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 中西封建制度的异同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封建”概念的混乱在中国造成了对“封建”的误解和滥用。为清除这种混乱,不少学者致力于区分“封建”一词的古义和今义,即西周“封建”与现代人理解的“封建”之不同;但是较少辨析中古“封建”之中义与西义。只有从中西中古历史的具体内容出发,分析中西“封建”概念的诸多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才能够克服对于“封建”的误解和滥用。
  关键词 封建 封建主义 误解 滥用 中西比较
  作 者 黄敏兰,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06)
  
  “封建”或“封建主义”在中国恐怕是概念最为混乱、最为人所误解和滥用的名词。由于它在中国社会中长期和广泛地流行,以致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它的误解和滥用也就比其他术语引起的混乱更为严重。反过来说,正是因为滥用“封建”,才促进了它的广泛流行(缺乏严格规定性的东西当然更容易流行)。可以说,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致力于对“封建”概念的辨析。但是迄今为止这项工作多着眼于区分“封建”的古义和今义,即分析中国西周的“封建”与现代人理解的“封建”有何不同,以及西周的“封建”如何演变成了现在人们所理解的“封建”;对于西欧封建与中国“封建”的区别(即中古“封建”的西义与中义)似乎还未予以足够的关注。除了有少数学者区分西周封建与西欧封建外(例如冯天瑜将西周封建制说成是“宗法封建制”,将西欧封建制说成是“契约封建制”①),对于中古西欧与中国的“封建”还缺乏比较研究,但是这方面的研究恰恰应是认识“封建”概念的关键。因为中国人理解的“封建”这一概念,本是从西欧封建制中抽象出来的。从认识史以及发生学的角度看,首先必须考察西欧“封建”的确切含义,才能理解中国“封建”的真实意义。
  
  对中西“封建”概念的具体考察
  
  西欧的封建制有着严格的规定,这是由具体的历史内容决定的。对于这些,不仅研究封建社会的专家马克・布洛赫有明确的说明(具体可见布洛赫《封建社会》一书),即使是马克思、恩格斯也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并未一般性地赋予西欧封建主义普遍性的意义。从他们的一些具体论述来看,封建制即使在西欧也并非是无所不在的。
  从对中西“封建性”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那些在中国被视为“封建”的事物与西欧历史上的“封建主义”不仅从根本上毫不相关,而且有许多是背道而驰的。可以说,每一个带有“封建”前缀的名词都是值得怀疑和值得推敲的。下面试举数例说明:
  
  首先论述历史学方面的“封建”:
  “封建专制”已有不少学者指出这一词的荒谬。刘北成指出:“在马、恩那里,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这是两个不相兼容的概念,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只存在于没有封建主义的东方社会,它只是‘东方专制主义’,西欧中世纪是典型的封建主义,因此没有专制主义。”[1]何怀宏也指出,“封建专制”、“封建大一统”这一类的词“从其本义来说,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封建’就意味着分封,意味着权力分散。因而,如果是‘封建’就不可能是中央集权,不可能是君主一人‘专制’,不可能是天下‘大一统’。”[2]这种错误恰恰是因为将中国的专制命名为“封建”所致。
  “封建政府”西欧中古既没有统一的,也没有同质的“封建”政府;王室与教会、贵族及城市分享权力。一些城市有自己的议会和市政府。那么,城市政府是否是封建的呢?中古后期,王权与议会共同形成等级制国家机构,这种政府也非完全封建的。无论这些形式是否是“封建”的,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绝没有这种分权的“封建政府”,只有皇帝、官僚集团组成的大一统国家机器。
  “封建政治”这究竟是指封建主搞的政治,还是指所有发生在“封建社会”中的政治行为或政治现象?英国封建贵族联合市民阶级共同制约王权,制定具有宪政意义的《大宪章》,成立议会;以及西欧普遍发生的,王权联合城市,消弱封建主势力、发展资本主义等等,究竟是什么样的“封建政治”?城市自身的政治运动又将如何解释?如何定性?进一步看,中国的中古社会是否有这种“封建政治”?无庸置疑,如果中国有这种“封建政治”的话,就不会长期停滞、落后了。
