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信任危机现象 [应正视中国社会信任危机]

  内容摘要人们之间的道德互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社会生活人文化的显著特征。当下中国社会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信任危机,其与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关系约束机制日渐失效而新的制度约束机制严重缺失,以及道德的位次在社会价值序列中急剧下降紧密相关。走出信任危机,需要加强道德教化,努力培育人们的契约精神、契约意识,特别要加强制度建设,增强人们对制度承诺的信任。
  关键词道德危机 信任危机 关系约束 制度约束
  作者徐贵权,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江苏淮安:230001)
  
  当下,随着社会转型的多元推进以及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生活的感受、许多人的现身说法、媒体的报道,使我们获得这样一种社会认知:中国社会似乎陷入越来越严重的信任危机。
  
  一
  
  信任,是理智与情感相统一的心理和态度,具体指人们在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交往中,对他人特别是交往对象在道德上恪守公认的准则,持确信无疑的心理和态度。在社会生活中,信任能够使人获得安全感,消除或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障碍,降低交往成本,避免或减少道德冷漠,提高人们生活的幸福指数。在道德上被信任,是人的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信任的生成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或条件,其主要体现为:
  1. 社会交往的经验
  作为人们建立信任之基础的社会交往经验,既包括自我社会交往的经验,也包括周围人或他人社会交往的经验。对于意识、观念包括信任来说,社会实践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如果人们在以往的社会交往中切实感受到交往对象是诚实守信的,不会违背公认的道德准则,不会损人利己,那么就会形成对交往对象的信任。人们对那些被众多的人普遍给予积极的道德评价的人,往往容易建立起信任。
  2. 以血缘情感为纽带的特殊关系
  在社会信任研究方面,马克斯・韦伯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是一种典型的特殊主义的社会信任结构。费孝通先生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熟人社会”。[1]在这个社会中,以血缘情感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在信任建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或居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这种血缘关系、情感联系既有真实的血缘亲情联系,也包括比附或比照血缘亲情联系,如没有真实的血缘亲情关系的人之间的称兄道弟等。人与人之间以特殊关系为基础的信任,就像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呈现出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一样,[2]也以关系的远近、亲疏程度呈现出一个差序格局。
  3. 可靠的契约关系
  “熟悉导致的信任是有限的。”[3]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流动性越来越强、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大,接触到的陌生人越来越多,人们之间建立信任越来越需要突破熟人关系、特殊关系的局限。正如卢曼所说,当一种社会秩序变得更加复杂多变时,人们对于信任的需要“越来越不迎合熟悉”,建立信任越来越不能把陌生人、不熟悉的人排除在外。[4]在这种环境中,可靠的契约关系理所当然地成为人们之间建立信任不可或缺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之间的交往能够以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契约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交往对象违背契约关系而损害自己的利益能够受到法律的追究,自己的损失能够得到救济,信任的风险很小或者是零风险,那么人们之间就能够建立起信任。
  
