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城郊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炭资源的回收,减少煤炭资源损失,提高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搞好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并根据集团公司煤生(2002)85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X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一、成立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

二、 储量技术数据的收集方法 1.工作面调查和丈量一般每五天一次,当工作面推进速度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适当增加丈量次数。

2.工作面采高及煤厚丈量应沿切眼方向每10米丈量一个点,丈量的位置应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皮尺应垂直于顶底板,点位分布尽量均匀。煤层厚度及采高的丈量误差应小于煤层厚度的3。工作面的伪顶不能作为采高丈量。

3.工作面丈量内容应包括工作面实际进度、采高、夹矸厚度、挑顶厚度、破底厚度、工作面丢失的顶煤、底煤及浮煤厚度。以上数据均应在同一个测点上进行。

4.对综采工作面局部煤层厚度大于3米时,要沿顶回采。最大采高3米,超过3米部分不记入采高;
当工作面煤层厚度在2.13.0米时,必须见顶见底回采,采高达到煤厚;
当工作面煤厚低于2.1米时,根据情况挑顶或破底,保证采高为2.1米,但严格控制挑顶或破底高度。

5.回采工作面过断层时,采煤队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科,说明断层落差、长度、位置,由生产科审批过断层方案。采煤队应把审批后的过断层措施报储量管理部门。过断层时,应尽量减少挑顶或破底高度。当采高达到2.1米,采煤队随意超高挑顶或破底,煤质科应根据煤质管理办法对采煤队超高回采岩石给予重罚。

6.采煤队过断层时,如不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工作面挑顶或破底工程量将不予上报。

三、管理办法 1.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应对实际回采率进行测算、统计,及时准确填报报表。资源管理小组成员每月不低于三次到采煤队检查浮煤及底煤损失情况,及时通知储量管理人员及生产单位进行处理,储量管理人员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办公室主任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2.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为综采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8%,炮采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5%。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0%。

3.各类煤柱的留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煤柱。对工作面内落差2.5-10米的断层,两侧可留设5-10米的煤柱。对各类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均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回收,顺槽煤柱大于20米的应予以回收,回采率不低于70%;
采区上下山煤柱回采率不低于60%。要积极推行沿空送巷及对拉工作面采煤方法。资源管理小组领导及成员针对上述几条留设煤柱及回收规定要进行认真检查、监督,确保煤炭资源的彻底回收。

4.煤炭资源管理小组对合理开采矿井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
凡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
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部门及审查批准者负责;
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队技术员应及时报告技术主管。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队技术人员负责;
在回采过程中,超过设计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回采队长及有关技术人员和造成损失的班组长负责。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煤炭资源分析会,分析丢失煤炭资源的形成原因并追查责任人,对责任人处罚根据丢失储量多少而定,最低罚款100元,最高罚款1500元。

5.一次性损失煤炭资源在5000吨以上时需提前5天上报公司审批,以办理手续为准。不经批准而丢弃不采的按不合理损失处理。不合理损失每丢失一吨煤罚有关生产单位5元和责任人0.5元。

6.储量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抱着对公司和矿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认真搞好工作,实施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上级及公司的规定要求。如储量管理有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监督不力,执法不严,或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行为的,每发现一次罚本人200元,三次以上者(包括三次)调离储量管理岗位。

7.如工作面遇到特殊的地质变化,或安全原因,需降低回采率时,须经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制定专项措施,方可改变回采率。

8.生产科要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图纸和台帐,并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填绘与编报,做到内容齐全,数据准确。

9.公司和地矿部门,让报送的图纸和报表均按公司及地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不得延误。

10.储量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随时深入井下检查,对不合理丢顶、底、浮煤,每发现一次按五次扣罚。每丢失一吨煤对采煤队罚款5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每人5元。

11.对随意丢失顶、底煤及浮煤的采煤队,由生产科予以通报,并下达预防丢煤通知书,限期24小时整改,并对生产单位罚款1000元,队长、书记各罚200元。

12.煤质科、调度室应加大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力度,对不按措施执行,随意破顶、破底的采煤队应给予重罚。以提高我矿的煤质。

13.采煤工作面必须把清扫浮煤,作为一道正式工序执行。要把浮煤作为工作面工程质量的一项主要验收项目工作面两平方米内浮煤平均厚度不得超过30mm。

14.工作面停采前,生产科应及时下发工作面停采通知书,并及时在工作面标出停采线位置。工作面结束后,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测出停采线的实际位置并上图。

15.工作面回采率应每月考核一次,对工作面回采率每月都达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每季度对采煤队队长、书记各奖300元,副职(包括技术员)200元。完不成回采率指标的将按奖励标准扣罚。

16.每季度全矿各采煤队完成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标准的,对成绩显著的采煤队,奖励1500元,对资源管理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每人奖励1000元,成员每人奖励500元。

14.煤炭资源回采率罚款应在财务建立专帐管理,有关奖励基金从罚款中支出。超出部分,由矿予以补贴。

1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由生产科、经营科、调度室、煤质科、市场办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