  “封建王权”及“封建君主制”首先,西欧的王权只是多元社会中多种权力的一部分,与教权、城市权力、贵族权力相互制约并分享权力。其次,西欧的君主具有双重性,即封建性与非封建性,前者表现为封君,后者表现为国君。国王作为最高的封君,即最高封建主,与其封臣有着直接的个人关系,但是与封臣之外的人则缺少权力关系。作为国君,国王对所有的臣民行使一定的权力。君主制中封建性与非封建性的比重决定了王权强弱的程度,王权的强大即表现为非封建性高于封建性。例如,法国的王权起初比较微弱,国王只能享受封臣提供的有限的封建义务,而不能征收更多的赋税。渐渐地,法国国王通过各种方式扩大了王权,才取得比封君更高的地位。正如布罗代尔所说的:“君主制由封建制脱胎而出。法兰西国王原是一名普通领主,后来区别于其他领主,出类拔萃;他使用领主的语言,奉行领主的原则,而终于超过领主。王权仍然带着自己的胎记,‘贵族与国王具有同质性’。”[3]然而,中国的皇帝独霸所有的权力,决不与其他势力分享。中国的皇帝也不具有双重性,他与所有的臣民都是国家关系而无私人关系,即使是皇帝的家人也是皇帝的臣属。
  “封建法律”西欧中世纪从11世纪后期起,产生了这样一些法律体系: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由于教会部分地处于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所以教会的财产法部分地具有封建性质,同时又具有部分的资本主义性质。而王室法中也有一些鼓励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容。除此之外,封建法是调整封君、封臣关系的法,庄园法是调整领主和农奴关系的法,并都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领主也对农奴有义务,农奴也有自己的权利)。严格地说,只有这两种法基本上与“封建”经济基础相对应。而城市法和商法则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法。法律史专家伯尔曼指出:“在11、12世纪,广泛的商业活动是与庄园的生产方式和封建的社会政治关系并存的。新出现的商法体系──它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法──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的。”[4]然而,即使是具有封建性的庄园法,也不是完全为封建主服务的。许多中外学者指出,西方的法律是一把“双刃剑”。马克・布洛赫在《法国农村史》中就曾这样说过。伯尔曼还指出:“在所谓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法律不仅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5]国内学者侯建新在他的著作中对此也有详细的论述,认为封建法律既有维护领主利益的一面,也有维护农奴利益的一面。②除了上述诸多法之外,西欧中古社会还继承了古代的罗马法和自然法。这些法显然不是什么封建性的法了。中国中古社会的法律只是皇帝、官僚一家的法,它不规定民众的权利,而只是维护皇帝、官僚集团利益的工具。所以说,“中国封建社会”(如果说有这样一个社会的话)中的“封建法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实质,以及法律的精神,都与西欧中古社会中的法律根本不同。
  “封建军队”西欧中古社会中的军队有多种:早期的封建军队是封君给封臣分封土地换取军役组成的军队,主要是骑士自备武装,为封君服军役。恩格斯在《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一文中所说的“封建军队”,就是指这种军队。他说:“同封建制度作斗争而使用本身就是封建的军队(这种军队的兵士同他们的封建领主的联系要比他们同国王军队指挥官的联系更为密切),显然意味着陷入绝境,走不了一步。所以,从14世纪初起,国王们就力图摆脱这种封建军队,建立自己的军队。从这时起我们就看到,在国王军队中,由召募的或雇佣的军队组成的部分不断增长。――这种迹象表明了封建的军事制度的彻底崩溃。”[6]除封建军队外,还有雇佣军、民军(包括城市武装和王国临时征招的军队),以及中古后期国家建立的常备军。在这多种类型中,虽然仅有常备军可与中国军队相比,但也有极大的差异。中国中古的常备军不仅规模大,时间久,而且与西方的常备军的功能不同。中国国家的常备军除了对外作战之外,主要是皇帝、官僚镇压和防范民众的工具。大量军队用来护卫皇宫以及王府、公主府和官僚府第。而西方中古后期建立的常备军不仅规模大大低于中国的常备军,而且主要是对外作战,为民族开辟海外市场。不同的是,西方君主或大贵族依靠雇佣的私人武装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不是国家军队。
