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和谐的基本内涵及现代司法和谐之路的构建 强者之路bug无限金币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概念。“司法和谐”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人们,尤其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热烈回应,人们或从行使司法权的法官角度,或从司法调解艺术角度,或从司法为民,司法清明的角度进行了讨论。但由于司法和谐概念刚提出不久,不少学者对于司法和谐的讨论多限于肯定和迎合的态度而忽视了理解这个概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甚至混淆了司法和谐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摆正司法公正这个永恒的现代司法理念与和谐司法的关系,是理解和谐司法的真正内涵,以构建和谐司法之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乃至实现和谐社会这个系统而庞大工程的必要步骤。笔者对司法公正和和谐司法关系的正确解读及以程序之治构建现代司法和谐之路这一角度进行探讨。
  
  一、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灵魂
  
  “理念”一词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的解释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式。”司法理念就是一种观念上的抽象设计,是对司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构建。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理性的观念模式。可见司法理念是存在于司法主体头脑中,贯穿于司法实践全过程的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
  司法通过“定纷止争”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权。司法理念的形成深植于司法实践的沃土,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品质是裁判的司法权的灵魂,在于司法承担着在对利益的再次分配时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天职。而现代的司法理念又是以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为基础的,有怎样的司法实践,就会形成怎样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对司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构建并非是绝对的、单一的和静止的而是相对的、多元的和运动变化的。从司法的制度设计或司法的实际运作或者司法人员的不同出发点,立足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法学领域会有不同的结果。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和司法制度设计的差异,司法理念还有地域和国别的差异。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导致了很多问题凸显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官面前。这就需要掌握着国家司法权的法官用在头脑中形成的司法理念对事实的是非曲直做出自己的裁判。
  正如前面所说,司法理念的变化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里,一些司法理念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而司法理念中的绝对因子则是普遍的,相通的。人类在走过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后,司法公正―_这一基础灵魂理念不会因为各国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甚至意识文化会有所不同。这一绝对因子得到了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普遍认同。正如柏拉图所言:“人类最普遍的理念是相通的”,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理念的灵魂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具有一般性――司法维护着公平和正义是司法亘古不变的基本理念,笔者认为也可以称这个理念为司法的灵魂理念。我们所说的“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的职业性、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慎重、司法权威、司法文明”等司法基本特征,都必然会反映到司法公正这一灵魂理念上。
  
  二、司法和谐的基本内涵
  
  司法和谐作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工程,肖扬院长在会议上对其基本内涵以及特征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阐述。笔者综合了各家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和谐的诉讼秩序与司法环境论观点。第二,诉讼活动理性化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认为:和谐司法不是对非法行为无原则的纵容,也不是对合法权益保护的弱化,更不应是对法律是非的颠倒。和谐司法的本质应是诉讼活动的理性和协同,它强调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判断,寻求的是诉讼心态的和善,强硬的诉讼立场的软化,尖锐的利益冲突的调和,激烈的诉讼情绪的缓和,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配合等。第三,统一协调观点,武汉大学汪习根教授认为:和谐司法是指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一种平衡、折中、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这包括六方面的统一与协调。第四,司法程序和实体公正论观点。司法和谐,是指司法的观念、司法的过程、司法的机制、司法的方式、司法的结果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司法和谐是指司法构成的各个元素按照统一的规则相互协作,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涵上以下几方面是比较一致的:一是司法和谐主要是指司法秩序与司法环境的和谐;二是司法和谐含括到整个司法领域,而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三是司法机关是构建司法和谐的重要主体;四是司法和谐主要特征表现为协同性,也就是说在司法主导下,协同推进诉讼秩序的和谐运转。对司法和谐理念的理解和把握其本质内涵上,我们不能过于狭隘,而应该从更高、更深、更广的角度去认识。由此,笔者认为:司法和谐指的是在广义的司法活动中,各个司法主体在理性的法律认识的指导和判断下,围绕着司法运行过程所追求的一种平衡和协同的状态,是多种因素和力量综合的和谐。既是实体的和谐,也是程序的和谐。
  
