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研究论文

  [提要] 本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筹资问题的对策或措施,为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关键词:新农合;筹资;问题;对策
  本文是唐山市科技局2012年度软科学课题:“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140208A-11)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4月7日
  2002年10月起,我国正式确立目标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起全国县(市)试点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到2010年基本实现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目标已初步完成。农民的健康问题,不仅事关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而且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是实现中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筹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的完善,将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和规模。因此,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的问题
  1、政府对新农合基金监管不够严格。虽然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中,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均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各地必须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办新农合专用基金账户,并要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以及钱账分离。但在实践中,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却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甚至违规现象。而基于财政扶持资金在新农合基金中的绝对主体地位,这些问题也就自然成为了困扰新农合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安全性及其使用效率的重要因素。
  2、基金筹集调整机制缺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情况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卫生服务需求的提高而变化。目前,新农合各筹资主体的资金到位率还是相当高的,但在这高筹资到位率的背后,也隐含着筹资的可持续性问题。如使用的是定额筹资机制,这样使得筹资水平的提高单纯依赖政府调整筹资幅度的政策变化,不具备自动增长特性。一项制度缺少规范,而是单纯根据前一年经验数据,给农民随意性很大的感觉,很难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3、农村医疗保险立法缺失。目前,国家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农合的医疗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新农合的医疗性质很难准确的定下,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同时缺乏稳定性、持续性,容易产生混乱。农村医疗保险立法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际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以强制为原则,必然会引起农民的反感,造成对政府的不信任。
  4、政府的宣传方式单一。平时在政策宣传方面不够深入全面,只注重对新农合制度优越性的宣传,而忽视了对参合农民所承担责任义务方面,没能将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为大力宣传,同时也没有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水平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巩固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要将宣传做到位,宣传的方式不能只采用单一的手段,应该形式多样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措施及政府随着新农合发展而建立的新举措给农民宣导,使农民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应该将这部分特殊的人群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所涉及到的政策农民也是不清楚的,必须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就诊及补偿的程序向广大的参合农民做详细地宣传。
  5、农民的逆向选择严重。现行的新农合筹资指导原则是参保自愿,这个原则可以预见的会产生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必然会使新农合医疗基金的运行面临高风险,甚至出现基金运行困难等问题并造成恶性循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的原则是自愿参与,但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并不如此,有很大一部分人实际上并没有缴费,而是由村或者乡集体代缴的,试想若该部分村民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也许参合率不会达到如此高的水平。由于各种原因相糅合,新农合制度自推行至今并没有从根上改变农民的就医观念,对于小病仍旧是能拖就拖的态度,非拖成大病才去医院。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例太低,很多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对参加新农合没有兴趣,只剩下一些身体状况不佳的老年人参保,这样势必会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的负担,会降低该基金对运行风险的抵抗能力。
  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对策
  1、构建合理负担的筹资水平增长机制。要想保证筹资增长机制的科学和规范,避免决策的短期行为,就要在筹资决策的过程中重视对资金需求的科学预测分析,并且保证筹资水平的提高在各筹资主体的经济能力范围内。首先,在合理划分各自出资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与总的筹资水平相同的增长率,共同提高各自筹资标准,确保筹资水平提高的稳定性;其次,科学制定筹资增长计划;最后,将计划提交到有关部门审议,待计划通过后,以政府公告形式告知辖区内参合农民,取得农民理解支持,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2、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农民参保意识。新农合作为一项新的政策,它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农民对于整个新农合制度是很陌生的,如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等等。各乡镇干部要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农合存在的顾虑和意见,然后对症下药,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要抓典型事例,如将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制度中获得的好处和实惠进行广为宣传,让受益农民现身说法进行宣传;同时,也要就外县市、外省市试点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并学以致用。将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及相关政策要不折不扣地宣讲给广大农民群众,让广大农民充分认真地了解新农合,并树立互助共济的意识,能自觉地参加新农合。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村干部和移动网点人员共同召开动员会。发挥村委会和移动网点的联动作用,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享受到开展的新农合活动的实惠,从而推动收缴工作。紧紧抓住新增的优惠政策和新的报账标准,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同时,在主要广场、路口悬挂橫幅标语,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合的必要性。   3、将自愿参加的原则逐步改为强制性原则。自愿参与是指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这是综合考虑了新农合制度推广之初,具体工作执行上的实际困难和阻力以及农民对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强征强收的抵制心态,是当时条件下的合理选择。而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至今已经有9年多的时间了,目前的覆盖率也已经达到了96%以上。所以,为了保障筹资的公平性,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在实际筹资中应该逐歩向强制性参合过渡。可以通过对参合人员的收入水平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差别性的筹资策略,保证他们参与合作医疗制度。而对于特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应由省或市级政府根据可支配财力对个人缴费加以资助。对于较贫困人员,根据其收入水平划定一个优惠缴费标准,并由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对个人筹资标准缺口进行差额补齐。对于采取了逆向选择策略的农民,要无条件地强制参合。
  4、加强法制化建设,使新农合筹资规范化、法制化。加速推进我国新农合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文化程度也随着提高了;加上现代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拓宽了农民对各种权益意识及法制观念了解的渠道,使农民增强了各种法律意识的维护。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推广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由法律层次上升到立法层次,因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了立法才能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权威的强制性的规范,为筹资主体中规定明确每个主体在新农合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地位。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可持续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尤为显得迫在眉睫了。
  5、加强对农合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农合资金管理办公室,要对医院、农民、银行进行有效管理,规范三方的行为,规范农合资金运作流程,提高农合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医疗机构要规范统一的服务流程,要建立院内农合医疗规范,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的规范与普及,同一病种,在哪所医院都能统一价格,同一支付,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以户为单位结算,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要扩大异地农合报销的范围,确保在外地农民工遇到疾病时能有效救治,确保农合资金的使用公平。
  主要参考文献:
  [1]丁艳香.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问题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4.
  [2]许梦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模式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7.10.
  [3]施华斌,杨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瓶颈破解:制度解析与重构[J].调研世界,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