  “封建社会”以往我们不假思索地说“封建社会”这个词时,却未考虑它的结构和成分,以为有了地主剥削农民的制度,就有了封建社会,无论东方或是西方,性质都一样,社会自然也就一样。然而社会的构成并非如此简单。西方“封建社会”是多元结构的,由多种社会实体构成。如布罗代尔所说的,用“封建主义”概括西方11―15世纪的社会很勉强,“不合逻辑”。他认为西欧“封建社会”至少由5种不同的社会组成:领主与农奴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神权社会、领土国家为中心组织起来的社会、贵族社会以及城邦社会。③这些社会实体并非都具有封建性。中国从秦至晚清的社会是皇帝、官僚统治的一元的国家/社会。无论它是否是“封建社会”,从结构到组成要素都与西方社会根本不同。
  “封建关系”以往历史学对“封建关系”的认定仅限于地主和农民(西方则是领主与农奴)这一层关系。然而,这一种关系并不能代表全部的社会关系。在西欧中古社会里,最重要的一层关系是教会与俗界的关系,包括教权与王权、教会与贵族及其全体教民。没有教会,西欧“封建社会”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仅仅凭着分散的庄园,是无法组织社会的。此外,贵族内部的结合也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中有封建性(封君――封臣关系)的贵族关系,也有非封建性的贵族关系。这从各国内部凝聚了社会。最基层的才是庄园及其所属的领主农奴关系。各自孤立和分散的庄园需要贵族、教会和国家作为组织者和粘和剂才能组成社会共同体。以往以为只要有了庄园,有了领主剥削农奴,就形成了西欧的封建社会,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中国中古社会中,教俗关系显然并不重要。中国是国家统治社会,所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地主与农民的关系是次要的。尽管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与西方领主与农奴的关系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个人关系,但是却缺乏西方那种领主对下层保护的关系和双向互惠原则。
  “封建经济”西欧的封建经济是个人经济。按照封建制原则,国王要“靠自己过活”,以自己的领地为生。如果国王需要征收非封建性的收入,则必须取得纳税人的同意。中国中古社会中,国家经济也就是权力经济占据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皇帝、官僚集团主要通过国家权力取得大量的财富,供他们挥霍、享用。西欧封建经济的特点是公私分明,因为封建制的原则就是严格划分封建的个人经济与非封建的公共经济或国家经济的界限。中国中古社会则不仅不是公私分明,反而是假公济私,以公养私。可以说,中国中古社会恰恰是因为没有西欧那种封建经济和封建的原则,所以对社会的征收就毫无限制。
  “封建地主”以往学界基本上是将地主制(或地主土地所有制)当作是决定一个社会“封建性”的重要标志,认为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构成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尽管人人都知道,西欧中古的统治者是封建领主,但是人们笼统地将地主和领主当作是同一种性质的阶级,认为他们只是形式上不同,两者是大同而小异。这种将地主与领主混为一谈的做法,恰恰是造成“封建”概念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史学者徐浩指出,英国的地主landlord与领主lord产生的历史条件和阶级属性不同,领主是庄园化和政治多元化,即封建化的产物;而地主在时间上晚于领主,他们起源于农业生产中新的经营方式。后来庄园制瓦解,地主完全取代了领主。地主实际上是农村资产阶级。④所以说,在西方,领主并非是“地主阶级”中的一个类型,领主和地主是性质、身份和作用都不同的两个阶级。在中国的中古社会,不仅没有西方那种领主,也没有西方那种地主,同样也没有“地主制”理论所认定的那样一个抽象的“地主阶级”。只有两种具体的和性质不同的地主,一种是具有贵族身份的官僚地主,另一种是庶民身份的地主。与欧洲领主不同的是,官僚地主主要用政治权力取得财富,所以他们对政治权力的追求超过了对地产的经营。庶民地主也与西欧的领主不同。因为他们没有领主所有的个人领地,和从领地中派生出来的种种权利,更没有欧洲领主所有的独立人格。他们时时遭受官僚地主的欺压和剥夺。这种地主剥夺地主的现象,也是中国中古社会所特有的。用抽象的地主论来解释中国历史,许多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例如中国历史上频繁出现的周期性社会动乱,是皇帝、官僚集团残酷剥削编户民(编户民中既有编户农民,也有编户地主)的结果。以往人们一直以为这是“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造成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概念。
