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校)于2001年8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学校前身是1979年建校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1986年成立的广东省建筑工程学校。2006年4月,学校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广东,面向社会,依托建筑行业,服务城乡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工学交融、创新发展、特色办学”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己任,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彰显“建筑主导、产教融合、实践创业、多元协同”的办学特色,努力建设国内知名、业内领先、服务广东的建筑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晰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Construction Polytechnic。

学校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638号,邮编510440。学院经举办者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发挥政府办学和行业背景的双重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培养面向以建设行业为主的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形式和层次的办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土建类为主体,涵盖艺术设计、电子信息、财经、交通、测绘、环保、语言等门类,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吸纳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校训“厚德载物 创新善建 知行致远”。

校风“团结 勤奋 求是 攀登”。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学校基本情况、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文化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与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员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六)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全面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面向建设行业、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需要,按照强化夯实土建类专业,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产业的思路布局专业,凸显建筑院校特色。

第十七条 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与企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校企合作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以现代学徒制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

第十九条 学校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为指导,借鉴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全面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构建专业教学、学生教育、行政管理与服务、后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全员全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为主线,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行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场景中得到训练。建立与行业企业技术要求、工艺流程、管理规范、设备水平同步的实习实训装备标准体系。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顺应教育国际化潮流,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通过与国(境)外高校和办学机构依法开展多种合作办学形式,开展教育理念、技术、文化、师资、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深化与建设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服务中国建筑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支持和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推进协同创新,促进师生创新能力提升,为学校内涵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支持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建立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教学资源优势,开展继续教育;
扩大辐射区域,依法设置成人教学点,开展成人教育;
根据现实需求及相关规定,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延伸成人教育层次。服务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自身基本条件和产业、行业、区域特点,围绕行业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开展各级各类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充分发挥辐射、影响、帮助、带动作用。

加强与信誉良好的国际组织、跨国企业、海外企业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强化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建设具有鲁班精神的大学文化,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优秀企业文化吸收融入到学校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中,推动产业文化、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促进职业技能培养与职业精神养成相融合。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如下基本规则 (一)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若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对分歧较大的重大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需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
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部分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