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计合同新版

可编辑 电力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 (工程名称),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 万元合同价款为本工程 阶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三、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机关或见证方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合同”指本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中的进一步的文件。

(2)“发包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设计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4)“双方”“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称。

(5)“投标书”指设计人为工程向发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定金”指发包人与设计人订立合同之后,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发包人向设计人预先付给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7)“中标通知书”指招标机构正式确认设计人中标的信函。

(8)“工程”合同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人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0)“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补充或变更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结合具体工程,发包人和设计人另行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二条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三条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五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 第四条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专用条款约定的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第五条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六条 本工程设计的依据是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3、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设计人采用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第八条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发包人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应尊重设计人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十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发包人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或取得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灰场、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设备等(如需要)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在输变电工程可行性阶段设计中,发包人负责签订与设计有关的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等方面的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并在协议、合同或文件的签订前,协助和配合设计人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商、谈判工作。

第十四条 发包人需保护设计人的设计版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第十五条 当发包人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赋予设计监理代理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代理行使的权利或工作范围,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设计监理无权变更或免除设计人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人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设计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的项目内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交付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九条 设计人应按国家、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设计人应依据合同,接受发包人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

第二十一条 若设计人按投标书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时,设计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分包合同的副本送交发包人,分包部分设计工作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设计人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设计人的违约或疏忽。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条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技术经济资料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当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十二条负责有关工作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在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当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负责签订之前,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以及合同或协议的协商、谈判工作,应当由设计人负责。

设计工期 第二十六条 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工期定额,在输变电工程中,还应根据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协商确定设计工期。

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人应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发包人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若因审定结论对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需对设计进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时,双方需另签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对施工用设计图纸可进行确认并组织会审工作,也可单独进行确认或组织会审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非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的返工,其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如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的返工,则不应增加设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其它服务设计人可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委托,进行专用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的其他工作,并另行收费。

设计文件交付、现场服务 第三十二条 设计人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出版份数规定和双方商定的项目内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交付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以设计人交付的书面文件为准。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附送载有设计内容的电子文件。

第三十三条 设计人应配合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核算费用,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有关隐蔽工程验收,并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第三十四条 双方应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的设计人现场服务人月数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发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七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做调整 (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设计收费政策调整,且该收费调整是强制性规定,则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双方应以补充或变更协议予以确认。

(2)当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人要求,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设计费随之调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合同开始履行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