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律师修正版)

精品文档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港口作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有效预防经济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一级管理公司及集团委托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层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业务合同”)是港口经营人所提供船舶进出、靠离泊、货物装卸、储存等服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项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确认件)。业务合同管理包括资信调查、商务洽谈、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及纠纷处理等。

第四条 业务合同的管理原则为 (一)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二)全面规范管理原则。建立业务合同管理网络,健全业务合同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使洽谈权、签订权、审查权、批准权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做到严格审核,层层把关,依法签订,正确履行。

(三) 权责清晰管理原则。采取统一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形式,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权限和分工,落实责任。

(四)风险控制管理原则。加强对业务合同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明确业务合同管理全过程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第二章 业务合同范围、内容和管理权限 第五条 业务合同的范围包括 (一)装卸主营业务就开展货物装卸、中转、储存等与船方、货方及其代理人签订的港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

(二) 辅助生产服务船舶拖带、理货服务与作业委托人签订的服务合同;

(三)装卸设施设备租赁合同(码头、库场、船舶、大型机械等)。

第六条 业务合同可根据需要订立单船(次)合同和长期合同,连续作业应订立长期合同,长期合同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 业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 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及货物接收人;

(二) 作业标的和质量条款;

(三) 如实、及时申报条款;

(四) 交接、交付责任条款;

(五)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条款;

(六) 服务作业内容及相应港口作业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 客户营销策略; (八) 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等条款;

(九) 责任期间;

(十) 货物留置条款;

(十一)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十二) 责任限定及违约责任条款;

(十三) 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 合同时效;

(十五) 其他对合同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

第八条 公司对业务合同签订实行分级、分业务板块管理,合同签订管理权限为见附件一 第三章 业务合同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业务合同管理实行公司归口管理、承办单位(部门)分工负责和合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公司业务部为业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起草、修订和完善业务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拟定相对固定的业务合同版本,协助合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推广应用港口作业合同标准范本;

3、对业务合同进行规范、管理、指导、协调,并实施监督和检查;

4、定期分析、报告业务合同履行及风险控制等情况;
协调处理重大业务合同纠纷;

5、定期公布公司大客户名单;

6、负责其主办的业务合同谈判、拟定和签订,管理、审核其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合同;

7、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公司签订、审核合同;

8、确定负责业务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人;

9、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合同的登记管理,对业务合同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10、推广应用公司业务合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合同签订、履行电子资料档案。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基层单位设置的合同综合管理机构为业务合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业务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制订或审查业务合同范本和业务合同标准条款,推广应用港口作业合同标准范本;

3、审核业务合同合法性及监督、检查业务合同审批程序合规性;

4、协助法律关系复杂的业务合同法律论证、谈判、起草、签订、纠纷处理等;

5、负责重大业务合同所产生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指导、协调基层单位之间的业务合同纠纷;

6、其他应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财务部是业务合同的经济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对业务合同涉及的结算条款及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及经济效益提出专业的指导意见;

2、定期将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信息提供给公司业务部。

(四)工程技术和信息管理部负责港口作业合同信息化建设、运行与维护的技术保障。

(五)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合同管理。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业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按本办法赋予的权限,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并报备公司业务部;

3、协助公司业务部做好业务合同谈判;
组织本单位的业务合同谈判和订立;

4、严格按照业务合同约定履行,防止纠纷的发生;

5、确定、负责签订、履行业务合同的责任人;

6、负责审核其职责范围内业务合同;

7、建立本单位的业务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合同管理;

8、检查监督本单位业务合同履行情况,对下属单位的业务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业务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业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加盖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即时结清的确认件,必须经过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按照起草、谈判、会签、授权或审批、签订等实行程序化管理,未经审批程序批准,不得订立和履行。

第十二条 业务合同订立前,必须进行合同法律审核 (一) 根据港口作业的货类,承办单位(部门)拟定业 务合同范本, 业务合同文本应符合公司合同文本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质量标准。

(二)建立业务合同法律审核记录。(港口作业合同法律审核表样式见附件二)业务合同范本或业务合同标准条款必须由公司或基层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并签署意见,批准签发后统一编号并生成港口作业合同标准范本模板。

