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制度教学幻灯片

工 伤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为了使公司的工伤管理规范化、明确工伤报告及费用报销程序,为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员工和公司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工伤事故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及各项处理工作。

1.3工伤管理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伤管理原则。

1.4工伤管理职责 1.4.1总经理职责 a 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资源支持,审批有关安全制度、报告、报表等;

b 审批工伤事故报销费用及其他有关工伤事故项目。

1.4.2管控中心副总职责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协助总经理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1.4.3企管部职责 a 负责对工伤事故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较大工伤事故组织调查;

b 负责审核工伤者的医疗费用、考勤及工伤者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

c 负责审核或审批工伤者的休假时间;

d 负责对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者提请处理或监督责任部门的处理;

e 负责公司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安全整改和预防。

1.4.4综合办职责 a 监督、指导工伤事故发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与工伤保险相关的事项;

b 按公司规定办理职工社保或意外险;

c 收集工伤认定资料、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d 编制、完善工伤保险管理的相关程序、制度。

1.4.5各部门职责 a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负责转岗员工的安全培训;

b 负责对员工进行作业指导、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工艺改进;

c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纠正,预防事故发生;

d 调查、分析部门内工伤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控制工伤事故发生;

e 及时提供工伤事故证明材料、事故报告及工伤报销相关资料;

f 严格按公司规定安排工伤者就医、休假,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受伤者进行工伤认定;

g 及时报告本部门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1.4.6工伤者职责 a 遵守公司制度、安全规定、操作规程等,履行自我安全检查职责;

b 发生工伤事故,第一时间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如实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诊疗状况;

c 根据公司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d 服从公司的就医安排和休假安排;

e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工伤事故处理 2.1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适用于发生在公司内的工伤事故) 2.1.1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进行自救或就近人员及时对受伤者进行救助,并马上通知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

2.1.2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现场拍下受伤者面容与受伤部位照片(面容与受伤部位在一张照片上面)和事故现场照片,事后将照片及时交予综合办。

2.1.3工伤者所属部门负责人应视员工受伤状况安排进行包扎、送医院或呼叫急救部门,并及时通知综合办和企管部负责人。

2.1.4部门负责人应视员工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安排合适的就医医院(胶州市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康明眼科),并按照综合办的安排办理挂号、住院手续(适用未入保险的员工)。

2.1.5在公司内包扎、处理即可不影响基本的工作和生活的,受伤员工可自行处理或要求同事协助处理。

2.1.6 受伤员工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应保管好病例及所有诊疗发票原件(只有“门诊病例”的需开具“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院印章;
提供“住院病例”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红色的“病例复印专用章”或“病案专用章”),回公司后及时交予综合办。

2.2工伤事故报告 2.2.1工伤事故发生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报告单”,经分管副总填写意见后交企管部审查,企管部不能决定的报送总经理批准。

2.2.2工伤事故发生部门应填写“安全事故报告”,经分管副总审查后,报送公司企管部。一般事故不超过 二个工作日,重大事故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2.2.3事故报告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要真实,责任 明确,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同时应加强防范措施的落实。

2.3工伤者休假时间安排 2.3.1休假时间是指公司批准工伤者住院治疗或休养的时间,遇节假日、星期天算入休假时间。

2.3.2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员工受伤状况或医院意见拟定员工休假时间(原则上能从事一般性力所能及的工作又不会加重受伤者病情的,不能安排休假),经企管部审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批准。部门负责人将准予休假时间告知工伤者,要求其按时上班。

2.3.3工伤者应在规定的休假时间到期后,按时上班,若未按时上班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则以旷工处理;

工伤者休假时间到期仍不能适应本职工作,应提供医院证明或回公司当面汇报,部门负责人应视受伤者身 体状况考虑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若确需延长工伤者休假时间,应由企管部长签批并将延长休假时 间填写在“工伤报告单”中,未获批的休假时间无效。

2.4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2.4.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 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 因、查明责任、落实改进的措施。

2.4.2重大工伤事故由企管部负责组织调查,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并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应作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执行。

