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于2001年5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核准成立。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63年的广东省农业机械化技工学校,先后经历广东省农业机械技术学校、广东省农业机电学校、广东省机电学校。

学校以理工科专业为优势,紧密结合广东现代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升级要求,坚持“人本、开放、多元”的办学理念,以“深耕制造行业,弘扬‘工匠’精神”为办学特色,确立以立足珠江三角洲,面向广东,服务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将学校建成产教结合紧密、工科优势突出的人民满意、特色鲜明、在国内乃至国际有影响力的高等职业学院,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办学者、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chanical Electrical Polytechnic。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蟾蜍石东路2号。

学校设有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蟾蜍石东路2号(邮编510515);
北校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高校园区(邮编501550)。

学校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四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以师生为本,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尊重、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明确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学校重大事项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要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专科为主,积极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所在区域相应行业对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学校专业以工科专业为主,主要包括制造装备大类、电子信息类和财经商贸类等专业大类,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专业群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业专业群和现代服务业专业群为两翼的专业格局。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面向广东省招生,根据实际需要面向省外或境外招生。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按照培养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咨询与论证。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中心、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任务,并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医疗卫生和后勤等保障服务机构,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十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途径,不断深化和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具有自我管理、自主学习、自励成长能力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任务,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达到下列学业标准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需的文化科学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工作能力;
具有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基本职业技能、技术应用、管理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达到规定的职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业期满并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设立督导等组织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应用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改革和实践,要求二级学院(部)和教师开展校企合作,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有效的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促进科研与教学相互结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一体化,主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行业转型发展、企业升级改造等提供高技术技能人才与科技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致力于先进文化传承创新,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第二十九条 践行“修德强能、崇实鼎新”的校训,围绕“德-能-实-新”,塑造具有自身特色的育人文化和办学文化,将职业素质教育和人文素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园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和教师职称聘任制。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称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三十九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二级学院(部)选修课程。

(三)依照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为个人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教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