  三、司法和谐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综合表现形式
  
  现代社会诉讼呈爆炸式趋势增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暴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一些地方猖獗;贪污贿赂、渎职案件居高不下;经济犯罪中涉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金融财税等领域犯罪呈现出专业化和组织化;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信访任务艰巨,“马拉松式”的诉讼模式浪费了极大的社会资源。针对目前这种诉讼爆炸的态势和司法形式“工具性”带来的弊端。和谐司法无疑是缓解现阶段的有效理念。可以说和谐司法是现代司法理念中国化、大众化,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综合表现形式。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审判独立、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正义都是为了使得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讼,及时了结,对于刑事案件也是如此。和谐司法要求刑事案件要判得合理、合情,在程序上和谐,使得刑事案件被告人伏法认罪。因此司法不仅要关注法律效果,更要关注社会效果。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才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最终目标。任何时代的司法都是在大的社会环境下运行,解决利益纠纷,解决实际问题才能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
  
  四、司法和谐和司法公正关系解读及司法和谐的现代构建之路
  
  (一)司法公正被漠视和忽视的尴尬现状
  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灵魂,司法和谐是司法理念的中国化、大众化、当代化的综合表达。两者不能很简单地等同起来。把司法和谐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从而漠视和忽视了司法的最基本理念,将和谐这一政治概念取代了理念。人类自古就有将感性凌驾于理性之上的习惯,把在长期斗争中总结到的具体的社会政策和领导者的经验置于人 类美好理念之上。这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造成的。从法治发展的时代背景来看,司法和谐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一种理念和思路,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要避免把司法的所有问题都往“和谐”里塞,司法和谐也并非能解决司法的所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更应该避免将和谐司法口号化。
  
  (二)以程序之治建构现代司法和谐之路
  1、程序之治的含义及其内容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律制度重要内容,它是获得结果(实体公正)的过程的公正。为达到程序公正,程序必须具备最起码的既定性、刚性和明确性,程序刚性是指法律关于诉讼的各个环节规定都应当是严肃和权威的,如果诉讼参与者不根据规定行事,就会有特定的不利后果并要对其进行制裁或者惩戒;既定性和明确性是指预先就已经规定明确、明晰,不容随意更改。
  2、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和谐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之一理论的提出。
  在民商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上,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无疑是两大基本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之一。程序公正是指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它包括五项内容: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合理性以及程序的及时性。司法效率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指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快捷性,在审级上的协调性、经济性及裁判结果的合乎规律性。因此,在考察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的时候,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对立的方面来看,必须保障程序的严密和刚性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公正,如设立的层层审级制度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同时必然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在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不能满足司法效率。而过分的强调调解追求司法效率则会使人们司法的权威性和即判力产生信任危机。两者从表面看来似乎并不能统一起来。我们从统一方面来看,程序正义更强调在时间上的有序性、快捷性,在审级上的协调性、经济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合乎规律性。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石之下才能保证司法效率的提高。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在保证了程序正义的条件下,司法效率才会有意义。因此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和谐”。“和谐”在哲学里表示事物发展的有序性、协调性、平稳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就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和谐论的观点,它包含了兼顾、协调、平衡等诸要素在内,是一种更为科学、全面、系统的概括。
  3、构建现代司法和谐之路
  司法和谐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是全面构建健康有序的和谐司法新机制。必须从一下几个主要方面人手:
  ①以程序之治塑造全新的司法和谐理念。名正则言顺。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凡人们要想进行成就某项大事必须以理念做为指导。同样建设和谐司法也必须有全新的司法和谐理念作为指导。程序正义和司法效率作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之一,两者对立统一。只有在两者之间寻求到最佳平衡点才能摆正司法公正和司法和谐的关系,保证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和谐。
  其次,以程序为本构建和谐的司法运行机制。
  ②尽管诉讼源于对抗和冲突,但法院和法官无疑起了主导作用,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促成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和谐、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和谐以构建诉讼主体之间的和谐共处机制。
  ③构建法院内部和谐运行机制,构建法院内部和谐运行机制的关键是优化审判组织,科学合理地分配审判权力,尤其是改变过去司法权力行政化、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等弊端,真正还权于合议庭和承办人,建立案件审理权、决定权的和谐分离和统一的机制。实现审判组织之间的和谐、审判职能部门之间的和谐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和谐。
  最后,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法院运行机制的和谐通畅,需要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实现法院同其他政法机关的和谐,法院同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和谐。法院同社会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和谐,为构建和谐司法提供健康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