  二
  
  也许在有史以来的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的问题,但信任的缺失并不等于信任危机。只有当一个社会信任的缺失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遭受不道德行为伤害的担心、焦虑成为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时,这个社会才真的出现了信任危机。应该说,当下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信任危机。
  1. 正常生活中的信任危机
  正常生活中的道德信任危机,表现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不相信不会遭到他人、交往对象不道德行为的侵害,或者往往担心受到他人、交往对象不道德行为的侵害,戒备、防范心理比较突出。第一种情况是:人们对于没有与自己现实交往的不特定的他人存在较为普遍的道德怀疑。我们在生活中注意到,城市居民住宅的防盗门、防盗窗越来越牢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锁越来越多。第二种情况是:人们对特定的交往对象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道德怀疑。我们在生活中会发现: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想帮助别人拎行李、抱孩子时,往往会遭到别人的谢绝甚至是冷漠拒绝;拿着较大面额的钞票购物时,对方几乎毫无例外地要当面看看是不是假钞。
  2. 特殊情况下的信任危机
  特殊情况下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为在陌生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帮助时,人们不敢贸然伸出援手或不敢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人们往往担心好心没好报,担心受助者以怨报德,担心自己因德而受到伤害。第一种情况是:遇到跌倒或被车撞倒的人特别是老人,人们虽然想伸出援手但又担心受助者把自己当作肇事者,因而在担心、怀疑心理的驱使下不得不放弃帮助,只当看客或退避三舍;并且提醒自己的亲人、朋友出门在外不要多管“闲事”。第二种情况是:当人们发现有人丢了钱物,本想捡起交还失主或交给警察时,又担心这是陷阱,害怕遭到陷害、敲诈而不敢去捡。第三种情况是:当有人与自己或自己的交通工具相接触而受伤并追究自己责任时,人们往往怀疑遭遇了“碰瓷”,甚至跪地请求见证人证明,以此表明自己对受伤者的不信任、对方在说假话坑害自己。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信任危机,归结到一点,都是对他人、交往对象的道德品质、道德人格失去信心的表现,都是对他人、交往对象道德上的可靠性的怀疑,都是不相信自己不会遭到他人、交往对象不道德行为的侵害。信任危机的直接原因正是社会道德风气的恶化、道德失范现象的严重、不道德行为的频频发生,是信任他人、交往对象而带来伤害的教训使然。当人们无论是不作为(比如坐在家中)还是作为(实施善行),都会因为他人、交往对象的不道德行为而受到伤害时,当“人性恶”、“防人之心不可无”成为极普遍的社会心理时,信任危机便没有理由不发生了。那么又是什么使得不同类型的不道德行为,包括令真诚践行道德的人们寒心的行为屡屡发生,从而使人们难以对他人、交往对象建立起信任呢?笔者认为,这与以改革开放为主要推动力的社会转型密切相关。
  其一,社会转型使人们的社会交往在突破熟人圈子扩大到陌生人范围之后,处于传统的关系约束机制日渐失效而新的制度约束机制又严重缺失的无序状态,于是道德越轨行为趋于严重,道德危机逐渐生成,进而引发了信任危机。在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以血缘情感为纽带的特殊关系对人的道德约束颇为有效。一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如果不能恪守道德规范,损害他人的利益,就会遭到强制力量的制裁。这种制裁在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看来,主要是“意见制载”和“交往制裁”。意见制裁就是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谴责对人有很强的道德约束力。“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社会的谴责或赞许就是生活的主宰。”交往制裁,就是遭到人们的拒绝,从而失去关系网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资源。“个人同社会土壤联系的根基一个又一个地被铲除了,束缚被一点点拉紧,直到交往被完全切断,坏死的社会成员从社会机体中跌落下来”。[5]但在陌生人社会,由于人的社会流动性大,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够稳定,人们的社会交往处于吉登斯所说的“脱域”状态,关系机制的约束力大大式微,制裁失效;于是,道德越轨行为大量发生,人们之间的信任便难以普遍建立。当然,在陌生人社会,如果制度约束机制健全而有效,也可以遏制、消解道德越轨行为,为信任构筑可靠基础。然而,当下中国社会的制度约束机制还不健全,更缺乏有效性。比如,现有的司法系统作为维护和保障道德信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并没有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人们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走法院诉讼程序时,经常遭遇立案难、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下、公正缺失、判决执行难等问题。这就使得制度承诺的兑现发生困难,人们在遭遇道德越轨行为(有的同时也是违法行为)的侵害后,难以及时获得必要的救助,信任风险在转化为实际损失后挽回困难,契约关系的可靠性程度随之大大降低。
  其二,社会转型改变了道德、知识、能力、利益等不同价值元素在社会价值序列中的位次,道德的位次大大降低甚至在一些人的思维中变得无足轻重,[6]这势必引发道德危机,进而转化为信任危机。道德在当今社会已失去了昔日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发展、效率、效益、利益及与此相关的知识、能力的关切超过或压倒了对道德正当性、完善性的关切,以致道德上的瑕疵乃至严重的越轨行为已经成为可容忍的问题,于是出现了价值观的严重错位。如果能够带来利益或某种发展,即使道德越轨也是值得肯定或值得炫耀的,而恪守道德倘若不能带来利益或某种发展则往往会遭到讥讽和贬低。在这种社会文化环境中,不少人渐渐丧失了羞耻感,人们的道德神经也在道德越轨行为的不断冲击下,渐渐变得麻木,于是整个社会道德宽容过度,社会对人的道德约束力大大降低,道德失范与越轨现象日益严重,即便是熟人之间,不道德行为的侵害也无法幸免。
  此外,如上所述,道德信任危机也与人们的心理有关。人们往往因为自己或他人受到不道德行为的侵害而产生“草木皆兵”的心理,道德怀疑扩大化了,信任危机进一步加重。
  
