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桥小学小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何桥小学2012---2013学年度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人才强校,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东湖开发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人员现状及发展需要,制定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何桥小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2、签订聘用合同,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设置岗位比例,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4、转换用人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1、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我校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一所完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负责小学一到六年级学生的教育教学级科研工作,是以专业技术为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教育局有个标准核算,我校配置教师编制数18人。

2、现有岗位和人员配备情况实有人数14人,其中;因病内退人员1人);
实际有专业技术人员11人,管理人员1人,还需从兄弟学校聘用5人。

三、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

2、单位全体在编职工均需参加本次聘用。

(二)聘用条件 1、聘用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具有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应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3)身心健康,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符合聘用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聘用专业技术具体条件 (二)岗位基本条件 本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两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1)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七级管理岗位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能努力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全盘工作。

2、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全面,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

3、实事求是,勤奋学习,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顾全大局。公正廉洁,艰苦奋斗,严于律己,善于合作。

4、具有勇于进取及改革创新精神。

5、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九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6、应具备小学高级教师资格,且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

7、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 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我校的教育理念,关心爱护学生,师德高尚。遵守本校各项规章制度。任职期间,获有校级以上综合表彰。

2、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和小学一级教师应承担的其他教师工作量(正、副班主任,兴趣指导小组,大队辅导员等)。

3、积极参加本学科教研和集体备课活动,积极参加课改,并根据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完成教学任务。

4、努力探索教学规律,完成每学期规定的听课节数,每学期至少上一节汇报研讨课;
每学期至少撰写一篇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并积极参加优秀论文交流。

5、在与教师结成“师徒结对”后,主动求教于老教师,认真履行“师徒结对”协议中的各项职责。

6、积极承担正、副班主任工作,虚心学习,认真做好班级工作。

7、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8、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计算机初级以上水平。

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 岗位职责 1、认真履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职责。

2、勤于学习和钻研,教于思想端正,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3、熟悉任教学科(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具有解决教学疑难问题的一定能力。

4、在教育教学领域中具有示范作用,举行过校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获得校、区以上优秀课评比等级奖,教育教学效果好,质量经学校综合测评为优秀,得到同行、家长和学生好评。

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有教育教学经验,科研论文在校以上进行交流或发表。

6、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优先考虑。

2、已具备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获得省市区优秀青年教师、百名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3、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拥有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年限长短综合考虑。

4、根据本人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师个人魅力、团队精神和对学校所作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

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 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履行我校的教育理念,敬业爱岗,关心爱护学生,师德高尚,堪为师生的表率。

2、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任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

3、积极参加教研和集体备课活动,遵循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自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教学课时总量达到规定要求。

4、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承担或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积极参加课题研究和研究性学习;
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并积极参加优秀论文交流。

5、乐意承担指导初级教师工作,积极参加 “师徒结对”活动履行“师徒结对”活动中的各项职责。

6、愿意承担正、副班主任工作,认真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并卓有成效。

7、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8、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拥有聘任资格的教师优先考虑。

2、已具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但还未拥有聘任资格的老师可以根据获得省市区优秀青年教师、百名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3、同时还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拥有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年限长短综合考虑。

4、根据本人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师个人魅力、团队精神和对学校所作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

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九级) 1、认真履行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职责。

2、对任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能承担或组织教育教学教研和培养青年教师工作,有一定成绩。

3、积极参与课题研究,能承担校级或校级以上课题负责人,并获得好效果。

4、乐意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在班主任、教研组长、学校部门负责人等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5、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6、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拥有聘任资格的教师。

2、获得省市区优秀青年教师、百名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3、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拥有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年限和拥有聘任资格年限长短综合考虑。

4、根据本人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师个人魅力、团队精神和对学校所作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

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 岗位职责 1、认真履行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和教改实验中有所建树和创新,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能承担并胜任教育教学教研和培养青年教师工作。成为教学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3、愿意承担正副班主任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

4、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拥有聘任资格的教师。

2、具备中级岗位教师基本条件。

3、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先考虑。。

4、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拥有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年限和拥有聘任资格年限长短综合考虑。

5、根据本人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师个人魅力、团队精神和对学校所作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

(三)聘用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

单位公布拟聘岗位类别、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2、公开报名。

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者,须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申请表者,按拒聘处理。

3、资格审查。

单位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考核评价。

单位对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测评或考核。

5、决定聘用并公示。

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根据测评、考核结果和个人身体状况,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6、签订聘用合同。

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鉴证手续。

四、聘用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的签订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所有受聘人员必须签订。

(二)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

(三)考核及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解除 1、考核 单位对受聘人员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续订 聘用合同期满1个月前,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变更 聘期内,如受聘人员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化,合同做相应变更。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其工资待遇应相应改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4、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或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送达到受聘人的;

(6)因受聘人原因使单位无法将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直接送达,学校采取了有法律效力的其他送达方式后满30日的。

5、解除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①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的,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②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

③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⑤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

⑥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③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②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④患严重职业病或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⑤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高等院校的;

③经有关部门认定,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无故不兑现有关待遇,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侵害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