  “封建思想”中国人头脑里的“封建思想”主要是忠与孝两字。首先是忠君思想和君尊臣卑观念,其次则是孝敬父母和为家族利益服务的观念。尽忠尽孝,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日常生活中的“封建思想 ”则缺乏具体的规定性,例如重男轻女等,都可算做此类)。西方封建社会中的思想,其内容与实质都与此不同。在西方,最重要的是神权至上观念,其次才是真正的封建思想,即封君与封臣之间的效忠。封君与封臣的关系是个人关系,是非强制性的。布洛赫说,它相当于朋友关系。不仅封臣要向封君效忠,封君也要向封臣效忠。这种效忠并不是对个人的无条件服从,而是以相互的义务为条件。这种封建义务关系高于人们对国王和国家的臣服关系,也高于家族的利益。正如布洛赫指出的:“附庸义务有时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义务──如臣民义务或亲属义务──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附庸义务几乎总是战胜其他义务,不仅在实际活动中是如此,而且在法律中也是这样规定。”[7]正是由于神权至上的思想和封建思想的制约,西方才不可能有中国的这种忠(君)和孝(父)思想。
  “封建特权”中国中古社会中,皇室贵族和官僚及其家族享有免役(军役和徭役)特权。而西方,服军役却是贵族的特权。前者是摆脱义务的特权,后者是尽义务的特权。中国官僚贵族还有犯罪后减免刑罚的特权,即所谓“八议”和“官当”。而在英国,议会的议员享有人身保护的特权。现代社会一些国家的议员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议员们的特权,就是从西欧中世纪继承而来的。中国的特权是皇帝恩赐给官僚的种种个人待遇,而非真正的权利。既是恩赐,就可随时剥夺。而西方特权的实质是权利,它保障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一旦授予,就不能随意剥夺,特权享有者随时为保护这些权利而奋斗。中国的皇帝和官僚独享、独占特权,目的是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和剥夺。而在西方,统治者和人民分享特权。人民经常自己争取特权,由此而维护人民的利益。正如汤普逊所说:“新形成的资产阶级要求承认城市的权利与特权;这项要求从政治上来说是:那在封建世界几百年来有效的契约原则应扩充到非封建世界。平民也要求‘权利’与‘自由’来执行自己的司法、征税、铸币、市场管理等等,像封建王公在他们领土上所做的那样。”[8]正是因为有这些“封建”特权,西方资本主义才能迅速发展。特权的意义本是形成社会成员间的不平等待遇,但是西方的特权由于为社会广泛分享,可以扩大平等,产生出与特权本义相反的效果。例如贵族的一项特权是只接受同等级贵族的审判,“同等人的审判”这项原则也为其他等级所应用。商人只出席商人法庭,只接受商人的审判。而“封建”的庄园法庭,则是由农奴和领主代理人共同组成的,农奴自己成为法官,参与审判和裁决。在中国,绝不可能有人民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只能是官府决定一切。
  “反封建”中国的“反封建”是现代社会中人民反对地主、军阀及其政府的政治行为;而西欧的“反封建”是“封建社会”中各种群体共同的政治、经济行为,作为封建主首领的国王联合城市资产阶级反对封建贵族。不少中外学者指出,教会在有些方面是反封建的,例如限制封建主的权力,反对封建主之间的私斗等等。封建主也反封建,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其次论述日常生活方面的“封建”:
  “封建迷信”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率似乎最高。但是令人费解的是,现代社会中的种种迷信现象为什么统统被说成是“封建迷信”。如果说这是因为它们是从“封建社会”中流传下来的,那么是否意味着迷信只是“封建社会”所特有的?实际上,时代越往前,迷信就更严重。可是为什么没有“原始迷信”和“奴隶社会迷信”之说呢?这些迷信与“封建迷信”又有何区别?为什么更为严重的迷信反倒没有命名?这一现象恰恰说明了滥用封建的结果。
  “封建军阀”军阀就军阀,何必冠以“封建”二字。加上了“封建”,反而把事情搞乱了。因为这使我们分不清究竟是指古代的军阀,如安禄山、史思明,还是近代的军阀,如阎锡山、张作霖。反过来说,西欧有中国的这种“封建军阀”吗?
