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4条规定“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很清楚看到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
但上述法律只是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只是由有关部门计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承担啊从目前我国的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确实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该方面明确的只有深圳市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就是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从深圳该法规以及我国法律对“社保”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应该可以看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是应当要承担员工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但根据劳动法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费不单是企业单方的行为,个人本身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于没有购买社保,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双方应缴纳的比例承担也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这方面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依然存在争议,上述观点只是本律师的个人意见。现社会保险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当中,我们期待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会对此用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