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的建议]

在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是对别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是当代市民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一个城市文明的缩影和象征。但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公共场所毫无顾忌地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在医院、地铁等公共场所放开音量看视频、听音乐;在饭店呼来喝去,大声讲话;在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高声说话、接打电话;电动车加装大功率音响,穿街过巷肆意播放震耳欲聋的音乐……不少人都遇到过以上一种乃至多种公共场所噪音的困扰。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大声喧哗不仅有损自身形象,也侵犯了他人的公共权利,扰乱了公众秩序。然而,文明习惯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过程。提升公民素质和修养,加强自律的同时还需要他律

一、现状分析:

1、某些人习惯了“风在吼,马在叫,黄河在咆哮”带来的快感,也可能因为听力不好,或者说积习难改。然而,不分场合的喧哗,不仅引来侧目,还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噪音污染,侵犯到了他人的空间。

2、有人会觉得禁止喧哗是对个人自由的妨碍,实际情况往往恰恰相反,喧哗状态才是个体的不自由状态。首先它代表了一种能力的匮乏,即我们缺乏足够的能力,将自身的表达需要,与周围环境乃至于他人的利益有机地协调起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这里既包含了声音使用的习惯不好,也包含了对自我与环境/他人关系的理解不足。

3、从心理学角度讲,合理的宣泄当然有积极意义,但是不分场合不分时间的喧哗经常还代表了一种深层的心智不成熟或者说失调/失衡,即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借着声音来宣泄失控的情绪。

二、在规范引导的同时,国内多个城市已将文明立法提上了日程,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将会受到法律惩罚。启动文明行为立法既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的需要,也是健全社会管理法规体系的需要。因此,我们建议:

1、首先,由宣传部、文明委等有关部门牵头,报纸电视台等媒体配合,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民不文明行为”和“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征集活动,根据广大市民对不文明行为的反感程度,选出“十大不文明行为”。

2、其次,针对市民反映最强烈的不文明现象,由有关部门拟定相应的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对广大市民的日常行为进行引导,例如明确提出“不得在医院、图书馆、高铁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和大声播放、接听手机”,“不得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音量超标的音响器材,损害公共环境”等。

3、再次,拟定《南宁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布,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

4、最后,制作系列宣传动画短片在电视台、地铁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播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弘扬正能量。同时,将被列入予以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编入学生行为规范,长期在幼儿园、中小学教育机构予以潜移默化的教育,发动家长带领孩子一起学习遵守,让文明行为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