(三)承办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业务合同范本签订,不得修改和取消业务合同范本主要条款或业务合同标准条款。

(四)若需采用客户提供的合同,应充分考虑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维护公司权益,并进行合同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业务合同订立前,承办单位(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业务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签约人签约资格进行调查和确认 (1)、业务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应具备依法成立并存续的登记文件;

(2)、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经营文件,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范围;

(3)、业务合同相对方由法定签约人签署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签约人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身份签署的,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和委托书证明。

(4)、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以及资信、商业信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以保证业务合同履行。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部门)应根据客户资信调查情况,采取保函、保证金责任险、提供担保或约定货物留置权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对业务合同相对方风险控制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相对方资信不明、不良,又不能提供有效、可靠且充分担保的,不得与之签约。

第十五条 业务合同的洽谈签约。

(一)公司签订管理的业务合同,由公司业务部牵头组织业务合同洽谈,相关基层单位协助参与;
对于重大经营项目合同必要时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业务、商务、法律论证,拟定洽谈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开展业务合同洽谈签约工作。

(二)基层单位签订管理的业务合同,基层单位应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价格方案开展业务合同洽谈,若突破范围应当事先向公司业务部或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作出承诺。

第十六条 业务合同审核的内容及标准 1、业务合同是否经法律审核;

2、业务合同经营价格及客户营销策略是否符合公司年度经营价格方案;

3、业务合同结算条款(包括结算方式、结算期限以及客户授信额度等)公司有规定的,是否按公司规定执行;

4、业务合同时效不应超过一年(长期战略合作客户除外);

5、其他应审核的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业务合同审核会签流程和权限。

(一)业务合同签订前,承办单位(部门)在合同会签审批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港口作业合同审批单(见附件三),连同拟使用的业务合同文本,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通过合同审核程序,方可对外正式签订合同。

(二)业务合同审核会签流程和权限。

1、公司签订管理的业务合同,经公司业务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确实与合同相对方洽谈、拟定的条款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时,按以下合同审核会签流程确认 (1)业务合同范本主要条款或业务合同标准条款有修改的,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法律审核并签署意见。

(2)业务合同结算条款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业务合同经营价格不符合年度经营价格方案和公司有关规定,按公司明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2、基层单位签订管理的业务合同,由基层单位根据实际,自行明确业务合同审核会签流程和权限。业务合同经营价格不符合年度经营价格方案和公司有关规定,按公司明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3、业务合同审核会签程序按照书面形式或业务合同信息系统设置的审批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业务合同的授权。

(一)业务合同签订授权。

业务合同的订立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业务合同签订管理权限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授权不得超越权限订立业务合同。确需因生产经营实际,由公司授权基层单位签订时,原则上实行一份合同一个授权,或同类合同、或同类合同的企业适用范围、或针对同一合同相对方等,由承办单位(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统一格式的港口作业合同签订授权审核单(见附件四),经公司业务部核定,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 法人委托书授权。

签订业务合同由公司或基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签字,也可以由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的形式以书面委托书为准,其他未获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签署。

第十九条 业务合同的有效性。

(一)业务合同应在作业前订立,因特殊情况在作业之前未能签订书面业务合同的,基层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业务部,在船舶作业之前,由公司业务部确认是否进行作业,在货物提离之前承办单位(部门)应严格落实业务合同补签工作。

(二)业务合同到期后尚未签订新的协议,承办单位(部门)必须事先填写港口作业合同审批单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简要说明合同顺延情况及双方约定的港口作业费率标准,经批准后,与合同相对方进行书面确认。公司签订管理的业务合同,由公司业务部将结算费率、结算方式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作为港口作业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管理股份公司合同专用章。承办单位(部门)应制订专门的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专用章的领取、保管、使用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五章 业务合同的履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合同生效后,承办单位(部门)按照“谁签订、谁负责、谁落实”原则,确定业务合同履行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负责业务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专人负责该合同的生产、业务、收费以及清欠等相关工作。涉及的相关方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业务合同履行工作,并对履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一)、基层单位是业务合同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业务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及时、正确履行。履行期内,按照约定收取款项,遇对方拒付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业务人员查明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生异常情况报告公司业务部和财务部。

(二)、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业务合同履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做好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