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源于1954年创办于广州石牌的华南工学院附设工农速成中学,1956年学校改办为石油工业部广州石油学校,开始石油化工办学历程。1965年学校为配合国家石油工业发展,迁往茂名市;
1985年建立广东石油化工专科学校,1992年改名为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
1998年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国石化总公司划转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0年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与创建于1970年的广东省茂名教育学院(前身茂名市师范学校)合并升格为本科茂名学院;
2010年更名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在长期办学历程中,深受石油文化熏陶,秉承石化优良传统。展望未来,学校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建设石化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英文名称Guangdong University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

学校在茂名市,设官渡校区、光华校区。官渡校区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光华校区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

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探求科学真理,服务社会发展,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进步。

第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发展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实际,发展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历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

第七条 学校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以培养“人格健全,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使命,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实施协调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战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三大石油公司)合作共建学校。

广东省支持学校根据国家石油化工产业建设与发展需要,继续保持和强化办学特色,使学校成为培养石油石化等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

三大石油公司支持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积极参与公司科技攻关以及国家和广东省重大科研项目申报;
支持学校与公司的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毕业生就业。

学校实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与茂名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十条 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
任免学校负责人;
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法律法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依法向卓越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人士以及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名衔。

(六)依法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七)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六)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7) 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稳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八)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和学员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依照培养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生和港澳台侨生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地获得在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平等地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其他各类奖励资助等,申请助学贷款。

(五)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成长成才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权益。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教职工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待遇,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组成。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以上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为教职工、学生提供后勤保障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治理结构 第1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