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函(工商局).doc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函 市工商局 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省卫生厅根据授权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卫监督秘[2011]220号),为便于贵局开展公共场所经营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候诊室、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候诊室的监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

商场(店)、书店指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

体育场(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100 m2以上的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游泳场(馆)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

候车(机、船)室指二等以上的侯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特此函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