遣的保障促进”,而非外界所传的“打压”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企业对此意见政策要点要有正确的把握。一方面,不要过于担心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会被严格管控,需要使用派遣用工的仍可继续使用;
另一方面,对于明显非“三性”的岗位,安排用工方式时尽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比重或者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工。而对于上海市的国有企业,则应对意见中所称国资系统做出表率的说法有所留意。

附件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 海 市 工商业 联 合 会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代表组织),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工会组织 为促进本市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适用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的补充用工形式,对于保持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过度、过滥使用等一些突出问题,局部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上海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事关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整个职工队伍的团结,事关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妥善处理劳务派遣领域的突出问题。市国资委要发挥率先示范作用,全面、系统地总结国有企业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的成功经验,在国资系统内予以推广,引领其他企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效推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统一,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准确把握原则,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要准确把握原则、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规范措施,有效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规模,同时又不影响整体劳动关系和谐。

一要准确把握规范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指导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研究实施规范工作措施,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坚持依法调整的原则,二是坚持以市场调节和行政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要突出当前规范劳务派遣的三个工作重点。要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下简称“三性”岗位)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劳务派遣员工参与民主管理问题作为当前规范的三个工作重点,明确要求、落实任务、逐步规范、切实加以解决。

三要柔性过渡,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当前,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历史性遗留问题,有些是改革派生的新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要区别情况予以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稳妥实施,要柔性引导、创新方法、依法规范,促进劳动关系整体和谐。

三、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落实工作任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认真组织力量,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把规范劳务派遣作为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共同推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在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指导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行业、本企业适合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范围,引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要积极推动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对劳务派遣员工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有条件的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纳入集体协商内容,逐步改善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确保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二要夯实劳务派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劳务派遣的主要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研究规范的工作措施。三要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劳务派遣市场依法规范发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贯彻“两个普遍”(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工会组建力度,通过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民主管理,形成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一要倡导用工单位积极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参加本单位工会。对于已经加入派遣机构工会的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工会应积极协助派遣机构工会做好会籍管理、工会活动和权益维护工作。二要在加强派遣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参加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并逐步提高劳务派遣员工职工代表的比例。用工单位尚未吸纳劳务派遣员工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员工列席参加。三要积极帮助劳务派遣员工解决“三最”利益问题,教育引导劳务派遣员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督促引导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逐步规范用工行为。一要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破除内部工资分配上的“二元”结构,对派遣员工和劳动合同制员工实行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二要引导用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关心,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三要引导用工单位拓宽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劳务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四、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

一要加强劳务派遣市场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完善劳务派遣备案和定期检查制度,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派遣机构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派遣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其次要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派遣机构规范化经营。

二要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管理,包括机构初始登记备案、业务情况、年度报告等内容;
实现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管理信息互通,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管理系统中增加劳务派遣内容。管理信息系统要实现实时更新、动态跟踪、全面覆盖的功能,提高管理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三要加大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