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17025-1999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 170251999 第 22 页 共 23 页 ISO/IEC170251999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引 言 本准则所依据的ISO/IEC170251999是在ISO/IEC指南25和EN 45001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上产生并取代上述两个标准的。本准则包含了测试和校准实验室为证明其按质量体系运行、具有技术能力并能提供正确的技术结果所必须满足的所有要求。

认可委员会应将本准则作为对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础。第4条款规定了进行有效管理的要求,第5条款规定了实验室对其从事的测试和/或校准工作具备技术能力的要求。

随着质量体系日益广泛的应用,作为较大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实验室,要求其保证按照既符合ISO 9001或ISO 9002又符合本准则的质量体系运作的需要也在增长,因此,本准则注意包括了ISO 9001和ISO 9002中与实验室质量体系所覆盖的测试和校准服务范围有关的所有要求。

按照本准则运作的测试和校准实验室也符合ISO 9001或ISO 9002的要求。

获得ISO 9001或ISO 9002认证本身并不能证明实验室具有提供正确的技术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认可委员会已经加入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承认协议,如果实验室符合本准则,并且得到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将会促进国家之间的测试和校准结果的相互认可。

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1999将会促进获认可实验室和其他机构间的合作,并有助于交流信息和经验、统一标准和方法。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1. 范围 1.1 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

1.2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当实验室不从事本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开发)时,可不采用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1.3 本准则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标准的主体部分。

1.4 本准则用于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寻求认可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应按本准则建立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并控制其运作。

1.5 本准则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

1.6 如果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当它们从事新方法的设计(开发)和/或结合标准的和非标准的检测和校准方法制定试验方案时,其检测和校准所运作的质量体系也符合ISO 90011994的要求;
在实验室仅使用标准方法时,则符合ISO 90021994的要求。本准则包含了ISO9001和ISO9002中未包含的一些技术能力要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准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准则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90011994 质量体系 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ISO90021994 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ISO/IEC指南2 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和定义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检测实验室 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检测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确定给定产品的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ISO/IEC指南21996 3.2 校准实验室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VIM 本准则优先使用ISO/IEC指南2和VIM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1 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4.1.2 实验室所从事检测和校准工作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法定管理机构或对其提供承认的组织的需求。

4.1.3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1.4 如果实验室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测和/或校准以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组织中涉及检测和/或校准或对检测和/或校准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注1如果实验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销或财务部门,不对实验室满足本准则的要求产生不良影响。

注2如果实验室希望作为第三方实验室得到认可,应能证明其公正性,并且实验室及其员工能够抵御任何可能影响其技术判断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第三方检测或校准实验室不应参与任何损害其判断独立性和检测或校准诚信度的活动。

4.1.5实验室应 a 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以履行其职责、识别对质量体系或检测和/或校准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这种偏离(见5.2);

b 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c 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d 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可能会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或运作诚实性的可信度的活动;

e 确定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 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g 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足够的监督;

h 有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i 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主管(不论如何称谓),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质量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实验室政策和资源的最高管理层;

j 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见注)。

注个别人可能有多项职能,对每项职责都指定代理人可能是不现实的。

4.2 质量体系 4.2.1 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达到确保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量所需的程度。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4.2.2 实验室质量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应在质量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予以规定。总体目标应以文件形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
质量方针声明应由首席执行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实验室管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质量的承诺;

b 管理层关于实验室服务标准的声明;

c 质量体系的目标;

d 要求实验室所有与检测和校准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e 实验室管理层对遵循本准则的承诺。

注质量方针声明宜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客户的需要来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要求。当检测和/或校准实验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时,某些质量方针要素可以列于其他文件之中。

4.2.3 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4.2.4 质量手册中应界定技术管理层和质量主管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准则的责任。

4.3 文件控制 4.3.1 总则 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质量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诸如规章、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

注1本文中的“文件”可以是方针声明、程序、规范、校准表格、图表、教科书、张贴品、通知、备忘录、软件、图纸、计划等。这些文件可能承载在各种载体上,无论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并且可以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

注2有关检测和校准数据的控制在5.4.7条中规定。记录的控制在4.12中规定。

4.3.2 文件的批准和发布 4.3.2.1 凡作为质量体系组成部分发给实验室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应建立识别质量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同的文件控制程序并易于查阅,以防止使用无效和/或作废的文件。

4.3.2.2 所用程序应确保 a 在对实验室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b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c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和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的文件,或用其他方法确保防止误用;

d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3.2.3 实验室制订的质量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4.3.3 文件变更 4.3.3.1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 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4.3.3.3 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控制制度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修订的文件应尽可能地正式发布。

4.3.3.4 应制订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 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测和/或校准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 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适当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见5.4.2);

b 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c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和/或校准方法(见5.4.2);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得到实验室和客户双方的接受。

注1对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需以可行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并考虑财务、法律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影响。对内部客户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审查可能简化方式进行。

注2对实验室能力的评审,应证实实验室具备了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且实验室人员对所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具有必要的技能和专业技术。该评审也可包括以前参加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和/或为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置信限等而使用的已知值样品或物品所做的试验性检测或校准计划的结果。

注3合同可以是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

4.4.2 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的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注对例行和其他简单任务的评审,由实验室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缩写)即可。对地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的例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