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pdf

校字 2017 122 号 关于印发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已经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17 年 8 月 24 日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 见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 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 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科研仪器设备采 购 是指学校各单位以及个人使用预算管理 包括 财政 非财政 的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采购科研活动所需的仪器设 备 科研实验耗材 专著出版 论文发表 知识产权申报及 科技查新等 第一条科研项目经费采购通用办公设备仍需按通用办 公设备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二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管理 纳入学校预算管 理的科研项目经费 均应当编制采购预算 科研项目采购预 算及预算资金安排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资金来源 金额 采购需求等内容 第三条全面完整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是加强学校政府采 购管理的重要基础 各单位及个人应在学校科研经费采购预 算计划内申请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计划进行科研经 费采购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四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 目限制 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 内代理采购 第五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 1 2 万元 含 2 万元 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实验 耗材 专著出版 论文发表 知识产权申报及科技查新等 采购人提出申请报告 所在学院 部门 审批 自行采购 不含电脑 打印机 投影仪和照相机等 2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含 5 万元 以下科研仪器设备采 购 可采用非招标方式 谈判 磋商 询价 采购 由科技 处牵头和项目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 国资 审计 财务 等 人员组成的工作组通过谈判或询价 不少于三家报价 以 确定采购价格 并形成书面谈判报告或询价报告 作为签订 合同和付款报账的凭据 3 5 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招标采购 第七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2 万元 含 2 万元 以下的科研经费采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签订经济合同 2 万 元以上的科研经费采购必须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三个工作 日内将合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八条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实验耗材采购应履行验收 手续 项目所在学院组织自验后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登 记 第九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验收办理 第五章采购需求论证管理 第十条各学院要认真执行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科技处 负责组织对全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组织需求论证 第十一条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科研经费采购项目 填 写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表 预算金 额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项目需不少于3 名校内副高以上 专家论证签字 50 万元及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需不少 于 2 名校外行业内专家和1 名校内专家参加论证并附论证报 告 3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需不少于3 名校外行业内专家 和 2 名校内专家参加论证并附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 申请招 标时需附项目需求论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各学院严禁无论证采购 对上报的技术参数 的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采购评标方法 第十三条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 购 项目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最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等评标 方法 第十四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标方法应由项目采购单 位申请 报科技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谈判 磋商 询价 采购或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 仍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 续 第十六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 规定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 第七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仪器设备专业性强 技术含量高 项目所在 学院可按照1 3 的比例自行推荐技术专家 科技处负责资格 审核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名单中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将进行标 注 并随同中标 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八章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九条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 采购相关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安徽分网是省财政厅依法指 定的全省唯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 是全省政府采购 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采购项目公 告 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结果 采购合同等 内容进行公开 做到全程公开 透明 可追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