2.5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 2.5.1责任认定 a 企管部、公司领导或国家有关部门安排的安全工作或下达的安全整改通知,相关部门不执行或未 按期完成而导致工伤事故的,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

b 相关部门不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等,造成工伤事故的,由该部门负责人 负主要负责;

c 各部门向企管部或有关领导反映或建议有关安全工作事项而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 造成工伤事故的,由企管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d 未对新员工或转岗员工进行岗前操作培训和安全培训,造成工伤事故的,则员工所属部门的负责 人负主要责任;

e 转正后员工或经培训合格上岗的试用期员工(包括转岗员工),若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 负责;

f 试用期员工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g 员工在试用期内或转岗培训期内,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h 因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工伤事故的,由责任部门负责;

i) 其他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由企管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2.5.2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将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警告、降职、降薪、经济处罚、开除,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b 违反操作规程、工作流程或作业指导,造成工伤事故的;

c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 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d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e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

2.5.3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公司原因造成的,则主要责任由公司承担,并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包括警告、降职、降薪、绩效考核扣分、经济处罚等。

a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未及时检修、保养或超负荷运行,造成工伤事故的;

b 对安全隐患未进行自查自纠或整改不及时,造成工伤事故的;

c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d 其他管理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

第三章 工伤认定及材料 3.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手续由综合办按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责任由受伤者自负 a 因公负伤后,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的;

b 由于本人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 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的;

c 不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中马虎大意(如未正确使用工具、刀具等)、忽视生产安全(未关 闭设备离岗,工作时间串岗、睡岗、打闹,未进行常规劳动防护,未进行安全自查,乱接乱挂电线等)、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如未对设备进行保养、检查,未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等)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伤害的;

d 工作时间内请假或私自外出造成事故的;

e 公司提供工作餐的休息时间外出造成事故的;

f 其它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2工伤认定及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必需材料(工伤者或其所属部门提供) a 事故人身份证原件,综合办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参加社保的提供社保卡;

b 病历原件、住院费用发票及用药明细单;
l c 门诊费用发票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各种附件;

d 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原件;

e 受伤部位照片、事故现场照片。

3.3工伤认定材料提交时间 工伤者应在自受伤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向综合办提交本制度2.2所要求的材料。其中,费用发票和银行卡可在诊疗结束后交财务部,由财务部交综合办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

第四章 工伤费用管理 4.1工伤者的工资管理 4.1.1工伤者在获准休假期间(包括住院),遇节假日、星期天、公司或部门安排的休息日无工资,工资核算天数以剩余有效天数为准。

4.1.2经公司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核算。

4.1.3受伤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住院或休养期间无工资,并须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假期。

4.1.4经公司认定为工伤并需要休养的,休假天数(含住院天数)不得超出公司批准的天数(以工伤报告单批准天数为准),若工伤者提前结束休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核算。未经企管部长审签而自主“休假”的天数作为缺勤处理(请假或旷工)。

4.1.5经公司认定为工伤并需要休养的,公司初次批准的天数内发放全额基本工资(按4.1.1规定的有效天数核算);
获准继续休假,时间3天(含3天)以内的发放基本工资的50%;
超过3天的,发放基本工资的30%。

4.1.6虽经公司认定为工伤,但受伤者在工伤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则获准的休假时间内的工资按如下比例发放(按4.1.1规定的有效天数核算) a 休假(或住院治疗)3天(含3天)内发放基本工资不超过50%;

b 休假(或住院治疗)3天至7天(含7天)的,发放基本工资不超过30%;

c 休假(或住院治疗)超过7天的,发放基本工资不超过20%。

4.2工伤费用管理 4.2.1经公司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者在治疗期间,医院安排的诊疗项目(如拍片、CT、磁共振、针灸等)必须汇报部门负责人决定,未经负责人批准或自行决定的诊疗项目、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药物使用等,公司不予报销。

4.2.2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4.2.3经公司认定为工伤且受伤者无过错的,其经企管部审查批准的医疗费可全额报销。

4.2.4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由受伤者自负。

4.2.5虽认定为工伤,但受伤者在工伤事故中有过错,则只报销“工伤保险报销”的部分,其余工伤保险未报销的费用由受伤者自负。

4.2.6经公司认定为工伤,但因其个人原因未参险或拒不参险,则所有相关费用由工伤者自负。

4.2.7工伤者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受伤情况或隐瞒受伤情节而造成公司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该工伤者自负。

4.2.8因公负伤后或治疗期间,未事前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而私自选择医院诊疗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由受伤者自负。

4.2.9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