  三
  
  当然,在当下中国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决非荡然无存,由信任演绎而来的道德温馨依然洋溢于我们的社会。但是,道德危机正在吞噬着信任,信任危机正在不断加深。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信任基础的建构,既要继承传统又要开拓创新,坚持关系信任建构与制度信任建构相结合、重在制度信任建构的建构方略。
  其一,道德教化依然是不可或缺的选项。道德教化虽非万能但放弃道德教化万万不能,我们必须坚持道德教化这一文化选择,并切实改变道德教化苍白无力的现状,努力增强道德教化的有效性。一要强化公务员和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切实改变其社会道德形象欠佳、公信力较低的状况,使其富有成效的开展道德教化拥有足够的底气和说服力。二要改变官方、主流媒体在宏观领域倡导多,而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等微观领域日常教化缺失的状况,努力创造微观领域与宏观领域相协调的道德教化环境;同时,改变非主流媒体对明显道德越轨行为娱乐化的报道倾向,消解了人们的道德敬畏感和羞耻心的状况。三要避免虚化、形式化的道德教化,切实推进触及灵魂的道德教化工作,重铸道德良心,构筑信任的社会基础。
  其二,努力培育人们的契约意识、契约精神,构筑道德越轨行为的防线。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社会交往既离不开熟人圈又必须突破熟人圈。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在涉及重要利益关系的问题上,具有合法性的契约都是必需的,它虽然未必一定能够避免道德越轨行为,却构筑了一道防线,对道德越轨行为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因此,应努力培育人们的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引导人们学会契约化交往,并养成恪守契约的现代品格。
  其三,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增强人们对制度承诺的信任。在当下中国,作为信任基础的制度信任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制度信任建构有两个主要着力点:一是以健全、完善制度体系特别是法律体系为目标的制度建设。二是增强契约关系的可靠性,即增强人们对制度承诺的信任。制度具有规范性、指引性,它可以使人们的社会交往变得更可预见,使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变得更具确定性,从而增强社会交往中的信任,而缺少必要和合理的制度安排就不可能建立起普遍的道德信任。[7]当前,必须完善制度体系包括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尽最大可能避免制度的缺失、模糊,也要避免制度的多变,尽最大可能扩大征信范围,把越来越多的社会交往主体纳入信用制度的范围。这也是素有法制传统的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以及人口流动性加快的新历史条件下的普遍选择。
  当然,再完善、再合理的制度安排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发挥其功能、彰显其价值。倘若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经验无法证明制度承诺是可兑现的,无法证明自己或他人因为对别人的信任而遭受的损害是能够通过制度的正常运行而得到救济的,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建立起对制度承诺的信任,信任危机问题也就无法真正得到解决。因此,我国社会必须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体系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把教育与严格按制度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对违反制度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合理制裁,使受损害者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就司法而言,不仅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要提高办案效率,降低人们的诉讼成本,切实解决好涉及利益关系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建立起人们对司法的信心、信任,为重建社会道德信任提供可靠的制度基础。
  最近有人提出保护施善者之立法的建议,这足以说明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环境之令人忧虑的程度和施善者处境的尴尬。虽然这一建议的可行性值得商榷,但我们的社会的确要努力构建保护真正的道德践行者正当利益的机制,真正使人们扶助别人不再遭受冤枉,真正使人们善良、圣洁的心不受亵渎、免受伤害,从而使人们放心地给予受助者以道德信任,放心地扶助别人。在这方面,公共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系统应充分发挥作用,及时通过合法程序、技术手段等使受助者消除对救助者的怀疑、误会,或放弃以怨报德的方式对待救助者,保护道德践行者的道德形象、社会声誉。社会公众作为有关事件的目击者也应秉持良心、秉持公正,勇于并舍得花费时间和精力为道德践行者作证。
  总之,走出信任危机,重建社会道德互信,有多种必要的路径选择。尽管当下中国社会要真正走出信任危机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但真诚而扎实的努力终究会给我们带来希望。
  
  参考文献:
  [1][2]费孝通. 乡土中国. 北京:三联书店,1998:9.
  [3] 翟学伟. 信任与风险社会――西方理论与中国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2008(4).
  [4]尼克拉斯・卢曼. 信任.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27.
  [5]E.A.罗斯. 社会控制.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69-70.
  [6]徐贵权. 当代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方式及其奥秘探微. 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9(5).
  [7] 廖小平. 论诚信与制度. 北京:北京大学学报,2006(6).
  编辑阮子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