  “封建大家庭”这一说法十分普遍,尤其在文学作品和一些回忆录中常见。然而,这既可能是指地主家庭,也可能是指官僚家庭,或者还有军阀家庭。与上述词汇一样,表述不清,画蛇添足。不如直接说明究竟是哪种大家庭。
  “封建包办婚姻”是否仅“封建社会”有包办婚姻?实际上现代社会中也有这种现象,尤其是在农村。由于农村青年男女缺乏社交的条件,就只得由家长来操办婚姻,这与“封建”毫不相干。
  “封建脑瓜”这种称谓语焉不详,难以理解其意义。
  还有许多歧义颇多的“封建”概念,限于篇幅,难以一一列举。
  
  结论:应当正视中西中古社会的差异
  
  令人惊讶的是,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竟是如此地不同。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如此不同的事物长期以来却被看作是完全相同的。正如侯建新所说:“本来是两种不同的物品。为什么贴上同一标签并且装进同一箩筐?”[9]这的确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迄今为止,也有不少学者指出中西“封建”是不同的。旅美作家林达多次强调中西方的差异,明确提出:“我们觉得,‘欧洲封建’和‘中国封建’,肯定不是一个‘封建’。”[10]王家范也说:“现在教材里中世纪的中国和西欧都是封建社会,殊不知彼封建而非此封建。”[11]
  中西中古的差异不仅在于各个具体的方面,还在于其根本的精神或原则。西欧封建主义的实质是明确规定各等级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以往简单认定的那种领主剥削、压迫农奴的阶级对立。最基本的有两点:一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享受权利就得尽义务,同样,尽义务就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议会制就是根据此原则建立的。二是无论上下,都既有权利,也有义务,非一方独享权力和权利。以往我们因对封建的误解,以为封建主义是落后的和丑恶的,因而未能看到,西欧的封建主义有它的积极的一方面,例如契约的原则、互惠的原则、等级内相对平等的原则、分权制约的原则等等。这些都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封建主义为社会留下了相当充裕的空间,使得新生力量有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而中国 “大一统”的国家/社会中,新生力量难以产生和发展。中国恰恰是因为没有西欧的这种封建主义,才长期停滞、落后的。
  
  注释:
  ①参见冯天瑜:《史学术语“封建”误植考辨》,《学术月刊》2005年第3期。
  ②参见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③参见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506―507页。
  ④参见徐浩:《地主与英国农村现代化的启动》,《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刘北成. 关于“专制君主制”的译名. 史学理论研究,1996(2)
  [2] 何怀宏. 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 上海:三联书店,1998:14、42
  [3]费尔南・布罗代尔. 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 上海:三联书店,1993:608
  [4][5]哈罗德・J・伯尔曼,贺卫方等译. 法律与革命.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07、647
  [6]恩格斯. 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455
  [7]马克・布洛赫. 封建社会(上卷). 上海:商务印书馆,2004:375
  [8]汤普逊. 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 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425
  [9]侯建新. “封建主义”概念辨析. 中国社会科学. 2005(6)
  [10]林达. 带一本书去巴黎. 上海:三联书店,2002:110 [11]王家范. 阅读历史: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 探索与争鸣,2004(9)
  
  编辑秦维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